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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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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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侦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之我见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邓树生

确保办案安全是自侦案件质量提高的前提,是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检察机关形象的重要内容。对于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避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出台多项规章制度。结合办案实际来看,笔者认为,目前应从五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一、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自侦办案是一项发现犯罪和证实犯罪的工作,是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和对抗,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不恰当的办案方法常常会加深这种对抗,这种对抗升级到一定程度则造成办案安全事故,目前来说细化初查,活用侦查措施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来说意义重大。
一是细化初查,将办案安全提前考虑。初查的目的在于核实案件线索反映的事实,进而确定是否立案,传统办案方式下初查局限于解决案件线索涉及事实的性质,在正面接触嫌疑对象之前往往忽视有关嫌疑对象个人具体信息的搜集,尤其是对嫌疑对象的身体状况、性格气质、个人简历、社会关系、特殊技能以及特殊嗜好掌握不够,以至于对嫌疑对象是否有危害办案安全的认识不够,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初查之时,一方面,初查要全面、细致、深入、详尽,摸底嫌疑对象涉案性质及程度,结合其个人信息,充分估计其可能危险因素,针对性的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初查务必要搞准、切忌主观归责归罪,同时应严格保密。防止因调查不实、主观归罪,让嫌疑对象蒙冤而引起强烈的对抗引发办案安全事故。防止泄露案情,引起嫌疑对象的警觉而为对抗调查做准备,危及办案安全。
二是活用侦查措施,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习惯于一支笔、一页纸、一张嘴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制作笔录的办案方式,其侦查措施紧扣讯问和询问展开,侦查工作的重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取口供上,简单的实行车轮战对嫌疑人“轮番轰炸”,然而在所有侦查措施中,讯问之时嫌疑人和办案人员直接对抗且最为激烈,超过12小时口供拿不下来,案件突破不了就连续传唤、传讯,以拘传为名变相拘禁,有的搞刑讯逼供、引供、诱供,而导致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据统计,绝大多数自侦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在讯问过程中,因此改进传统侦查模式,活用侦查措施,综合采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调取物证书证、跟踪、守侯等传统侦查措施,在法律允许之下不断尝试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措施,提高证据收集水平,由证到供,以证据服人,既可以提高案件质量又可以保障办案安全。
二、建立健全办案安全制度
要保证自侦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有序开展,不但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和认真执行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的其他各项规定如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办案期间饮酒、严格执行办案保密纪律,同时还应结合单位具体实际,细化各项规定,以制度保安全。
(一)安全预案制度。正面接触嫌疑对象之时应当有一份有效可行的书面安全预案,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在一种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由于其存在着畏罪或对抗的心理,从而也就存在着不安全因素,随时可能发生自杀、自残甚至行凶等问题。制定这种防范预案,就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办案场所等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明确预防和处置原则,合理部署警力,采取相应措施。诸如对犯罪嫌疑人必要的搜身、贴身看护、押解、搜查、依法使用警械等方面都要有详细的方案。
(二)安全责任制。在办案过程中,应责任到人,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的职能作用,加强办案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的配合协作,规范看守制度,为保障办案安全,有必要对被看管对象进行身体状况询问,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根据需要进行登记并以封存的形式予以暂时扣留保管。同时规范交接班内容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让安全防范工作无疏忽,无漏洞。
三、适当增强办案力量
随着反腐倡廉力度加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任务日益繁重,而自侦部门普遍人手不足,办案力量相对薄弱、办案条件相对滞后等问题突出。尤其是基层检察干警办案条件艰苦,很多时候两三个人负责一起案件,办案压力大,经常性出现连续加班的情况,在面对大要案件的时候,对办案安全防范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恰恰是这种情况在案件突破进展困难之时最容易导致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应适当增加自侦部门的人员名额,调整人员结构,选用有侦查、电脑、财务专长的干警充实自侦部门,增加对自侦办案的物力投入,保障办案所需。同时还应组织干警学习培训,传达学习有关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精神、法律业务知识,交流办案技巧和侦查谋略以及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等,以技术和谋略提升办案安全系数,以充足的人力、物力确保办案安全。
四、更新办案设备设施
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办案设施设备进行了规范,但伴随着办案实践中新问题新现象的出现,我们应不断更新办案设施设备。一方面以办案工作区建设为重点,强化安全防范设施的硬件建设,严格按照规定建立集讯问室、询问室、监控室、值班室、医护室、休息室、餐厅、卫生间为一体的办案工作区,对办案工作区内墙进行软包装,所有电器设施隐藏在墙内,窗户安装防护网,配备电子监控设施,对办案工作区进行全方位监控,既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又要规划合理,使用方便,做到讯问、询问、干警休息、研讨案件各有其所,互不影响。
另一方面应不断更新侦查设备。配备有先进侦查设施的专用侦查指挥车和办案用车及警用戒具,达到跑的快、跟得上、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安全;实现通讯工具现代化,确保办案中的联络及时畅通、反应灵敏快捷;不断加大侦查中的科技含量,运用视听技术收集和固定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注重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确保使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能跳、不能吊、不能逃、不能自伤自残和伤及办案人员,为自侦办案提供安全的办案环境。
五、加强安全监督和教育
自侦办案安全问题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问题,“今天不出事,不代表明天不出事”这是反贪一线办案人员的共识。办案人员对办案安全认识不够,思想上的麻痹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对防范准备不足;或者是心理素质不过硬,遇见阻力控制情绪不够,对计划和预案不能有效执行,采取蛮干硬拼的办案方式,这些都会带来办案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教育确保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一方面要严格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的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干警安全责任意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误用。重点监督初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关键环节,检查预案办案部门是否有安全预案,是否依法规范办案,是否脱岗、漏岗,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看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防止因违纪违规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干警集中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反贪总局《关于加强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通过学习做到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收集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让干警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增强安全办案的自觉性。通过安全监督和教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防止办案安全防范流于形式,全力确保办案安全不出问题。


