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聘任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9:36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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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聘任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聘任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批复


教技函[2004]94号

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同意聘任周电等4位专家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张亚平专家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孔德领等4位专家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名单见附件1)。

  希望各有关学校大力支持,努力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各实验室要认真实施“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面向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加强原始性创新和战略高技术前沿研究,攀登世界科技高峰;大力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更好地明确实验室主任在任期内的责任,加强对实验室的目标化管理和日常性监督,新上任的实验室主任应在本文下达后一个月内,将任期内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报送我部科技司(内容要求见附件2)。

  附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名单

  2.实验室近期发展规划提纲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实验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
任期至

1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
复旦大学
周电
———
2007年8月

2
综合业务网理论及关键技术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李建东
———
2007年8月

3
煤燃烧
华中科技大学
徐明厚
———
2008年8月

4
塑性成形模拟及模具技术
华中科技大学
李建军
———
2008年8月

5
生物防治
中山大学
———
张亚平
2006年8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名单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实验室主任
任期至

1
生物活性材料
南开大学
孔德领
2007年10月

2
特殊地区公路工程
长安大学
沙爱民
2007年10月

3
现代分析科学
清华大学
江云宝
2008年10月

4
造山带与地壳演化
北京大学
张立飞
2009年10月



  附件2:

实验室近期发展规划提纲

  1.实验室近期重点发展方向及发展目标

  2.研究平台、学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的规划及措施

  3.加强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的措施

  4.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创新环境和完善激励机制的措施

  5.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设想

  格式要求:
  
  字数不少于2000字,用A4纸打印,盖实验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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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0年4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
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
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
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五条
受控物质进出口是指《名录》所列物质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
等方式)进出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受控物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
人。
第七条
企业进出口《名录》所列的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
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行业淘汰计划,管理办
公室确定国家受控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根据当年某种受控物质实际出口情况,适时对该
种受控物质年度进口配额进行调整。
对没有特殊规定的物质,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申请的数量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确
定其出口配额。
第九条
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各种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总量,
同时受理企业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附件1、2)(略)。
(二)提交相应的受控物质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
(三)第一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交1995年至1997年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销售
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
经营资格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
材料。
第十一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
的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企业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
合规定的企业,确定其相应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量;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下发配额。
第十三条
在国家下发的年度配额指标内,进出口企业需要分批次进出口受控物质时,
应填写进出口计划表(附件3、4)(略),并根据进出口计划填写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
层物质申请单,按批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进出口受控物质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审批和签发进出口
审批单(附件5、6)(略)。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
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十六条
企业持进出口审批单,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
的企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监
管验放。
第十七条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批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
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
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