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及征订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54:28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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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及征订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及征订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配合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我局在考核大纲的基础上编写了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教材。该教材从商标印制管理工作需要出发,以问答形式详细介绍了商标、商标注册、商标管理的基础概念以及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运用和保护的基础知识,并重点阐述了商标印制管
理的法律制度。该教材现已印制完毕。请尽快将订数通知我局监督管理处。

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
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商标印制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设立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这些人员向企业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增强企业守
法的自觉性,同时依靠这些人员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工作,减少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根据这个目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商标印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商标管理的有关内容,具备依法从事商标印制的工作能力。
一、商标的基本概念
要求:熟练掌握商标的概念,掌握商标与商标标识、标签、商品装潢等事物的关系,了解商标的种类。
1.商标的概念与种类
2.商标的作用
3.商标标识的概念
4.商标印制的概念
5.商品装潢的概念
二、商标注册制度
要求:掌握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原则,了解商标注册的程序。
1.《商标法》
2.《商标法实施细则》
3.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方式
4.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
5.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6.初步审定公告及异议
7.商标注册公告及注册有效期
8.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证的作用
9.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10.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11.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
12.注册商标的转让
13.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的变更
14.商标权的地域性
15.商标国际注册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要求:了解商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方法,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规定等。
1.商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管理机关
2.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3.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4.注册标记及其使用规则
5.商标使用许可
6.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要求:了解商标专用权及商标侵权的概念,掌握商标侵权的几种形式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商标侵权行为
3.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4.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刑事责任
6.企业犯商标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8.商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五、商标印制管理
要求:熟练掌握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的程序及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的程序。
1.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商标印制管理的意义
3.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的取得程序
4.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的审批程序
5.商标印制单位的条件
6.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的制度
7.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业务时的审查内容
8.印制注册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9.印制未注册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10.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责任
11.非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法律责任
12.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3.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199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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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定(已废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当前我省非法出版活动猖獗,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对非法出版活动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禁一切非法出版、发行、印刷、录制、贩运、经营、销售活动。
(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版、发行图书、报刊和音象出版物。
(二)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
(三)未经国家音象管理机关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音象翻录加工活动。
(四)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贩运、经营、销售非法出版物。
二、对委印、承印、翻录、贩运、经营、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所得外,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三、本决定公布后,凡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应依法一律在出版物上注明出版单位、所在地区、登记字号,未注明或注明不确的,一律按非法出版物论。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措施。



1987年9月16日
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兼论管辖权争议的实体审查
陈卫东

  案情简介:某酒店原为王某承包经营。后王某将经营权转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此间,酒店所有人与张某同时签订了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张某因上述两份合同付给王某转让费10万元、付给酒店所有人首年承包费5万元。该15万元价格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酒店所有人认为自己有点吃亏,王某不应该取得10万元转让费,理由是王某无权处分酒店的资产及经营权,但又不愿直接向王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是酒店方和张某达成默契,以张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与王某的转让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转让费10万元。该案由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管辖权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该案有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张某对王某没有单独的诉权,他们之间的合同不是孤立存在的,应全面考虑案情。就该案来看,如要进行诉讼,只有酒店方才能作为原告。可见,这涉及到原告的诉权问题。本案中原告一方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他们的诉讼行为有规避诉讼管辖权的嫌疑。
  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涉及到深层次的法律观念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争议的案件通常只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对具体案件的实体问题往往不作为影响管辖权的因素进行考虑。法院一般只审查所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条款的规定,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认为不属于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对此,笔者认为这有失偏颇。该案即是较典型的一种案例,如果只看合同的形式,只做表面的、程序上的审查,第一种观点并无错误。但我们如果对该案件的实体问题进一步深入审查,就不难发现原告张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即原告的诉权有问题。
  关于以合同履行地作为受诉法院管辖依据的案件,笔者认为,除了对合同条款进行表面审查外,还应对合同的是否实际履行、以及真实性、存在性等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已引起了权威部门的注意。这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8条就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如果是以未履行的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仅凭合同履行地作为受案的依据。对未履行合同的管辖权确认问题,司法解释已做了明确规定。另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也提出了要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观念。可见,对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问题有待研究和明确。如对假合同,即合同的真实性等问题所涉及到的管辖争议问题,也应做深入的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有关管辖权的法规或司法解释。
  所谓合同的真实性,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具有真实的、实际的履行内容的客观性要素。凡以合同形式掩盖其他的经济目的的所谓合同不应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可见,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选择受诉法院的权利,进而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基础内容,应充分体现“两便”原则,都应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同时,也应防止民事主体滥用管辖权,钻法律的空子,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诉累。可见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有必要适当地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一定的审查,才能有助于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全面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文开头的那个案例,实际上是涉及到合同唯一性问题。所谓唯一性,是指唯有这份合同才能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且别无其他法律关系。否则,如果仅以案例中这一份转让合同的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势必将会出现法律上的偏差。类似的实例和现象还很多,并且会不断变化、翻新,解决此类问题,光靠等待司法解释、法律条款不断的完备是不够的,最关键的是要靠我们树立一种对类似案件自觉地进行实体审查的法律理念才能加以彻底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