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40:57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银办发〔2004〕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公布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500项。其中,涉及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6项(见附件1)。

按照《决定》,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国务院发布决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继续实施。目前,我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并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有10项(见附件2)。

为便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了解人民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现将国务院《决定》公布人民银行保留的16个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人民银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10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

2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3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4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5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6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7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8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9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10
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11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12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13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14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15
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16
贷款卡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

3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4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5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6
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7
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8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9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专用章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

10
支付清算组织准入
中国人民银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加大我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确保市政府下达给工业系统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鼓励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的项目,加快我市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㈠办成利用外资项目的工业企业。
㈡上述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
㈢在兴办利用外资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标准
㈠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和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按协议外资额计算,以下相同)奖励人民币4万元。
㈡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嫁接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㈢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搬迁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5万元。
三、奖金分配及用途
㈠奖金的8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用于补贴企业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
㈡奖金的1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功人员,用于补贴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和办公经费。
四、奖金的兑现办法
㈠年内获得营业执照,与外商签订合同办成项目的企业即具备获奖资格。
㈡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完成《大连市工业系统经济运行质量责任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协议外资额指标后,方具备获奖资格。
㈢有功人员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经委考核评定后认定。
㈣明年初由市经委会同市外经贸委、计委、财政局、统计局考核后,确定获奖资格。
㈤奖励中方企业及主管部门、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经委提出奖励名单和奖金额,报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经委发给取得获奖资格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功人员。奖金先兑现50%,其余50%须待外商投资到位后兑现。企业及主管部门不得将奖金挪作它用,如违反规定将
用其管理费弥补。外商未按国家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已兑现的奖金应原额退回。
五、奖金来源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六、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起施行。本办法暂定二年,一九九八年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对奖励办法予以调整。



1996年7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已按新拟企业干部、工人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对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和义务兵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新的
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二、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四、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义务兵,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部分,不予补发)。由此增加的工资,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原经费中开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并将实施办法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198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