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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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中发19号文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按照(1993)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应与所办经济实体实行“四脱钩”的基本原则,结合国务院领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现对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标准
所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按规定与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脱钩标准及具体要求为:
(一)人员脱钩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由事务所自行管理人事工作。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由事务所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挂靠单位继续保管,事务所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新增人员,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后,由事务所按国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人代表。脱钩以后,挂靠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务所负责人。脱钩初始,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人员民主协商或者招标确定主任会计师,今后按事务所合法章程规定产生主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这
次清理整顿中予以调整。
(二)财务脱钩
1、以1997年12月31日或199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事务所的存量资产。脱钩完成后,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采取合伙及有限责任两种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2、脱钩过程中,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不得归入挂靠单位的“小金库”,不得变相成为挂靠单位小集体的财物,不得在挂靠单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构惩处。
(三)职能脱钩
1、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脱钩后,事务所不再是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行使挂靠单位的一切行政权力,禁止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挂靠单位不得将行政权力通过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禁止为事务所指定客户,禁止干预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禁止挂靠单位在职人员到事务所兼职,禁止挂靠单位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及各种报酬,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四)名称脱钩
1、事务所的名称不应保留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
2、事务所的名称不允许冠以地名、单位、部门等称谓。
二、程序和要求
(一)所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的全部工作。
(二)1998年5月31日前,事务所应根据本文要求、结合本所具体情况,修改原拟脱钩方案,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务所脱钩工作的领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脱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事务所按规定完成脱钩工作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验收,省级财政部门审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合格后,始为有效。
(五)按上述要求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在专业人员、执业素质没有较大变化、并符合其他条件,其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可以继承,但应向有关部门办理脱钩后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清理整顿第三阶段,检查事务所的脱钩进度及质量。凡在第三阶段尚未脱钩或脱钩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凡在第四阶段未按规定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取消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暂停执业及取消执业资
格的事务所名单将在报纸上公布。所有新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未按本文要求进行脱钩者,申请不予受理。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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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执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广电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执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
为加强广播电视台的频率管理,维护我国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播出秩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执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执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台的频率管理,维护我国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播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执照(含广播电视发射台技术参数核定本,下称“频率执照”,下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使用广播电视频率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凭证。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依法取得频率执照前,不得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以及附加信道播出广播电视节目信息。
第三条 频率执照分甲、乙、丙三类。甲类为100瓦(含)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台使用,乙类为100瓦以下广播电视发射台使用,丙类为电台附加信道使用。甲、丙两类频率执照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频率主管部门核发,乙类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发。
其它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核发广播电视频率执照。
第四条 设台单位必须持批准设立广播电视台有效文件并由指定部门签发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发射系统技术验收报告(验收部门、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另行规定)以及频率执照申请表,在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领取频率执照。逾期六个月未领取频率执照的,该频率指配作废。
地方广播电视台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三条申办频率执照。中央直属广播电视发射台频率执照由部无线电台管理局向部广播电视频率主管部门申办。
第五条 各设台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办理验照手续(当年核发的频率执照不再参加该年度的验照),验照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逾期三个月未办理验照手续的,原执照作废,并停止使用原频率。
地方各设台单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办理验照手续。甲、丙两类执照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办理验照手续。部直属广播电视发射台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频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验照手续。
验照时必须逐项核对执照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盖章通过。
第六条 频率执照有效期为四年。各设台单位必须在频率执照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换照手续。频率执照有效期满四个月后仍未办理换照手续的,原执照作废,并停止使用原批准频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广播电视发射台频率执照的换照工作。中央直属广播电视发射台由部无线电台管理局向部广播电视频率主管部门办理换照手续。
第七条 频率执照所核定的内容不得随意更动。确需更动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核发机关缴回原频率执照,换发新频率执照。
第八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撤销的,应及时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原核发机关缴回频率执照。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必须每年将频率执照的核发和验照结果上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频率主管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对各地的执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频率执照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和涂改,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十一条 频率执照应妥善保管,并挂在发射机房内,以便检查。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核发机关书面报告,同时按规定第四条要求,申请补发执照。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和吊销执照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越权核发或侵占、干扰广播电视频率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请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关于B型超声诊断设备监督抽验情况及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B型超声诊断设备监督抽验情况及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2002年第四季度,我局组织对B型超声诊断设备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结果及有关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验的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验了21家生产企业和1家经营单位的B型超声诊断设备产品22台,依据国家标准GB10152——1997《B型超声诊断设备》、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16846——1997《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声输出公布要求》进行检测,其中19台产品合格,抽验合格率为86.4%(抽验结果详见附件1)。此外,本次抽验中还有部分企业未抽到产品,有关情况见附件2。

不合格产品问题主要集中在电解质强度、盲区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上述指标不合格直接影响B型超声诊断设备的安全有效性,甚至危害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二、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
对本次抽验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单位,有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强化质量控制,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

徐州华声医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声牌ADT-1106型B型超声诊断仪,在2001年和本次质量抽验中,连续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督。

三、对未抽到产品企业的处理意见
对本次监督抽验中未抽到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两年以上的,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予以处理。

上述查处情况,请于2003年4月30日前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附件:1.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3)第2期总第5期(略)
2.B型超声诊断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验部分未抽到产品的企业情况(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