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1年1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共30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对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作出决定。对己清理完毕的第一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3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9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门(34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区交通局、区 宁发[1977]28号 已被1991年10月30日第 农林局、银川铁路 1977年4月21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分局关于加强蜜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蜂检疫工作的报告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 院令第254号发布的《国内 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代替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区域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验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审定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4 关于固定草原使 宁政发[1985]52号 已被1994年12月15日自 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5年4月20日 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代替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5]133号 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 森林、林木采伐管 1985年9月29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理暂行规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 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代替 6 加强现金安全管 宁政发[1986]90号 其依据已被1988年9月8 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7月20日 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止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招用工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 人实施细则 用工人暂行规定》被2001年 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且内 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代替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辞退违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 纪职工实施细则 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7号 已被1994年1月23日国务 农村五保工作办法 1987年12月19日 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代替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1号 已被1999年8月13日自治 汝箕沟无烟煤开 1988年11月26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采保护办法 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4号 已被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 邮电通信线路保 1988年5月30日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办法 电信条例》、1992年4月25 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 通信条例》代替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宁政发[1988]55号 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 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1988年5月30日 区政府令第30号发布的《宁 就业及扶持发展社 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 会福利企业的规定 疾人就业规定》代替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89号 已被1997年2月20日自治 收费管理规定 1988年8月18日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 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的宁政发[1996]1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代替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3号 已被宁党发[1998]29号 待业职工登记管 1988年9月3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 理暂行办法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代替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3号 自治区政府已于1992年7 筵席税施行细则 1988年12月2日 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92] 71号文件暂停征收筵席税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42号 其依据的1987年4月24日 广播电视设施保 198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护条例实施细则 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11 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 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64号 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 节约能源管理实 1989年5月22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施细则 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节约能源条例》代替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70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 糖用甜菜种子管 1987年5月28日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理办法 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23号 其依据的1984年9月27日 乡镇、街道企业环 1989年11月19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乡 境管理办法 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 定》,已被2001年10月19 日国务院明令废止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86号 已被2000年8月25日第九 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989年7月22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 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 院令第306号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代替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94号 已被2001年6月1日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 1989年8月24日 政府发布的宁政发[2001]58 理人大代表建议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政协委员提案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工作的暂行规定 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代替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5号 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 公路货物运输合 1990年7月11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 同管理办法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93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届 乡村集体所有制 1991年9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企业管理办法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1997年3月24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乡镇企业条例》代替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76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家畜家禽防疫实 1986年5月31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施办法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号文件明令废止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22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人民政府关于修 1992年12月16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改《宁夏回族自治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区家畜家禽防疫 号文件明令废止 实施办法》的通知 26 进一步贯彻落实 宁政发[1992]51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 国家人防建设有 1992年5月16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关政策的规定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65号 已被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政 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6月26日 发[1998]62号《自治区人 职工退休费用全 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区统筹的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施意见》代替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04号 已被1999年自治区政府发 人民政府关于对 1992年10月24日 布的宁政发[1999]29号 有突出贡献科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员实行重奖的 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 暂行办法 法》代替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17号 已被1997年1月2日国务 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3月6日 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4日自治区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 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82号 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1993年8月7日 已被1999年4月29日九届 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废止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40号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八届 居民基本生活必 1994年4月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需品和服务价格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审实施办法 价格法》、1997年2月20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代替。