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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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


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大同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1991年7月2日通过)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商以外汇、设备、技术和专利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适用本规定。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本市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外,本市给予以下优惠:
(一)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继续减半折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再顺延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五)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可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购电力债券。
(六)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场地使用费,从第六年起减半交纳场地使用费。对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可免交场地使用费。
(七)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八)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且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款。
(九)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十)允许企业从国外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其购置总额在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按国家规定可免领进口许可证,也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
(十一)企业开业后的十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十二)企业交纳的各种税、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四条 允许投资者申请办理长期居住手续。
第五条 允许投资者聘请国内亲属和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并来本市工作。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经过公证。
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安排其国内亲属(指投资者及其配偶的直系、旁系血缘亲属)就业。亲属户口在城镇的,安排人数由投资者、合资双方与劳动管理部门商定。亲属户口在农村的,一次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其一人转为城镇户口;投资以20万美元为基准,每增加20万美元
,可增批其一人转为城镇户口,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享受商品粮供应;但允许安排农村户口亲属就业并农转非的总数,最高不得超过七人。
第六条 投资者的投资或获得的利润、利息,允许转让和继承。
第七条 优先安排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凡属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市计划委员会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须在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凡属报省审批的项目,由市计委在10日内初审并转报。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的特殊要求,可报请大同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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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慎重对待停发精减退职救济费问题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慎重对待停发精减退职救济费问题的函
民政部


山西省民政厅:
据你省一些来京上访人员反映,你省一些民政局在对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重新进行审查时,强调没有原始凭证,就停发精减退职救济费。一些在六十年代或七十年代初期即已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现在生活仍然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也因没有原始证明,
停发了救济费,致使他们的生活发生困难。我们认为,审查原始凭证的工作,一定要具体分析、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应注意新办从严,对于过去已经多年享受精减退职救济的,一般不要再过分强调原始凭证。对停发精减退职救济费的问题要慎重。如上述情况属实,请给予注意。



1980年10月3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掌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掌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306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长沙召开了全国出口仿旧(古)革皮服装检验技术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掌握办法》印发你们试行。试行期一年,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关于二层革皮服装检验办法,由广东局执笔,湖南、河南、浙江商检局共同参加起草,于明年三月底前完成报国家局。

  附件: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掌握办法(试行)

 

           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掌握办法

                (试行)

 

            --ZBY76002-84

         《出口革皮服装检验规程》补充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仿旧革皮服装的检验。

  ZBY76002-84《出口革皮服装检验规程》是本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检验问题,应按ZBY76002-84《出口革皮服装检验规程》执行。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 原料要求

  革身丰满、柔软、有弹性,厚薄基本均匀。

  3 缺陷掌握

  3.1 伤残

  3.1.1 第一部位:允许带有零星小伤残。

  3.1.2 第二部位:允许带有较明显的伤残;不集中的轻微破面,一处不得超过4平方毫米。

  3.1.3 第三部位:可低于第二部位要适当掌握。

  伤残的存在应不影响革皮的强度。

  3.2 色差

  3.2.1 单一仿旧色,在一件服装上自然分布。

  3.2.2 雾状点仿旧色,雾状点色在一件服装上基本相随。

  3.2.3 不论何种仿旧色,不得出现掉色。在一件服装上不得存在严重的色差。

  3.3 裁配

  3.3.1 服装各部位用料要合理。

  3.3.2 一件服装所有革皮的粒面精细、柔软程度应基本一致。

  3.3.3 一件服装的主要部位接缝处的革皮厚薄基本一致,其他部位的接缝处革皮厚薄不得相差太大。

  3.3.4 不允许在第一、二部位出现严重的“压折痕”。

  3.3.5 松面允许在第三部位和摆缝处使用。

  3.4 石磨、捏花、磨花、印花等革皮服装的检验参照本办法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