浅谈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需要

傅欣


国有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进行支配、使用、调度、处分的资产。在现代社会,不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国有资产都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①由国家作为单一出资主体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非公司企业;②由国家作为出资主体之一,与其他各类出资主体一同出资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中的国有股份占控制地位时,此时的国有股份也是国有资产;③国家作为出资人主体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份不占控制地位时的国有股份,但这种情况各国实践中并不多见(1)可以忽略而只注重前两种。
而不论作为前两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的哪一种,国有资产都有被监督管理的客观必要。因为任何公司(或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如董事会成员、经理,都面对一个利益双重选择体制:是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还是借管理之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而且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与严格的惩戒机制一同运行的话,很少有人能相对合理的既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又实现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而能仅从维护资产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而损害自己利益的经营者就更少。另外如前所述,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大都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一国的重要领域,这就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的监管力度更要大于对普通民间资产的监管力度,因为如果对民间资产的监管意味着一种和谐的秩序,那么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就意味着这种和谐秩序的有效保障。
本人认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行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四个功效着手。第一个是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行。对于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向公司派出一定数量的股东大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有效监督的方式,因为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一切决议必须通过股东们的有效表决才能生效,按照有效比例原则派出的占控制数量的股东大会成员一方面可以直接监督董事会成员及经理在日常事务中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也监督他们是否有在日常事务中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2)。对于国有独资的企业与公司而言,由于不存在其他“外部人”的参与,故而对其领导人员进行监督是极为重要的,而且为了防止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分别监督其职务人员的合理合法性与职务行为的合理合法性是很必要的。第二个方面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本人认为,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最重要的方面是确保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绝对分离,因为这种分离有以下四重功效: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管理者首先要确定公司(或企业)的哪些权益是国有资产的范畴,即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以确定所有权的范围。其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一方面经营者无权处分国有资产,无法将国有资产变卖以实现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所有权人才能行使处分权能将国有资产在特定交易中心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买卖,这两方面都有效的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有形流失问题,即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问题。再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所有权人不能对国有公司的经营行为再进行直接管理,只能间接的以任命经营者的方式管理企业,这必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度。因为不论是制度管理学的理论还是各国实践都表明公司制度是目前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而言最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一制度相对于直接由所有人管理或直接听任经营权人管理的优越之处就在于:一不管死,二不放乱。而这就要求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要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而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问题,即增值问题。最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建立公司的另一个功效便是要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保护比无限公司要大得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实际目的便在于本国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外国公司交往时一旦形成破产债务,外国公司不会向另一个本国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外国的机构提起追偿之诉,从而有效的脱离传统一人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桎梏。
上述国有资产监管的两个方面与四个功效表明,国有资产的监管主要体现三大职能。其一是“把家虎”的职能,即首先保证国有资产不会有形流失,这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首要目的,也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保护自身财产的首要目的。其二是“指航员”的职能,即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充分准备。其三是“参谋部”的职能,即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及过程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从而使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而这也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最终目标。并且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这三大职能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一方面三大职能各自负责国有资产运行中一个环节,并且在一定时间段内有一个监管过程上的前后顺序性,即国有资产保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增值;另一方面这三大职能在长期过程中是并行存在的,是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需要并举的三方面——国有资产保值的同时就要求增值的同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之后并不停止,要求继续保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关键,而这个建立健全的过程不是一步到位的,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发展的过程,故而只有要求国有资产监管的三大职能同时进行,常抓不解,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
而具体到我国来说,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至关重要,一方面因为我国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维护国有资产就是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维护国有资产,对其进行监管是保证我国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的有效、有力实施的重要方式。另外,针对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不论是有形流失还是无形流失)日趋严重的问题,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根本手段。
(1) 之所以国有资产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并不多见,是因为:首先,国有企业(不论一般企业还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关系一国的国计民生问题,必须由国家控制才可以保障国家秩序的稳定;其次,作为表现形式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国有股份不具有控制地位,则只是一般的国有资产投资行为,那么由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在二级股票市场进行买卖即可,且这样还不受公司法上记名股东的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
(2) 这两方面是同种表现形式但具有不同内涵的。前者是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共有职责,后者是只在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派出的股东大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