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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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5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决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公司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而制定的一部单行刑事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我国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决定》,全面、深刻、准确地领会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准确适用这一法律。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决定》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立案查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侵占本公司财物的犯罪行为,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和公司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办案中要严格执法,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的现象。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学习《决定》和办理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案件中,要注意掌握和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限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时,要严格区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受贿、侵占、挪用的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对于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犯《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罪的,应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受贿罪、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对于在《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不适用本《决定》,本《决定》只适用于生效以后发生的这类犯罪行为。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案件中要加强与法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密切联系,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工作协作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决定》的正确贯彻实施。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决定》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执行《决定》中遇到的问题和适用《决定》的意见,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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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黄崖关长城为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黄崖关长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长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蓟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境内黄崖关长城。蓟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主管黄崖关长城的保护工作。
天津市文物局依法对黄崖关长城保护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黄崖关长城的边墙、敌楼、战台、烟墩、关城、水关及与长城有关的碑刻、文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文物。关城内的长城碑林、名联堂、提调公署及戚继光雕像等,为附属文物。国家保护的文物和附属文物,均不得拆建、涂抹和毁坏。
第五条 黄崖关长城的保护范围为长城墙体两侧及关城周围五十米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市文物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黄崖关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是长城墙体两侧及关城周围五百米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长城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七条 黄崖关长城风景区的保护范围是:北至黄崖关长城与兴隆县分界线;南至下营歧山澜水洞;东至半拉缸山;西至王峁顶山。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严禁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及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为做好黄崖关长城的保养和维修,长城风景区管理机构每年要从门票收入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上交天津市“爱我中华,修我长城”赞助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长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长城的维护修缮,不准挪作他用。
第九条 黄崖关长城博物馆要对馆藏文物和长城碑林、名联堂的藏品登记造册,建立保管制度,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市、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保护长城文物成绩显著或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天津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处理。这
两条规定,授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权。该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据此可以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与市场交易行为有关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199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