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
(二)建设监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四)国家和省规定实行资质管理的其他建筑活动。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发,定期审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经报建,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标方式,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可以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主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发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设备销售、建设监理等单位来本省承揽业务,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缴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
(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建设咨询应当委托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咨询单位承担。
从事咨询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分专业管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五条 承包工程必须保证质量。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
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负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责任方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可以实行分等核价,优质优价。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须征得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价格规定,合理计价。
第三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一)未报建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向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建设工程的;
(三)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的;
(六)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
(七)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八)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按工程总造价的1-2%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即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三)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测,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的;
(七)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标价,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八)使用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承发包双方分别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对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的承发包双方分别处以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二等秘书
双方通过会议议程,并着手制定本计划。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成员。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
国际联络总局代表:
皮埃尔·多诺 团长
首席顾问
伊莉莎白·范·穆尔 中国事务专员
罗扎娜·巴勒达 亚洲处专员,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布里吉特·波特纹 亚洲处专员
阿妮·罗曼 礼宾处官员
国民教育部代表:
安德烈·菲利巴尔 高等教育处长兼顾问
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代表:
佛朗西娜·纳杰勒斯 秘书长
让·吉埃 行政秘书
瓦隆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扎格里亚 瓦隆区政府对外联络局行政秘书
比利时王国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1.学习奖学金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每年互换十名为期十二个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法语、经济学、生物技术、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交通。
2.校际与科学合作
1)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均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正在执行的项目)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费杰尔教授)
北京大学化学系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北京大学化学系的一名中国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列日大学接待北京大学化学系一名教授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列日大学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b)在红萍与鱼腥藻共生群丛中和在浮游的和不动的蓝色藻类中的大气固氮的研究,以使这些有机体充分用作氮肥。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布鲁斯教授)
北京,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九年互换一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学年中,互换一名为期六个月的奖学金。
c)温室气候调节研究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浙江农业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接待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让布鲁农学院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d)热带农业试验技术的改善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福建农学院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两个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两名研究人员将于一九九0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e)白薯试管培植、调味、繁殖和改良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塞玛尔教授)
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提供一名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给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植物病理研究室的一名专家于一九八八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f)发展和巩固与福建农学院的科学和学术合作(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林茨教授)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分别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的各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分别给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研究人员一名为期五个月的奖学金。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接待三名中国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法语区将派三名专家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g)用有机物对太阳能进行转移
合作单位: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有机化学实验室(纳西雷克西教授)
上海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上海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2)交换科学出版刊物
双方一致同意促进科学出版刊物的交换。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指定一联系人负责这些交换的实现。
3.语言教学
1)法语教学
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语言教师的培训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b)在法语教学方面,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将给予合作,向中方提供专业法语教师。
实施办法:派遣该协会合同法语教师。
2)中文教学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
--每年提供一名奖学金。
--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4.教学与培训
一九八五年在技术教育方面法语区方面对中国已进行了考察。作为对等语区将接待中国负责人,了解以下领域的培训制度:
--饭店行业。
--合作饭店行业。
--保教人员:保育员 幼儿园教师。
实施办法:法语区接待中国二至三名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5.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就博物馆学特别是下列项目作实地考察:
a)展览、保存、目录。
b)博物馆与观众。
c)博物馆和艺术品的修复。
d)博物馆学教育。
由玛丽蒙皇家博物馆负责。
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秋季起,接待两名专家,为期十五天。
2)音乐和舞蹈
a)比利时法语区建议于一九九0年派遣一个由五至六人组成的现代音乐乐队访华演出。
b)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遣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法语区负责接待一周,并希望演出在四至六月期间进行。
c)法语区注意到中方邀请瓦隆皇家芭蕾舞团(三十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两周的愿望,并研究实现这一愿望的可能性。
3)造型艺术
a)法语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在中国举办康斯坦丁·默尼埃作品展。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b)法语区研究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的可能性。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c)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法语区举办中国小型版画展,为期两周。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一名随展专家。
d)法语区希望接待中国一高水平展览,展览内容将另行商定。具体建议通过外交途径交换。
4)视听
a)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比利时法语区电影周。
实施办法:运送影片。
b)法语区于一九八九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实施办法:与“植物园”合作筹办此项活动。
5)交换艺术专家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专款,用于从事艺术界专家之间的交流。
实施办法:每年交换两名专家;每年保留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
6)双方允许本国艺术家在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期间,前往有关院校在讨论会上或工作室内施展自己的才能;双方鼓励被邀的艺术家与本国艺术家会晤。
7)双方鼓励本国选手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
8)双方交换优秀文学作品,并研究翻译和出版这些文学作品的可能性。
9)双方鼓励并支持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将尽可能为对方国家的摄制组在本国土地上拍摄影片提供方便。
10)双方鼓励图书馆之间建立联系并鼓励专家之间的交流。
6.青年
双方鼓励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7.体育
双方鼓励体育交流,具体项目将由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8.会议
双方互相通报专家国际讨论会、大会及专题讨论会的情况,并鼓励本国专家参加。
9.其他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10.常设混合委员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具体时间和确切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比利时法语区政府代表
吴春德 皮埃尔·多诺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德·弗拉斯沙默·范·勒
拉盖尔男爵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