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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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1)139号

各市广播电视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技术 奖励 办法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广播电视系统内及受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委托进行广播电视科技推广、创新、砑发取得重大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推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 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电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实施技术创新,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遣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惶贡靛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电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评奖工作由省局科技处归口管理,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届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每届评审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局科技委主任担任,评委由科技处在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委和全国广播电视科技界的专家中遴选,报省局核准组成。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3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类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 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推荐申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和省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解决的技术难点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
第十七条 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市广播电视局、省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0月1日~l1月30日期间向省局科技处申报本年度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特殊情况由科技处另行通知确定申报日期),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受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附件一),并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终审
省局科技处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省局主管局长核准,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技术内容依法负有保密责任。如发生泄密,项目单位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奖奖项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推荐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三)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四)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推荐单位部门提出,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经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省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省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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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代理管理办
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办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十七条。



1994年6月29日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法制宣传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现就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建国50多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制定的。这部法律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体现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立法目的,确立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关系,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角度,深刻理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的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利于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措施到位、领导责任到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吸收我国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合理规定基础上,对过去一些过时的或不合理的规定,予以剔除或做了修改,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注入了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在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上,比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很大的变化。为此,全国普法办决定,将这部与广大人民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列入“四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全民学习宣传活动。

在全面学习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要重点学习和理解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中;要重点学习和理解便民、利民的法律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重点学习和把握路权平等,谁违法谁就要受到处罚的法治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消除特权思想;要重点学习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知识和规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加强重点人员的学习宣传。一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领导同志是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否有效实施,也关系到本地区、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要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常研究、经常部署、经常检查,并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遏制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的学习宣传。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是连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行者和推动者。通过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学习宣传,使他们全面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宣传。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教育。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考取机动车驾驶执照必须掌握的内容,进行学习、考试。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全面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要细读原文,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每个条款的基本含义,增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四是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如何,对能否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至关重要。要通过学习宣传,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特别是要培养青少年从小养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从而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明显好转。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学习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负总责。在当前一个时期,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并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以“珍爱生命健康,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目前,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要继续用力抓好,没有开展的地区和单位,要乘势而上,全面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的力度,运用各种学习宣传手段和形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正面宣传,也要有反面宣传,既注重法律条文的宣传,也要利用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在宣传形式上,通过现场会、通报会,以案释法,起到警示宣传教育的作用。活动期间,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检查指导,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推动学习宣传活动步步深入。与此同时,各地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四五”普法学习宣传的重点之一,坚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要协调交通、教育、民政、广电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大字横幅、张贴挂图、编辑工作简报、墙报、举办法制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组织司法行政工作者和交通警察深入到社区、乡村、企业、学校,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入社区、进乡村、企业、学校,入户、到人。三是发挥学校课堂教育的作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大、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渗透到素质教育之中,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同时,利用电视、电影、图片等教学方法,进行形象、直观、生动的教育;通过建立少年先锋队道路交通安全岗、安全站等形式,进行法治实践教育,增强大、中、小学生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四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宣传手段,开辟《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专栏、专题节目;邀请有关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邀请有关专家发表相关文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免费制作发行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声情并茂的光盘、记录片;发挥中国普法网和其他互联网的作用,增加宣传的容量,增设公益宣传广告,扩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宣传,努力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显好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