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54:23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4月23日 财预〔200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制定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地方预算管理水平,促进全国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软件规范、有序地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支持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财政管理业务。
  第三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推广应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实行报批制。财政部统一选定软件,统一安排软件升级,在省、市(地)、县三级分步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本地区应用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工作。地、县财政部门应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条 财政部与软件开发商统一签订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协议,授权地方财政部门使用。
  第六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授权,与开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改不适当的条款。
  第七条 使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对应用非财政部指定预算编制软件的地方,中央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工作,按照要求规范软件实施过程,保障软件所需的运行环境,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抓好人员培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充分利用软件灵活、高效的处理能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总结本地区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情况,每年3月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实施情况及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有效保护软件版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7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意见,会计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各行处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凡在本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含国际业务、储蓄、行政等部门的财会人员)和附属企业、学校的财会人员,专业工龄在一年以上,符合规定学历或已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含会计员),均可以申请取得会计证。
三、不符合规定学历和专业职务条件,须经考试和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下一次可再参加考试。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列为实习会计。
四、各分行财会、教育部门要对考试不合格的财会人员组织培训,以使其尽快达到从事财会工作的业务水平。
五、专业知识考试,由各分行统一布置和组织进行。考试科目包括:财会法规、会计原理、专业会计(建设银行财务、会计核算、现金出纳及结算管理、国际业务会计、储蓄核算等,按岗位分别考试)和计算技术(电子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知识、珠算等)四门。
六、取得非会计专业职称的人员,现在从事财会工作的,可申请取得会计证。
七、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各行每年记载一次。县支行以上(含县支行)单位人员的会计证由所在单位专业部门填写,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核签。县支行以下基层行处的会计证,由所在单位填写,县支行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核签。取得会计证人员调转工作时,有关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
八、按建总函字(90)第177号开展岗位培训的意见的通知,正在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发证试点的行,可结合一并考核。考核合格的两证同时发,只符合发会计证条件的先发会计证。
九、为便于工作,对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的会计证考核、发证,总行委托辽宁省分行、江苏省分行代办。
十、各分行所需会计证数量,请于七月底前报总行财会部(印制费由各分行负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8〕3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

  为应对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化,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进一步完善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动态补贴(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提出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基本原则是:因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时,即对困难群众实施物价补贴;物价补贴的标准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支出基本持平。

  二、补贴对象

  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对象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比照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职工遗属,省政府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家庭。

  三、补贴依据

  由市统计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并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提出《铜陵市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贴测算办法》(详见附件)。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根据本办法测算出每月由于价格变动对我市困难群众人均基本生活费用的影响额,作为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依据。

  四、补贴方法和标准

  根据《铜陵市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贴测算办法》测算出困难群众月人均基本生活费用因涨价多支出的金额,实行对等物价补贴,物价补贴按月进行;对特殊时期特殊商品短期内上涨较快影响困难群众增加支出较大时,及时实施相应补贴。

  五、补贴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物价补贴资金从财政低保金中列支;比照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职工遗属,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家庭的物价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六、各部门职责和相关要求

  实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工作,由铜陵市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价局)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统计局:负责测算每月因物价变动,我市困难群众人均月基本生活费用增加(减少)额,报市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价局)。

  (二)市物价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测算数据,提出物价补贴标准、时间等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物价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

  (四)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对象物价补贴资金的发放。其中,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职工遗属,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物价补贴资金;属有色社保中心管理的(含省管)部分职工遗属,由有色社保中心负责发放物价补贴资金;属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管理的职工遗属,由各单位按原资金渠道组织发放物价补贴资金。

  (五)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并会同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物价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七、测算低收入居民价格影响基本生活费用支出额所需工作经费,由市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编制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八、铜陵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铜陵市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贴测算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