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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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5年4月28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村泉域保护区范围:东边界:太原市与阳泉市、晋中市行政区划边界。南边界:从王封村起向东经三给村、杨家峪村、孟家井村至张家河村。
  西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北边界:太原市与忻州市行政区划边界。
  第三条 凡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兰村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与管理。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经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为地下水集中开采区,是重点保护区,其范围:杨家井村、五梯村、小石河村西边山断层以东,三给村、古城村、中涧河村三给地垒以北,中涧河村、峰西村、南塔地村东边山断层以西,南塔地村、西高庄村、杨家井村北边山断层以南所围区域;汾河干流扫石村至上兰村段及其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打深井取水;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在泉水出露地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建设地下工程。
  第七条 二级保护区为灰岩裸露区,其范围:棋子山地区;三给村、上兰村、石岭关村以西,石岭关村、东黄水村、中涧河村以东地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格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严格控制开凿深井取水;禁止毁林恳荒、破坏植被。
  开山采石须经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山采石后,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恢复植被。
  第八条 三级保护区为黄土丘陵区,其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地区。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控制开采深层岩溶地下水,合理开采孔隙地下水;严格控制新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按照兰村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开采总量,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兰村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划,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在兰村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进行泉域水环境影响论证评价,并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倾倒、堆放单位应当长期进行水质、水量、水位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兰村泉域一级保护区更新水井,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兰村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开凿或者更新50米以内的浅层水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凿或者更新超过50米的深层水井,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单位,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勘探设计报告,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扩大为水源井。
  第十四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不得在奥陶系区域水位以下进行疏干采矿。采矿排水应当到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凡平均排水量大于国家采矿排水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或者排放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安装计量设施进行计量统计。日取水量5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水量、水位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泉域水资源的评价和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矿排水的,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采矿排水经处理回用的部分可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接受取水权或者井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取水权变更时,应当到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审批手续,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泉域内水环境治理和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年度取水计划或者擅自超指标取水的;
  (二)在一级保护区新打深井的;
  (三)混合开采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的;
  (四)在奥陶系区域水位以下进行疏干采矿,或者采矿排水量大于国家采矿排水指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的。
  第二十一条 采矿排水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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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18号



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解缴成立。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20%,鹤山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20%,于次年第一季度末解缴入“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补助原则,对市本级及相关市、区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潭江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和保护潭江水质以及调节相关市、区保护潭江资金的不足。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流域重点综合整治项目补助;

(二)流域生态保护项目(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村建设等)补助;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四)水资源保护科研项目补助;

(五)潭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检查、表彰等经费开支;

(六)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潭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履行本条规定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须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拨款。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经费开支,由市环保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作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划拨专项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区财政、环保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环保部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相关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即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80%部分,鹤山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80%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199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全称(盖公章):

负责人:
职务:
电话(含手机):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占地: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已投入资金(万元):

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

已落

实资


自有资金

(万元)
国家补助

(万元)
省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其他

(万元)








项目

建设

主要

内容


项目

要求

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市、区环保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市、区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市环保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发布78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号

 

发布78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化工行业标准,现予发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59项,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工业亚氯酸钠等1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二、工业硫酸铝等5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工业亚氯酸钠等1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或废止标准号
1 HG3250-2001 工业亚氯酸钠  HG3250-1989
2 HG3255-2001 工业氰化钠  HG3291-1990
3 HG3257-2001 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   HG/T3257-1990
4 HG3291-2001  丁草胺原药   HG3291-1989
5 HG3292-2001 丁草胺乳油 HG3292-1990
6 HG3293-2001 三唑酮原药 HG3293-1991
7 HG3294-2001 三唑酮乳油 HG3294-1992
8 HG3295-2001 三唑酮可湿性粉剂 HG3295-1989
9 HG3296-2001 三乙膦酸铝原药 HG3296-1989
10  HG3297-2001  三乙膦酸铝可湿性粉剂 HG3297-1989
11  HG3300-2001  久效磷原药 HG3300-1990
12  HG3301-2001  久效磷乳油 HG3301-1990
13  HG3302-2001  久效磷可溶性液剂 HG3302-1990
14  HG3308-2001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HG3308-1986
15  HG2938-2001  饲料级氯化钴 HG2938-1987
16  HG2939-2001  饲料级碘化钾 HG2939-1987
17  HG3694-2001  饲料添加剂乙氧基喹      
18  HG2432-2001  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 HG2432-1993
19  HG2195-2001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HG2195-1991

 

附件二:

工业硫酸铝等5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标 标准名称 代替或废止标准号
1 HG/T2225-2001 工业硫酸铝 HG/T2225-1991
2 HG/T3249-2001 工业重质碳酸钙 HG/T3249-1988
3 HG/T3254-2001 电子工业用水合锑酸钠 HG/T3254-1989
4 HG/T3256-2001 工业二硫化钼 HG/T3256-1990
5 HG/T3258-2001 工业二氧化硫脲 HG/T3258-1990
6
 

 

 

 

 

