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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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州州直行政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2006年2月23日自治州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克党纪字〔2006〕1号),为解决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建设,由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集资建房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原则:
集资建房应符合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避免低水平、零星建设。
第五条 集资建房的条件:
(一)参加集资建房仅限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已参加房改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集资建房单位须有空闲土地并符合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集资建房项目应具备水、电、暖、路等综合配套功能。
第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采取全额集资的办法,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
第七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一)集资建设单位向州集资建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单位土地证明、集资建房规划说明、集资人员名单(已经公示)、集资建房规模说明;
(二)州集资建房办公室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查看方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经批准后,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集资建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九条 集资建房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应公开招投标,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条 集资建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外形美观、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集资建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集资建房推行住宅综合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房改房屋所有权证格式填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之日起60日内向集资人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项目单位对建设的集资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宅竣工入住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及阿图什市相关规定,缴纳房屋总价款2%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建设的集资房,应从总数中拿出30%交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向外单位职工或者向社会出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
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根据2006年2月23日自治州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克党纪字〔2006〕1号),为更好地做好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汉新 州建设局局长
副 主 任:热木提拉 州纪委副书记
曾彬祥 州建设局副局长
刘 鹏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唐志荣 阿图什市委常委、建设局局长
成 员:任卓新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艾尼瓦尔 州财政局副局长
依 明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张瑞红 州委副县级组织员、组织部调研室主任
工作人员:黄安杰 州纪检委党风室副主任
杨 轩 州建设局房产科副科长
曹泽伟 州建设局房产科干部
亚森江 阿图什市建设局规划室主任
冯泽云 阿图什市房产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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