天津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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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8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闭路电视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市闭路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闭路电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播放条件;
(二)有固定的专项经费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配备有专门人员负责节目编排和管理。
第五条 具备开办条件的单位,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闭路电视播映证。
无闭路电视播映证,不得使用闭路电视。
第六条 持有闭路电视播映证的单位,因故停办闭路电视时,应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报告,注销闭路电视播映证。
第七条 闭路电视播出的时间应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及本市电视台新闻节目的播放时间错开,不得影响观众收看新闻节目。
第八条 闭路电视播放的文化娱乐性节目,必须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片及中央和本市电视台播出过的节目。
旅游饭店的闭路电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禁止播放内容淫秽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录象片。
第十条 闭路电视不得通过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收转外国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闭路电视设备播放广告或以其他形式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二条 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人分管此项工作,经常检查闭路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
播放人员应将每次播放的片名、内容、播放时间和审批人逐一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责令停播,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封存闭路电视设备;
(二)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化娱乐性节目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录象片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没收非法录象带、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闭路电视播映证;
(三)播放内容淫秽录象节目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四)利用闭路电视设备播放广告或以其他方式从事营业性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市广播电视局吊销闭路电视播映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到市广播电视局补办审批手续。



198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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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安邦需德法并举

据某报刊报道,某地有一家“喜悦家庭”的商户,有一套“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二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放在该系统内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二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1份。该商户开业后,生意火爆,一些追星族也胡乱组合,将自己的照片与明星的照片一同输入系统,更有些不怀好意之人将某人与“明星”结合,引发了不少的社会问题。如何去规范这种现象比较妥当呢?
笔者认为首要的是用法律、法规去规范这种现象。我们知道,后代的模样完全是由父母的DNA所决定,照片中并不含有DNA,故将男女照片输入系统产生的孩子的模样为其今后的长相是无稽之谈,没有丝毫的科学根据的。它所提供的仅是一种娱乐服务,是为博得人们一笑的。也就是说,商户用虚假的“科学”去骗取人们的钱财,而人们又明知这是骗局而甘于受骗,对此我们不能以诈骗罪来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不符合诈骗罪隐瞒事实真象骗取财物的要件,也没有损害客户的利益。但这种现象的确有时也损害了某些人的名誉权,破坏了社会风气,使社会秩序混乱,因此应由法律去规范,去调整,但这类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吗?侵害名誉权,这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已为我国民事通则所规定,像这样搞得社会风气败坏,社会秩序混乱,违反了法律规定吗?答曰:没有。因此,必须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去规范这种行为,即加快立法步伐,要依法治国。
现代科技是高速发展的,相应的立法步伐也应加快,现在,依法治国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办事,崇尚法治,是我们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我国正由“法制”时代逐步走向“法治”时代,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众所周知,法律不可能对今后的诸事项都予以规定,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特别在高科技的今天,法律的滞后性更加凸显,许多法律真空频频出现,这更加暴露了法律的局限性。因此,为了更好地调节社会,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应充分运用其他手段去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由于道德调整社会的各个领域,其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大得多,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我们还需注重以德治国。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道德规范起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古代的封建社会里,道德起着统治作用,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道德与法曾浑然一体,虽然现在二者分化了,但在内容上,二者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在总体精神和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功能上,二者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现阶段,共产党人始终将德治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举措,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当然,我们讨论的德治不是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我们所说的以德治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现代科技高速发展,它不但易使法律滞后,而且科技的现代化呼唤着德治的强化。就像本案而言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其他诸如生物学“克隆”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地球生态等问题的提出,都把科技道德问题提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单方面强调法治与德治,均是偏面的,而且其本身也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王永东
联系电话:0795-5284127



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人防工程(含地面伪装及各项附属设施)。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和平时维护管理的责任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
(一)市、区春民防空指挥所及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的各种专用人防工程;
(二)疏散机动干道和人防部门建造在山头、公用绿地、公用场地地下的人防工程;
(三)中、小学内的人防工程;
(四)街道的人防工程。
除上述公用人防工程外,均属单位人防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在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市人防办公室督促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工事管理所、各区人防办公室、市级各系统和各大单位的人防部门,分别负责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落实管理部门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的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
凡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档案齐全;
(二)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可靠;
(三)内部设备设施完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工事无渗漏水,金属件无锈蚀,木质件无腐烂;
(五)防火、防倒灌措施可靠;
(六)工程内部整洁,空气新鲜,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并设置好管理门。
对停缓建工程,已被复好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补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第七条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制定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报告制度。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每半年要对所属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要对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要向上一级人防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人防工事管理员是市、区人防部门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条 加强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图纸、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参观人防工程,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防指挥所工程的核心部分,一律不得列为开放项目。参观市、区指挥通信工程应经上一级人防部门审批,并对参观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参观时间、项目等进行登记。
(二)对外宾开放的工程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陪同人员在介绍情况时,须按经批准的解说词讲解,不准涉及全市的作战设想、工程规划、工事布局、数量、具体技术标准,参观中禁止拍照和录象。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 人防工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事的职责和义务,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便溺。
(二)严禁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修建地面设施和埋设各种管道。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征得市、区人防办公室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时,简易级人防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五级以上(含五级)人防工程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按规定标准赔偿,所收经费由市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补建人防工程。
(四)严禁擅自在工事的外墙、密闭隔墙、临空墙等处开孔,必须开凿时,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五)除专用库房外,禁止在人防工程内部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报废,须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章 平时使用
第十四条 凡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要本着因地、因洞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以用促管,用管结合。
第十五条 平时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完好;具备一定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劳动防护设施;不进行有毒、有害的生产操作;不污染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均应向人防部门申报,经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出租人防工程。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个体规定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成两年以上、迄今未使用或使用不当的人防工程,经人防部门督促限期仍不使用和使用不当的,人防部门有权调整给其它单位使用。所在单位应办好使用移交手续,并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五章 经费材料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苏政发[1985]52号文《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改造经费,属于战时防空需要的由人防部门解决;属于平时使用需要的,全民企业单位在生产发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积累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其行政事业费中解决。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人防部门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
(一)擅自拆除人防工程或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者,除责令修复或按造成的损失赔偿外,视情处以经济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往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倾倒污物、堵塞人防孔口和进出道路者,损坏人防工程的各种设施者,除责令限期清除、修复、赔偿外,对个人罚款十元,单位罚款一百元,经劝告无效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破坏人防工程,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根据不同情节,由市、区人防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规划、城建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的建设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设施;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供电、供水、邮电、电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用电
、用水、通讯,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对本办法的解释,责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198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