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98号 已被1999年12月28日国务 医疗器械生产经 1994年8月30日 院令第276号发布的《医疗器 营管理规定 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 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 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5]11号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 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1995年2月11日 年第77次政府常务会通过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 险办法》(〔2001〕第32号令) 明令废止 3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6]61号 其依据的1994年8月18日 实施《基本农田保 1996年5月14日 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细则 护条例》已被国务院1998年 12月27日发布的《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宁夏企业总工程 宁政发[1984]158号 与公司法规定的体制不相适 师条例 1984年11月2日 应,实际已经失效 2 关于切实做好医 宁政发[1986]10号 医药经营管理体制已经变 药经营和市场管 1986年1月15日 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理的通知 3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宁政发[1986]95号 属于计划经济高校管理体 等学校毕业生见习 1986年8月4日 制,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失 试用暂行办法 效 4 关于专业技术人 宁政发[1987]91号 人才管理体制已经变化,实 员支援乡镇企业 1987年10月12日 际上已经失效 的暂行规定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97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进一步搞活城镇 1987年10月20日 失效 集体经济若干问 题的补充规定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9号 与现行商业经营体制不相符 全民所有制小型 1987年12月15日 合,自然失效 商业企业租赁经 营暂行办法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1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成人高等学校学 1988年3月9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生学籍管理规定 效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46号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自制 犬类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8日 定以来基本没有执行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6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人民政府关于发 1988年6月4日 失效 扬艰苦朴素作风 的几项规定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62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中等专业学校毕 1988年6月11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业生分配调遣暂 效 行办法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8号 与现行卫生管理体制不符, 关于深化卫生改 1988年9月5日 自然失效 革的若干规定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9号 已与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实际 营利性游乐活动 1988年3月30日 不相适应,实际上已失效 管理暂行办法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35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农村电影放映网 1989年12月30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管理规定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1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轻纺工业行业管 1990年2月4日 效。 理暂行规定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传真机、电传机使 1990年7月17日 效。 用管理暂行规定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62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城市电影放映工 1991年5月31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作管理规定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102号 体制已变,不符合实际情况。 基础教育分级管 1991年10月20日 理暂行规定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8号 国家管理体制已变,该办法 矿产和地下水勘 1992年1月20日 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探报告审批办法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44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农业部门兴办经 1992年5月4日 况。 济实体暂行规定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3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关于禁止摊派的规定 1992年12月31日 效。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6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进 1993年6月22日 口设备及物资价 值鉴定暂行办法 22 关于加快发展个 宁政发[1994]12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体私营经济的若 1994年1月24日 况。 干规定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10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进境动物及其产 1994年9月28日 品加工,使用许可 证管理办法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闭路电 1988年6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视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8]59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共用天 1988年12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线电视系统 宁政发[1988]135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管理暂行规定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3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30日自治区 治区流动人 1990年5月21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口计划生育 宁政发[1990]58号 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 管理办法 生育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4〕97号)明令废止。 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2月11日自治 治区国营企 1986年9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职工待业 宁政发[1986]130号 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 保险实施细则 保险办法》(宁政发 〔1995〕11号)明令废止。 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4月12日自治区 治区国营企 1988年1月3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业劳动争议 宁政发[1988]2号 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实施细则 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 〔1995〕29号)明令废止。 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7月1日自治区 治区农村征 1989年3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收教育事业 宁政发[1989]25号 回族自治区农村教育事 费附加暂行办法 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5〕55号)明令废止。 7 关于批转《食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12月21日自治 盐加碘防止 1980年9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 地方性甲状 宁政发[1980]139号 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 腺肿暂行办 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 法实施细则》 例>办法》(宁政发〔1995〕 的通知 114号)明令废止。 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 1996年1月19日自治 治区国有企 1989年3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安置富余 宁政发[1989]37号 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 人员试行办法 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 定>办法》(宁政发 〔1996〕7号)明令废止。 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4年12月24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办[1984]162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管理办法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0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5年8月22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发[1985]113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监督管理规定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8月5日自治区 治区科技人 1987年10月17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员继续教育 宁政发[1987]94号 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的规定 继续教育规定》(宁政发 〔1997〕71号)明令废止。 1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10月5日自治 治区城镇暂 1990年2月5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住人口管理 宁政发[1990]16号 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 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7〕89号)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人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政府批转财 1986年4月4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政厅关于改 宁政发[1986]39号 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 进屠宰税 法》(宁政发〔1998〕48 税办法的报 号)明令废止。 告的通知 1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治区屠宰税 1997年5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7]40号 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 办法》(宁政发〔1998〕48 号)明令废止。 1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16日自治 治区农村劳 1992年5月4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动力进城务 宁政发[1992]46号 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 工管理办法 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8〕57号)明令废止。 1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9月28日自治 治区科学技 1988年4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术进步奖励 宁政发[1988]44号 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 办法 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 第2号)明令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 1999年12月8日自治 治区消防管 1995年4月21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理处罚办法 宁政发[1995]32号 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处罚 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 号)明令废止。 1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根据1997年12月29 治区殡葬管 1984年6月11日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4]82号 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 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 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 规章的决定》(宁政发 〔1997〕129号)修正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5号)明令废止。 1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治区地名管 1987年5月19日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理规定 宁政发[1987]32号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4号)明令废止。
