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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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68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代理分散性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能力。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四、凡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授权的业务险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六、各保险总公司必须统一制定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保监会备案。
七、各保险公司应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并实行上级公司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
八、各保险公司应对现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前述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与其中止代理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自动停止代理保险业务。
九、各保险公司对符合规定、具备代理条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十、各保险公司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自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生效前,原兼业代理合同继续有效。
十一、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申报及审核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年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的发放、更换和收缴等日常监管工作待清理整顿后由保监会统一安排。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原省级分行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实施细则》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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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0]2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2010年,在国家宏观指导下,煤炭订货改革继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产运需衔接平稳有序,煤炭市场供需基本稳定。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开局之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步伐进一步加快,能源消费将得到合理控制,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结构性矛盾和不确定因素影响,部分地区、个别时段仍有可能出现供需失衡。为做好2011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确保煤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部署,我委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和地方政府等有关单位,在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综合平衡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政策,加强对全国及地方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
(二)坚持改革方向,继续推进企业自主衔接、协商订货的市场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相结合的现代煤炭交易体系。积极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
(三)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等政策要求,调整煤炭用户结构。
(四)煤炭资源和运力配置向中长期合同、重点用煤行业和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铁路战略装车点、大客户、路企直通运输的企业倾斜。对合同兑现率低的企业不予增加运力。
(五)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按照加强国家宏观指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本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衔接,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协调解决衔接中的问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置铁路运力
(一)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2010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输完成和合同履行情况,结合新增资源和铁路运力,提出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
(二)重点保障电力、化肥、居民生活等重点行业的煤炭需求。加大内蒙古、山西、陕西等省区煤炭外运能力,新增铁路运力优先安排大型煤矿,保障重点电厂新增机组用煤。
(三)引导供需企业将2010年度单笔数量在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重点电煤合同续延至2011年度,铁路运力配置维持上年水平不变。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年度铁路运力配置优先安排。
(四)支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做好相应的运力配置调整,各矿点的运力配置原则上以2010年签订的实际合同为基础,实现平稳过渡。对经国家核准建设、证照齐全的新投产矿井给予支持。
三、坚持供需自主衔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一)凡属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供需企业,均可公平自主参加衔接。禁止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证照不全,违规生产经营,以及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供需企业参加衔接。鼓励煤矿和终端消费企业直接衔接,减少中间环节介入。
(二)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产运需衔接政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除供需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盖章。
(三)供需企业要以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为依据,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基础,衔接购销数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须明确数量、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不得脱离实际生产和需求签订虚假合同。
(四)供需企业要相互配合,加快衔接进度,自本通知下发后25日内,协商完成合同签订。各有关方面要为产运需衔接做好服务工作。
(五)供需企业签订的全部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煤炭网络交易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分行业、分企业的汇总数据。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汇总合同签订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不再衔接落实运力。
四、保持煤炭价格稳定,清理不合理收费
(一)鉴于当前稳定物价总水平、管理通胀预期的任务繁重,煤炭和电力企业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企业自律,2011年产运需衔接中,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五、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衔接工作
(一)为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供需双方衔接结束后,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电力行业衔接牵头单位,根据煤矿实际生产、运力配置和电力企业实际需求情况,核对重点电煤合同,并提交我委和铁路、交通部门。
(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指导,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衔接落实运力。对供需企业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各铁路局盖章承诺提供运力,需经水运中转的由有关港口盖章承诺运输。各铁路局、港口一律不得在煤矿企业提交买卖合同前,对煤矿或用户配置运力。
(三)在衔接落实运力过程中,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监督指导,对违背衔接政策、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有可能对煤炭稳定供应带来重大影响的,予以必要的调整。
(四)衔接工作结束后,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合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确保兑现。我委将会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单位,加强合同兑现率的日常监督考核。
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保障煤炭持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附: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21062289651640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

教职成[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文化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现就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意义

  1.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是发挥职业教育基础性作用,发展壮大中华文化的基本要求。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优秀民族文化是我国各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载体。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有利于促进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转变,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技术技能,对于发挥职业教育在文化育人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作用,将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融入国民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2.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是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服务民族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人文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民族特色浓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有助于加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内涵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适应产业发展要求,提高相关人才技术技能水平,做大做强民族文化及其相关产业。这对于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实现民族产业升级,提高民族特色产品的附加价值,提升民族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把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作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点工作,明确重点任务,改进工作方法,加强部门协调和组织保障,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能力。

