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4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适应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的需要,我局对《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中的示范区条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按本验收条件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送:建设部,科技部,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积极推进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促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水平,凡符合本条件的可列入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验收工作。
二、创建条件
(一)基本创建条件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区域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管委会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应运行6个月以上,并通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应根据本区特点提出并有效运行若干项示范内容。
(二)各类开发区创建条件
示范区创建工作应与环保政策、环保制度实施相结合,要将有关管理职能融于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开发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应保持并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开发区区域水、气、声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
开发区应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70%,清洁能源利用率大于50%;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已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开发区应鼓励区内企业实施ISO14000标准,从经济补贴、优惠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建立引导、鼓励、奖励机制。
开发区内应有10%以上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
开发区应促进开发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GDP增长率,环保投资指数大于1.5%。
开发区应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遵守国家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
遵守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相关的规定。
保持并健全自然生态系统。
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有关要求。
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垃圾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必须达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持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对区内的潜在危害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风景名胜区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1标准。
对区内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维护。
三、附录
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总局将定期(二年一次)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持续符合本条件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示范区命名。
关于做好清理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清理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证监期货字[1999]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各期货交易所:
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国发[1998]
27号) 下发以来,我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今年期货市场监
管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期货经
纪公司将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为了确
保社会稳定,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高度重视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停
业整顿和被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必须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出切实可
行的预案,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二、对已发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立即采
取措施督促其归还。对问题严重或出现客户挤提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
会监管机构除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地方
政府的支持,并申请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公司的全部资产,以防止资金流失。
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尽快平息事端,防止事态恶化。
三、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客户保证金清退工作的指导,坚持先自
然人后法人、先散户后大户的清退顺序。对于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的期货经纪
公司,若股东单位挪用了客户保证金,其股东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清退;股
东单位对挪用的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时,必须同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用
其资产作担保,到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由法院执行。
四、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当事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公安
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证监发[1999]10号)要求,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证券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认
真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保证不出现客户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事件的发生。
五、各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经纪公司客户资金的清退工作应积极配合,优
先退还停业整顿或取消资格的期货公司保证金、会员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