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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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3 13: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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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减轻住房贷款还贷压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是指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组合贷款,下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第三条 贴息条件。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
(二)属于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还行为;
(四)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
1.借款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
2.借款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四条 贴息额度。低保家庭购买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照借款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核定。其他借款人贴息额度按照借款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50%核定。年度最高贴息额为2200元,超过2200元的按2200元计发。
第五条 贴息申请资料。借款人第一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该审批表应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居住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
(三)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贷明细清单;
(六)借款人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失业证》,借款人已办理退休的提供《退休证》。
第二年度及以后年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借款人只需提供上述(一)、(二)、(五)项资料。
第六条 贴息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借款人申请、申报资料审核、社会公示、核准、贴息发放等程序办理。每年1月份为上年度的贴息申报月,贴息申请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于每年1月份持申请资料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二)审核。分支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初步拟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
(三)公示。分支机构将审核后的贴息对象、贴息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核准。分支机构将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等情况汇总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上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于每年的2月25日前汇总核准。
(五)发放。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向其分支机构下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分支机构于3月末前一次性集中发放上年度的贷款贴息,受委托银行在接到款项的当天转入贴息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还贷银行账户。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列支。在上级主管部门未能明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分支机构贴息资金不足的,由公积金中心在全省统一调剂。
第八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取消借款人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并由原承办的分支机构负责收回借款人已获得的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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