  4.总体目标。通过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民族文化素养,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民族文化相关专业学生,特别是民族地区学生的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促进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优化专业布局,推动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特色发展;推动职业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相结合;借民族文化之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民族特色产业、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重点任务

  5.推动民族文化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推动职业院校把“授业”与“育人”有效结合,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任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道德素质,提升学生文化素养,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6.推动民间传统手工艺传承模式改革。利用职业教育改造民间传统手工艺父子师徒世代相继、口传身授的传承模式,使传承更加规范、系统、科学。推动传统手工技艺与时代发展相结合,与科技进步相结合,与国际市场相结合,提升传统手工艺品的品质,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端手工艺品产业。

  7.服务相关民族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鼓励职业院校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具有文化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推进教学成果进入市场,服务民族特色产业、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民族产品的附加价值与国际竞争力。

  8.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调整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更新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式,实施对口培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研究和管理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9.促进民族地区专业设置调整与优化。围绕区域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产业,优化职业教育专业布局,使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更加符合国情、省情、市情。通过专业设置调整与优化,加强相关专业建设,推动民族地区职业教育走特色发展之路。

  四、工作措施

  10.优化专业布局,加强专业建设。推动各地和职业院校紧密结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民族特色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加强传统手工技艺、民间美术工艺、民族表演艺术等民族文化相关专业建设,研究制订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促进专业建设规范化。建设具有显著优势和鲜明特色,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推动品牌专业建设。鼓励中高职民族文化相关专业合作办学,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

  11.深化教学改革,推进产教融合。相关职业院校要按照生源特点,结合民族特色产业、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民族产业人才培养过程。职业院校要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文化人才培养基地,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推进职业教育与民族特色产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双向互动。

  12.推进课程改革,提升传承能力。贴近民族特色产业、文化产业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相关专业课程改革。推进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对接。改变单一的传承方式,制定有效的制度化学校教育传承方法,将口传身授的民间民族技艺整理成规范、系统、科学的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鼓励学校开发特色课程、精品课程和校本教材,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传承。

  13.加强师资建设,提高培养水平。鼓励民间艺人、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根据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发展需求,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担任职业院校兼职教师、专业带头人、学校顾问、名誉院校长等。根据国家关于职业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民族文化相关专业设立技艺指导大师特设岗位,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成立大师工作室,鼓励大师将有关项目、经费带到学校。改善职业院校民族文化相关专业“双师型”教师不足的状况,选派相关专业的优秀教师到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践,优化专业教师队伍结构。

  14.强化行业指导,改革评价机制。加强文化艺术、民族技艺等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行业指导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指导到位、有力,服务专业、有效。推进评价机制的改革,逐步建立社会、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多方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和使用相互衔接的多元评价机制。

  五、组织保障

  15.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保障。各级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应加强对职业院校推进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民族文化人才培养规划,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省级教育、文化、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加大对区域内民族文化发展的统筹,将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本地教育、文化、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并支持和督促市(地)、县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区域协作。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兼职教师聘用程序、聘用合同、登记注册、聘用考核等管理环节。

  16.加强工作创新,形成协作合力。建立由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民族文化人才培养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扶持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相关政策,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协助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工作。

  17.加强经费保障,切实加大投入。职业教育经费要向民族文化相关专业建设倾斜,鼓励支持民族、农村地区学生就读民族文化相关专业。推动各地加大对民族文化特色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积极改善民族文化相关专业办学条件。统筹文化、民族事务等部门教育经费,在专项资金使用中优先投入民族文化职业教育。推动增加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投入,优先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

  18.加强科学研究,探索机制创新。各级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要在民族文化职业教育管理模式、用人机制、人才培养、办学模式、教师选聘等方面加强研究,探索创新机制。探索不同民族文化相关专业建设机制。根据我国不同民族地区的文化特色,探索文化人才特殊的成长规律,为改革民族文化相关专业招生、办学、教学和评价模式提供决策咨询,为民族文化人才培养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教研活动和继续教育等方式,促进教师教育观念、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更新提高,成为民族文化自觉的传承者、建设者和践行者。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民委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