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0:24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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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急件 国质检锅函「2003」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顺利实施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转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从2003年3月7日起(见全许办[2003]22号文),停止受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中所调整的下列特种设备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电梯。
  (二)起重机械。
  (三)大型游乐设施。
  已经取得上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申请换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起重机械中的“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包含的产品种类较多,其中有一部分不属于《条例》的管辖范围,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属于《条例》管辖范围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双梁起重机、叉车产品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不属于《条例》管辖范围的油压千斤顶、手拉葫芦、滑车、调度小车、带式输送机产品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继续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即日起,停止受理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申请。已经取得上述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应按《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换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对于取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企业按下列要求换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一)已经获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企业,证书在2003年6月1日后仍有效的,获证企业应在2003年5月20日前将证书复印件递交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上报总局锅炉局统一办理换证手续。换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仍按照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有效期执行。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在领取新证书时,应将原证书上交。
  (二)已经获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企业,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6月1月前已经期满的,企业应按《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对于质技监部门已经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申请,但尚未完成企业审查和产品检验的,继续按原规定的程序完成企业审查和产品检验工作,审查和检验工作应在6月1日前结束。审查结束后,有关审查机构应立即将资料汇总,上报总局锅炉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局将直接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在6月1日前不能完成审查的,企业的取证工作按照《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办理。
  五、在过渡期间,相关单位必须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关。对审查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过渡阶段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的相关工作。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审查工作按另行发布的规定执行。原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安全认可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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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1996年1月26日,劳动部办公厅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5年,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各级劳动部门的积极努力,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1995年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达到80%的工作目标。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已达9155.2万人,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5%。
山西、山东、江苏、吉林、福建、浙江、河南、广东、北京、上海、海南、河北、四川等13省、直辖市基本上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陕西、江西、湖南、辽宁、黑龙江、天津、宁夏、广西、云南、湖北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超过了80%,顺利实现了本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也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开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目前已有新闻出版、石化、船舶、航空、农业、化工、邮电等部门基本完成了既定目标。
在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北京、天津、四川、辽宁、陕西、黑龙江、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克服了经济环境不宽松、困难企业多等困难,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宣传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企业指导并帮助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任务。对此,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更是付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国各类企业要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经验,继续努力,扎实工作,尤其要抓好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所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在199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有关政策,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使劳动合同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
1996年,我们将按季通报各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附:199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表
--------------------------------------------------------------------
|省 份 | 已签订劳动合同 | 占职工总数 |
| | 职工人数(万人) | 的比例(%) |
|----------|------------------------|--------------------------|
|山西 | 354.3 | 99.2 |
|山东 | 550.1 | 98 |
|江苏 | 700 | 98 |
|吉林 | 378 | 97 |
|福建 | 217.8 | 96.8 |
|浙江 | 300 | 95.4 |
|河南 | 567.7 | 95.1 |
|广东 | 720.5 | 95 |
|北京 | 208 | 95 |
|上海 | 310 | 95 |
|海南 | 80.4 | 94.7 |
|(含农垦)| | |
|河北 | 472 | 94.6 |
|四川 | 633 | 90.3 |
|陕西 | 195 | 86.7 |
|江西 | 257.2 | 86 |
|湖南 | 349.3 | 85.9 |
|辽宁 | 681.6 | 85.2 |
|黑龙江 | 564.5 | 84.7 |
|天津 | 182.4 | 84.5 |
|宁夏 | 42.3 | 82 |
|广西 | 184.1 | 81 |
|云南 | 159.5 | 80.9 |
|湖北 | 438.9 | 80.7 |
|甘肃 | 127.2 | 70.4 |
|安徽 | 218.4 | 62 |
|新疆 | 101 | 43 |
|(含兵团)| | |
|青海 | 14.3 | 33 |
|贵州 | 39.5 | 32 |
|西藏 | 1.8 | 27 |
|内蒙 | 62.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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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审批权限做了一般性规定。为加强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严格管理,第二款在前款基础上,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限做了特殊规定。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包括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等113项行政审批项目。因此,自2010年7月4日起,各地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不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特殊规定,而应当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