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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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置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保税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八条 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
第九条 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超期不出运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但须事先经海关批准。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禁止举办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及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帐册。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帐册,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
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可在上海市范围内公开招聘职工;经保税区主管机构认可后,也可到市外招聘。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定。

第四章 外贸管理
第十五条 允许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的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
第十六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或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一般不应在保税区内生产出口。凡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国外进入保税区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如运入非保税区使用,则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和交验进口许可证。凡涉及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的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配额、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国内银行和外(合)资金融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区内外币、外汇业务。
保税区的货币管理办法,将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九条 允许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汇帐户。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中所列各项税收待遇外,还享受本章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凡投资经营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经逐个核定后,可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凡浦东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保税区直接出口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待遇:
(一)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三)产品在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和保税区管委会公布不准进出口的货物外,允许其他货物出入保税区。
货物进出保税区,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允许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外国商船按海监部门指定的航道经联检、引航后出入,并在指定的码头停靠、装卸货物或进行中途补给。
出入于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船舶、车辆,凭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进出口出入。
第二十六条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在保税区短期停留的,可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其他外籍人员不得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
前款规定的外商往返于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按国家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可申请多次出入签证。其他外籍人员凭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通行。
国内人员往返于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须持有保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进出许可证、多次进出许可证或其他进出的许可证件。国内人员不得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内直接出境。
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其所携带的物品必须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 除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不准任何人在保税区内居住、居留或住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保税区内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办理有关货物、交通工具、人员出入保税区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税区封闭实施的办法和日期另行规定。



199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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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等


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打假办发[201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8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进一步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行为,净化农村特别是春节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2年1月至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和目标
  各地要将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作为2012年一季度打击侵权假冒的重要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原则。以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等商品为重点整治品种;以与制售假冒伪劣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密切相关的“黑作坊”、“黑窝点”,县及县以下区域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市场执法检查,强化刑事打击。

  严肃查处与农村市场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惩一批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分子,取缔一批“黑作坊”、“黑窝点”,曝光处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识假辨假知识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整治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生产源头执法。
  1.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黑窝点”;严格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印制企业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重点整治品种标识标签的行为(新闻出版[版权]、工商部门)。
  2.严格审查重点整治品种生产企业资质,取缔无证生产“黑作坊”;加强重点整治品种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质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工商部门)。

  (二)加强市场监管执法。
  1.加强线索排查,深挖销售假冒伪劣重点整治品种的“黑窝点”;加强重点整治品种的重点市场和销售门店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仿冒重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查处侵犯在农村热销的重点整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加强重点整治商品的商标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
  3.加强农村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4.加强县及县以下区域的批发、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农村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商品配送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商务部门)。

  (三)突出加强刑事打击。
  以专案集群战役等形式集中打击假家电、假食品、假日化用品、假农资犯罪,加大案件线索发掘力度,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的作坊、窝点和不法企业,摧毁重点整治品种的产供销产业链;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及重点整治品种涉嫌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部门)。

  (四)加强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等宣传。
  根据农村特别是春节期间市场特点,开展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成效,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关注度,调动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农民诉求,接受举报投诉,针对农村市场商品常见问题,主动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指导农民安全、科学消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

  三、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二)加强执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联络员定期会商沟通,研判本地区整治形势,通报案件线索、协调案件查办和联合执法行动等。各地区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有关部门通报公安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要迅速出击,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春节前,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检查组督查各地区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3月底前,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整治总结,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领导小组汇总报告、并通报各地整治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托“12315”、“12365”、“12358”、“12316”、“12312”、“110”等热线电话,认真接受农民群众和权利人举报投诉,建立快速核查、处理机制,果断、迅速打击查实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打压农村市场制假售假生存空间,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机关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十九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甘肃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备案范围是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农业机械、火灾、特种设备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定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内有关媒体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办事项。责任追究意见的落实情况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挂牌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完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及时将报告初稿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函告县区安委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文本是否符合规范格式要求;
  (二)事故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追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六)证据是否齐全、充分。
  第十三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及时报县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四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依据县区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完善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30日内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县区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