 
HG/T2956.2-2001 硼镁矿石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 HG/T2956.2-1982
HG/T2956.3-2001 硼镁矿石中三氧化二硼含量的测定容量法 HG/T2956.3-1982
HG/T2956.4-2001 硼镁矿石中全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HG/T2956.4-1982
HG/T2956.5-2001 硼镁矿石中氧化亚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HG/T2956.5-1982
HG/T2956.6-2001 硼镁矿石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容量法 HG/T2956.6-1982
HG/T2956.7-2001 硼镁矿石中酸不溶物含量的测定重量法 HG/T2956.7-1982
HG/T2956.8-2001 硼镁矿石中灼烧失量的测定重量法 HG/T2956.8-1982
7 HG/T2080-2001 阳离子荧光黄4GL500% HG/T2080-1991
8 HG/T2081-2001 阳离子艳蓝2RL500% HG/T2081-1991
9 HG/T2666-2001 酸性红G(酸性大红GR) HG/T2666-1995
10 HG/T3386-2001 酸性深蓝P-B(弱酸性深蓝GR) HG/T3386-1980
11 HG/T3390-2001 直接桃红5B(直接桃红) HG/T3390-1980
12 HG/T3396-2001 N,N-二甲基苯胺 HG/T3396-1983
13 HG/T3397-2001 邻硝基对甲苯胺 HG/T3397-1980
14 HG/T3399-2001 染料扩散性能的测定 HG/T3399-1977
15 HG/T3400-2001 染料颗粒细度的测定 HG/T3400-1984
16 HG/T3403-2001 酸性艳黄2R(酸性嫩黄G) HG/T3403-1980
17 HG/T3405-2001 酸性艳黄2G HG/T3405-1980
18 HG/T3409-2001 N-甲基苯胺 HG/T3409-1988
19 HG/T3415-2001 红色基B HG/T3415-1985
20 HG/T3416-2001 大红色基G HG/T3416-1985
21 HG/T3419-2001 酸性深蓝P-2RB HG/T3419-1988
22 HG/T3423-2001 分散金黄E-3RL HG/T3423-1989
23 HG/T3427-2001 硫化黑2BR,3B(200%) HG/T3427-1989
24 HG/T3431-2001 酸性红R HG/T3431-1990
25 HG/T3432-2001 酸性红6B HG/T3432-1990
26 HG/T3433-2001 酸性紫红B HG/T3433-1990
27 HG/T3695-2001 酸性黑P-7BR150%(弱酸性黑BR150%)  
28 HG/T3263-2001 三氯异氰尿酸 HG/T3263-1989
29 HG/T3557-2001 感光材料均一性的测定 HG/T3557-1986
30 HG/T3569-2001 成色剂光吸收的测定 HG/T3569-1990
31 HG/T3570-2001 照相化学品溴化钾(乳剂用) HG/T3570-1988
32
 

 
HG/T3050.1-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一部分:测定长度、宽度和净质量的方法 HG/T3050-1987
HG/T3050.2-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二部分:测定单位面积的总质量、单位面积的涂覆质量和单位面积底布质量的方法 HG/T3050-1987
HG/T3050.3-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三部分:测定厚度的方法 HG/T3050-1987
33 HG/T2442-2001 洗衣机V带 HG/T2442-1993
34 HG/T2287-2001 胶辊第一部分:印刷胶辊 HG/T2287-1992
35 HG/T2697-2001 胶辊第二部分:聚氨酯胶辊 HG/T2697-1995
36 HG/T2013-2001 胶辊第三部分:织物预缩橡胶毯 HG/T2013-1991
37 HG/T2289-2001 可曲挠橡胶接头 HG/T2289-1992
38 HG/T3078-2001 橡胶、塑料辊表面特性 HG/T3078-1992
39 HG/T3087-2001 静密封橡胶零件贮存期快速测定方法 HG/T3087-1986
40 HG/T3089-2001 燃油用O形橡胶密封圈材料 HG/T3089-1987
41 HG/T3096-2001 水闸橡胶密封件 HG/T3096-1989
42 HG/T2298-2001 橡胶配合剂水分散体沉降量的测定方法 HG/T2298-1992
43 HG/T2299-2001 橡胶配合剂水分散体总固体含量的测定 HG/T2299-1992
44 HG/T2404-2001 橡胶配合剂沉淀水合二氧化硅在橡胶中的试验配方和物理性能测定 HG/T2404-1992
45 HG/T2016-2001 篮排球运动鞋 HG/T2016-1991
46 HG/T2019-2001 黑色雨靴(鞋) HG/T2019-1991
47 HG/T2020-2001 彩色雨靴(鞋) HG/T2020-1991
48 HG/T3689-2001 鞋类耐黄变试验方法  
49 HG/T2471-2001 电解槽金属阳极涂层 HG/T2471-1993
50 HG/T2951-2001 隔膜法金属阳极电解槽 HG/T2951-1988
51 HG/T3139.1-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型式和基本参数 HG/T3139(3142-1978
HG/T3139.2-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XL系列摆线针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3-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L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4-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LPJ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5-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FJ系列圆柱圆锥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6-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D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7-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DJ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8-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CW系列圆柱齿轮、圆弧圆柱蜗杆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9-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0-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F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1-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Y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2-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KJ系列可移式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52 HG/T3222-2001 V带鼓式硫化机系列与基本参数 HG/T3222-1983
53 HG/T3224-2001 试验用开放式炼胶机 HG/T3224-1986
54 HG/T3228-2001 橡胶塑料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HG/T3228-1988
55 HG/T2098-2001 釜用机械密封系列及主要参数 HG/T2098-1991
56 HG/T3690-2001 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稀塑料复合管  
57 HG/T3691-2001 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稀塑料复合管件  
58 HG/T3692-2001 金属膜片式稳压阀技术条件  
59 HG/T3693-2001 橡胶膜片式稳压阀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