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416号
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对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的码头,依法不得给予港口经营许可。
(四)关于在尚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的区域建设码头的问题。
《港口法》第十四条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因此,所有港口设施的建设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如需要在尚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建设港口设施,必须先行编制该区域港口的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再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根据《港口法》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需由交通部审批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外,其他《港口经营许可证》均应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关于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还是之后,各地可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取得支持。多年来,我国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都是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筹建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再凭筹建批准和工商文件审查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据此,各地也可以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双方都同意的做法,做好衔接工作。
(三)关于个人经营港口业务的资质管理问题。
《规定》第三条中经营港口业务的个人,是指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并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或者合伙人。《规定》明确个人可以从事港口业务经营活动,但应当符合和满足《规定》所规定的资质条件。个体经营者或者合伙人的固定住所可以作为资质条件中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关于渔业码头、军用码头长期或短期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是否应纳入港口管理的问题。
根据《港口法》的规定,渔港渔业码头和军港军用码头的规划、管理等不纳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但是渔业码头、军用码头从事港口经营业务,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均需纳入港口经营管理范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公务码头是否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海关、边防、公安等部门的公务码头不应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如果在实际运作中,除了满足公务需要外,需要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关于修、造船厂的码头是否应纳入港口行政管理的问题。
修、造船厂的码头是利用岸线资源建设的设施,应纳入港口规划、建设的管理范围。修、造船厂的码头除进行修造船舶之外,还从事《规定》中规定的港口业务经营的,应纳入港口的经营管理范围,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七)关于乡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是否应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港口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据此,乡镇渡口的经营活动、生产安全等应依法接受港口行政部门的管理,包括办理港口经营行政许可、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等。
在陆岛之间从事水陆运输的码头,按照《港口法》规定应当纳入港口行政管理,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八)关于企业专用码头不作为公共码头对外从事经营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的问题。
根据《港口法》的规定,只要从事《规定》所确定的港口经营业务,不论码头企业是否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均为港口经营行为,应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九)关于临时性港口经营许可的问题。
《规定》对港口经营许可没有设定临时和长期,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第十七条有关港口经营人停业或歇业的规定办理。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履行日常的监管责任制度,及时掌握港口设施及港口经营人经营变化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十)关于港口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确定问题。
《规定》第三条对为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的内容已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港口规模大小不一、为船舶提供服务需求也不尽相同,《规定》不可能针对各项服务设定具体、统一的许可条件。各地应根据实际,针对业务性质确定相应条件。例如: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具有供电电源和安全可靠供电设施等;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给服务,应具备供油码头或船舶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等。确定准入条件应当从确保安全和提供有效服务为原则,以服务于企业为宗旨,不应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十一)关于船舶燃物料供应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和1995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两个文件,对当时做好我国港口船舶供应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国务院对我国港口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这两个文件与现行管理体制、法律法规明显不相符合,应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港口法》和《规定》对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业务是放开的,只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船舶燃物料供应经营。与此同时,也应加强管理和规范,保证港口的安全经营和作业秩序。目前,国家对于燃油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各地在审核港口燃物料供应经营资质时,除具备《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营许可证。
(十二)关于为船舶提供压舱水、垃圾处理等港口服务的管理问题。
为船舶提供压舱水、垃圾搜集和处理等港口服务,属于港口经营活动,应纳入港口经营管理范围进行管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提供港口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不论其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什么部门,其经营都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三)关于老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问题。
一些老码头因建设年代久远,有的码头验收基础资料缺失,有的甚至没有经过验收,不能满足《规定》所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对此,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组织专家或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评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应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发放经营许可。申请人组织技术检测评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组织评估,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十四)关于港口企业新增经营设施和经营范围的问题。
港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增加经营设施,不超出已经批准经营范围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新增设施相关信息。如果新增经营设施后,需要扩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则应当按《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关于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发放问题。
按照《港口法》的规定,港口不论大小,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有关省交通厅应当敦促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快港口政企分开步伐,明确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港口,没有明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没有履行港口经营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
(十六)关于违规经营、作业的处罚问题。
《规定》依据《港口法》,对港口企业违规经营和作业行为,明确了不同的处罚种类,这是保证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措施,其中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是最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具体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规定》执行,如有必要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港口经营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十七)关于新建港口设施试生产(运行)的经营许可问题。
新建港口经营设施进行试生产,需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经营行政许可证。对港口经营申请人难以提供港口经营设施验收报告文件、资料的,可先由申请人提供建设单位试生产文件证明,试生产期满后再由申请人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关于港口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问题
为保证港口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多头重复培训、考试、发证,给企业增加过多经济负担的问题,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予以妥善解决。对确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考试后核发的证书,应予以承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