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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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兴办各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国有企业调整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兴办各类企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是指国有企业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
三、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要从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出发,依法界定产权,坚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原则。
四、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依法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中央国有企业的同级财政机关为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并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收入核算与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国有企业划清界限,实行财务脱钩,彻底分离。
划出的资产,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所有制性质不变并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国有企业调出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的企业调入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出调入的资产,在报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国有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兴办的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划出机构的经费和划出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开支,应从划出之日起全部由兴办的企业负担。
六、国有企业将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出租、出借给兴办的企业,应坚持投资回报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中,采用投资、出租方式的,其资产的价值必须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采用投资方式的,应按其所占的投资比例分取利润或分担亏损。
采用出租方式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按期收取租赁费。租赁费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年租赁费=(租赁资产年折旧额+租赁资产总额×兴办的企业总资产报酬率)÷(1-流转税税率-流转税税率×流转税附加率)。其中,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企业平均资产总额×100%,流转税附加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之和。
采用出借方式的,应按期收取不低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占用费。出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有企业收取的占用费冲减财务费用,兴办的企业支付的占用费计入财务费用。
七、国有企业与兴办的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进行财务处理。
国有企业向兴办的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出售价格可以按评估价格,也可以按不低于同类同质资产价格作价。出售价款一般应在交付该项资产或签订合同时一次全部收取;分期收款的,应在交付该项资产或签订合同之日收取不低于全部价款的50%,收取最后一次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国有企业向兴办的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如实计价核算,作销售处理,收取合理利润(合理利润可按企业向第三方出售同类产品的销售利润率计算)。提供的水、电以及其他劳务,一律按规定收费,提供的各项存货,一律按质论价,收取价款,不得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无偿向兴办的企业提供劳务、存货。
国有企业从兴办的企业购入产品或接受劳务,必须按规定进行计价核算,不得故意按高于市场价格的数额支付价款和费用。
国有企业委托兴办的企业经销产品,要计算合理的产品销售利润率,只能按规定留给兴办的企业合理的购销差价,不得故意压低等级和拨交价格转移销售收入。
国有企业经销兴办的企业委托代销的产品,必须按规定收取合理的购销差价。
国有企业与兴办的企业之间委托加工的业务,必须按规定计算、收取加工费用,相互之间不得用提高或压低价格和费用的手段,非法转移成本和利润。
兴办的企业发生的各项借款,其还本付息的资金应当由兴办的企业支付,不得在国有企业开支。
八、国有企业兴办企业的所得税的归属划分。
中央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应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所得税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包括金融企业),所得税上缴地方金库;属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的缴纳办法,分别按(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91)财预字第135号《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上缴地方金库。
九、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有关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地方各级财税部门不得再出台新的优惠政策。
凡享受了按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以后不论其经营形式、项目等如何变化,一律不再按新办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对于利用更换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等手段骗取减免税,兴办的企业与原国有企业之间经济财务往来核算混乱,违反等价交换原则,非法转移利润偷逃应上缴国家税利的,以及借股份制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十、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予以抵补,但抵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五年抵补不足的,用税后利润等抵补。
十一、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制企业的,其会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户单独报财政部。属于其他各类企业的,应按其财务隶属关系,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十二、国有企业在兴办企业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和利润分配等事项,应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凡是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查年终决算时,一律不予承认,并按有关财政财务法规予以处理。
十三、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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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完善

——对几起基层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思考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以案普法的一种审判方式,该制度在基层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在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大力推进巡回审判工作等方面已作出了大量的探索,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夜间法庭”、“车载法庭”、“星期日法庭”、“巡回审判进项目”等多种形式,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人民群众告状难,打官司难的局面,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但是,笔者根据巡回审判工作的实际,并结合自己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十多年的心得体会,回顾自己在人民法庭工作期间,到乡镇或村组等案发地所开展的巡回审判工作实例,发现基层法庭的巡回审判制度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有的案件在巡回审判过程中,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突发事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造成巡回审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反思这些在开展巡回审判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开展好基层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工作,当前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资源,人员保障,匹配相应的物资和人员保障,以期该项制度能在基层人民法庭正常开展。

一、基层法庭在巡回审判中面临的现状与困难

根据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实际,笔者总结发现,基层法庭的巡回审判制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现状与问题:

1、巡回审判面临着人员、设备、物资缺乏。巡回审判要求办案人员到案件发生地去开展审判业务,一是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二是可以用人民群众身边发生的事情,通过法庭审判,作好法制宣传教育。但由于我国现在尚有很多地方的封建残余思想还严重,地方家族势力仍然存在,群众思想和法律水平很低,这些条件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开展。我们基层法庭往往由2-3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组成,根本没有法警、保安等相关的人员作为组织保障,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设备作为物资保障,人民法庭在偏远乡村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仅靠组织巡回审判的二名或者三名法官,是根本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现场的。近年来,全国各地各家报刊媒体发布的突发事件和暴力抗发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问题,就完全会产生让人意想不到和后果。因此,开展巡回审判必须要有充分的人员和设备保障,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审判人员也应充分的考虑各方思想状态,准确评估自己是否能够控制庭审现场,是否适宜采取巡回审理。

2、巡回审判面临着案多事杂、群众素质低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出现了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单位或部门的期望值也明显增强,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要求的工作效力和工作水平,大部分群众提出更高的要求,这要求我们在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方面必须与时俱进,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周边城市接轨。同时,由于我国大多数群众居住在农村,甚至是在边远山区,经济、信息,文化发展非常欠缺,群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低下,尤其是部分山区地方的群众,法律水平薄弱,有些群众甚至仍处于零的状态下,这给巡回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挑战,部分群众在涉法涉诉时,仍然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道德观念行事,根本不听从法庭的意见,致使巡回审判工作非常难以开展,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给基层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厉的挑战,要求人民法庭在巡回办案中,必须对的人民群众进行细心、周到说服,宣传法律、宣传政策,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接受,以至不产生新的矛盾。但对于这类案件,基层法庭又面临着人员少,案件多,事情杂,下乡路程遥远等诸多困难,因此,这就需要有大量的物资保障和人员保障,才能事基层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2、巡回审判容易出现突发性事件。笔者在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人民法庭工作以来,为推行便民利民的措施,近年来,该庭在辖区各乡镇开展了大量的巡回审判工作,有些案件取得了较大成功,而有的案件在巡回审判中却出现了不少突发问题,使得巡回审判困难重重。如笔者于2008年在新站法庭开庭审理的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外出多年未归,未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在外面与其他的异性一起同居生活多年,被告及子女对原告恨之入骨。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被告及子女与亲属十多人当场在法庭对原告大打出手,幸好法庭工作人员及时劝解开,才有幸避免了一场群体斗殴事件的发生。但休庭后,被告及亲友几十人在法庭外又将原告围住,眼见要发生更大的矛盾,法庭全体人员在镇干部和派出所等单位的协助下,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说服和教育,才使双方得以化解。无独有偶,2011年2月,新站法庭在办理另一案离婚案件中,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在开庭进行审理后,同样由于是原告赵×外出多年,案情与上一案例相同,休庭后,被告便纠集其亲友二十余人,在法庭外强行将原告拖上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带走,承办人接到原告亲属反映的情况后,及时向法院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法庭考虑到原告被强行带到被告家中,处于无援的情况,有可能受到被告及亲属的非正常待遇或者因无助而自寻短见,造成新的矛盾,为确保避免发生新的突发事件,法庭干警在派出所干警的协助下,到被告家中给几十人村民做工作,宣传法律法规,阐明利害关系,并经过十多个小时的努力,才将原告安全的接走。另一起案例是:2009年原告王×、令狐×之子因驾驶摩托车被被告陈×驾驶的载重车压死,诉至新站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原告方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其旁听的亲属便一起将被告围住,要打被告,情况万分紧急,法庭又及时与派出所、镇综治等单位协商,费了很大的努力,才终将事态控制下来,避免了一场群殴事件的发生。

三、基层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应注意和完善的问题。

1、巡回审判案件应进行区域性选择。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法庭的分布情况,除了居民相对集中的娄山关镇、燎原镇、官仓镇、茅石乡、九坝镇等乡镇,以及新站、松坎、水坝塘等地方开设有基层法庭,群众能够十分方便的参加诉讼外,其余各乡镇的群众均属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故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庭在辖区开展巡回审判时,可以优先考虑在这些交通、经济、文化欠发达和落后的山区和农村,开展巡回接待和审判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但对于一些基层法庭所在的乡镇,以及交通发达的地方,笔者认为就不宜较多的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以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这一提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审判,便民利民的精神也相吻合,是一致的。

