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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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9月2日 财库〔200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中科院,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安全监管局,中医药局,中国红十字总会: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试点单位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垫付资金处理问题
(一)本通知所指垫付资金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应由财政资金支付但财政资金暂时无法到位,试点单位从其他渠道先行垫付的资金。
(二)请各基层预算单位将发生在2002年9月1日前的各项垫付资金情况汇总,分垫付资金的预算科目,将垫付资金的来源、相关合同、具体支付凭证及说明材料,于2002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到试点单位报送的归垫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试点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垫付的原因以及所用资金的来源、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等。审核工作须于接到审核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退试点单位。
(四)试点单位接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与有关归垫申请材料一起,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于2002年10月15日之前,统一将归垫申请和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国库司。
二、 关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问题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的资金,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属工程采购支出的,需要通过专员办审核,其他资金直接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审核。
三、 关于纳入收支两条线改革范围的资金的支付方式问题
各试点单位纳入收支两条线改革“收支脱钩管理”范围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关于“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统一核定,编制综合预算”的规定,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拨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单位,由财政部通过代理银行将相应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从中安排支出。请各试点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制度办法的要求,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请各中央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所属各基层试点单位,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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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平等权内容

马俊平


  (一)平等权是现代社会所享有最基本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人类生来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说明了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可实质上并非平等,它只不过是掩盖了一种阶级的本质,是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其实,人在人种、性别、出生地点、家庭、天资、所处环境及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性的差别,要消除这些差别,实现人的绝对平等,事实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法律规定,全面贯彻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使人民能在法律上实现平等,因为平等权是公民最起码的基本权利。若连平等权都没有或享受不到,何谈其他权利呢?
  (二)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1、形式上的平等
  所谓形式上的平等就是平等权并没有真正在实际中实现,而只是作为一个过程,一种口号,一种信仰。也就是在宪法学中称之为的“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其实这种表述所反映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尊严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比如说,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在具体现实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特殊公民”,法律的平等成了一个招牌。记得曾在报纸上读过一则消息:某法院在处理某人受贿时不发行法律职责,该法院刑庭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居然说了一句法律是“防君子而不防小人”这样的话。此时,平等何在?在这里平等在形式上表现到了极点,正如前面所说形式上的平等是“机会上的平等”。有时,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因此,宪法上也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实质上的平等。也就说在平等权的保障和实现过程中夹杂了法律对平等地位的保护,如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可采用于对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尊严乃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2、实质上的平等
  按理来说,实质上的平等是对形式上的平等的原理进行的修改、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是在对形式上的平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和在保障公民的一些最起码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而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保障和真正的让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以实现各经济主体之间在法律的内在所期待的那种对等关系,即让他们在“条件上不平等”,不分地位高低、强弱而平等享有权利。实质上的平等是不保障结果的平等。比如说各经济利益主体在平等享有买卖交易权利时,各自利益的实现,利润的大小完全由个人的经营状况所定的,并不是依法所规范实行平均主义意义的平等,不保障结果的事实关系完全均一的一种平等状况。否则,公民的基本平等权也难以保障,国家干预太多。所以,实质上的平等不会也不可能保障结果的平等,结果因权利主体而决定。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具体的表现在国家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一些问题上是否实现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即保障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无论谁都不应以“特殊公民”而自居,也就是说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受法律的制裁和约束。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应,具有阶级性,人民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就是要在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实现全民平等。
  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让法律贯穿于人们的一切行为中,把“平等权”既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也在法律内容上存在。实现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对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对公民的合法地位和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由法律规范所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保证执行和全面正确实施。但对“特殊群体”应特殊对待。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部门主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区审计部门按照市审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作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与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市审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与之相关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和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聘请审计人员所需的审计经费,按被审计项目总投资的0.5%的比例提取。
审计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以及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五)涉及项目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理;
(二)建设资金筹措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规定相一致;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工程进度付款;
(四)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
(五)建设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结算;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核定的比例,是否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七)涉及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有关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
(二)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
(三)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四)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的相关情况;
(五)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
(六)单项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
(七)抽查直接涉及项目建设的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等有关情况;
(八)涉及项目实施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资料相符;
(二)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提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从中加价、人为提高经营利润等问题;
(三)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适用于该建设项目;
(四)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五)涉及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二)征地拆迁及各种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建设投资等问题;
(三)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与实际是否一致;
(四)甲、乙双方材料结算结果和材料差价计算是否准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五)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实、合法;
(六)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收尾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
(七)有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九)涉及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审计,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审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和决算、资金支出等环节作为基础和重点,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跟踪审计:
(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环节,运用审阅、对比等审计方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审批阶段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核;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节,通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走访、调查,核实相关单位是否按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通过审核相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检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工程招投标环节,审计人员通过列席相关招标、开标、评标或者比选等会议,对施工、设计、监理、供货单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
(四)合同签订环节,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参与审查合同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环节,采用比价、询价、核对等方法,审核采购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材料、设备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入库、发出、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库存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隐蔽工程环节,对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计量;
(七)设计变更环节,运用现场调查、统计、咨询等方法,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可行性;
(八)工程结算环节,运用计算、查询、调查、测量、观察、分析等方法,审核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工程结算单等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据此审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九)财务收支环节,采取审核、分析、计算等方法,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交付使用财产清单、项目节余物资清单、竣工决算报表和建设资金来源、使用、管理情况以及会计科目设置、财务核算、内控制度、投资效益进行综合审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财务审计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施工审计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具体审计时间,由审计部门确定或者与被审计单位商定。
每项审计,都应当确定明确、具体的审计期限并按期完成,不得因审计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及时反馈、督察纠正”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填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对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审核完毕后,应当填制《工程造价审定单》。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和《工程造价审定单》由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填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发给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和《工程造价审定单》同时抄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对该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出综合性的基本评价。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计;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
(五)在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前应事先通知审计人员;
(六)对审计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书面提出;
(七)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先审计、后结算;
(八)认真落实审计决定;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
(三)根据《审计准则》和《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记录”;
(四)及时、准确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对合同、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的审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六)分期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定单,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造价审定单》,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概算编制及建设程序审计报告,征地、拆迁审计报告,已完成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结算报告以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八)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审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审计部门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规定,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