2、巡回审判应注意案件类型选择。巡回审判所受理的案件类型,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这可以分为可以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和不可选择为巡回审判的案件二大类。可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笔者认为有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赡养关系纠纷、二是相邻关系纠纷、三是土地林地纠纷、四是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五是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上几类案件,相对说来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处于同一村或村民小组,双方所处的环境或人员情况处于均衡状态,又对当地的民俗民风较为熟悉,基层组织对上列案件发生的渊源较为清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开展巡回审判,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或通过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这类案件通过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在案发地开庭,也便于了地方基层组织、当地知名人士等参与、作好调解、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以案说教”的形式,使参与旁听的群众受到法制教育。

第二类是不可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一是家庭矛盾引起的离婚纠纷;二是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赔偿纠纷。这类纠纷相对说来,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对立情绪较大,有些家庭矛盾在当地均有极坏的影响,群众对一方当事人心怀憎恨,或者因一方当事人亲属死亡或者重伤,造成生活困难。这类案件的受害一方,极易得到旁听围观群众的同情,加上地方家族势力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会出现利用家庭矛盾,扇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庭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发动人身攻击,或者冲击巡回审判现场,扣留审判人员或者一方当事人,使巡回审判工作处于不利状态,或者造成更大的矛盾。

3、巡回审判应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沟通与联系。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和一至两名秩序维持人员参加。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与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基层民调组织、当地德高望重或者正直的知名人士、人大代表的沟通、协作。特别是与当地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旁听审判,参加巡回审判的调解疏导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熟悉案件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的优势,为巡回审判案件和承办法官的准确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同时,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这样一来,即实现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又能充分做好沟通化解矛盾。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如雨后春笋一般,正焕发出其勃勃生机,其便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也符合现实需要。同时,随着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法庭 雷友孝)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师[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关系着高校发展的未来,关系着人才培养的未来,关系着教育事业的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确保青年教师自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专门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手段和载体,开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青年教师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进一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加大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完善选聘优秀青年教师兼任辅导员和班主任制度,鼓励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校风校纪建设、论坛活动、文化引领等,激发青年教师的职业追求、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完善青年教师师德考核和奖惩制度。青年教师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不散布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言论信息。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

  二、健全青年教师选聘和人才储备机制。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自主公开招聘教师,严格教师资格标准,注重品行要求,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探索新聘教师兼具教育类专门知识或学位的制度。进一步优化教师学缘结构,鼓励高等学校加大聘用具有外校学习工作经历教师的力度。发挥博士后流动站培养青年教师的作用,注重把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的优秀人才充实进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以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为依托,探索建立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遴选与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相结合的新机制,通过跟踪培养,吸引优秀学生学成后回国任教。高等职业学校要注重选聘既有丰富生产服务管理实践经验又有良好理论水平的优秀人才任教,鼓励高等学校聘用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三、提升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能力。推动高等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教师培训、产学交流、教学研究、教学咨询、评估管理以及职业发展咨询等,帮助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各地各校要加强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建立健全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和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以及在职研修等,促进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

  四、完善优秀教师传帮带团队协作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基层教学组织,坚持集体备课,完善青年教师参与教学团队、创新团队的制度。建立完善青年教师职业导师制,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理念、方法、技能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给予指导。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充分发挥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创新教师教学技能培训模式,组织开展教学观摩、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激励和引导青年教师重视教育教学工作。

  五、造就青年学术英才和学科带头人。实施好“青年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大力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英才。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增设专门项目,支持自然科学35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40岁以下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鼓励各地各校依托重点学科、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培养一批创新思维活跃、学术视野宽阔、发展潜力大的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培养拔尖人才的平台作用,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对表现优异者予以重点培养和扶持。扩大国家公派留学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包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选派规模,名额分配向中西部地区高校倾斜。各地各校要积极拓宽渠道,支持青年教师赴海外进修深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六、优化青年教师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完善符合青年教师特点的用人机制,完善重师德、重教学、重育人、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积极吸纳青年教师参与重要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研究等,努力为青年教师搭建成长平台。鼓励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实践中大胆探索、发挥所长,对于成就特别突出的青年教师予以破格任用。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

  七、保障青年教师待遇和工作条件。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体现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教师分配激励机制,保障青年教师合法权益,充分调动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教师校外兼职兼薪行为,激励青年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关心青年教师生活,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青年教师解决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困难,让青年教师安居乐业。

  八、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把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各地要把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高等学校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宣传优秀青年教师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青年教师,形成关爱青年教师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