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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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27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后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管理,规范和优化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灾后重建基金、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建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城镇建设(市政、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农村建设(农村生产社会设施、以工代赈、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村建设)、公共服务建设(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自然遗产、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水利)、产业恢复建设、防灾减灾、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精神家园建设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条 使用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要统筹兼顾,注重民生,确保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要坚持如下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基础设施优先、公共服务优先、产业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统筹城镇与乡村、基础设施、产业恢复与防灾减灾的恢复重建。

2、坚持统筹安排、多渠道投入的原则。统筹协调财政投入、对口援建、社会捐赠等资金,实现资金与项目有效对接,确保资金使用合力。要扩大银行信贷,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依靠资本市场多渠道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3、坚持符合规划、分类支持的原则。申请使用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已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10个专项规划以及《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修订本)范围。市上将根据项目性质实行分类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税优惠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4、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按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先期启动项目和今年必须提前完成的项目,其它项目经统筹后逐步安排。

5、坚持提高效率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6、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对适宜公开公示的重建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监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的市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对全市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承担。市发改委负责细化、明确灾后重建项目;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项目投资总额进行审批;负责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编制、滚动实施计划(草案)编制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草案)编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中央重建基金的申报、下达和拨付;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港澳援建、特殊党费、银行贷款等资金进行统筹协调;确保恢复重建资金平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3项所列范围且符合省财政确定的恢复重建基金控制数的项目(原则上应取得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及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文件),要拟定申报重建基金方案,提出建设资金来源,报市政府联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可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同时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项目开工承诺书,并组织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联审小组在收到重建基金申报方案后,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建设资金来源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级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1、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灾后重建年度计划,细化落实重建具体项目,报联审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纳入中央重建资金申报项目库。

2、市发改委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给予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财政评审所需资料,由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财政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3、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评审结果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提出项目重建资金申报建议金额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重建项目、评审结果、市级主管部门资金建议提出资金申报建议方案,报联审小组初审和市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中央恢复重建基金补助。

4、市发改委认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要及时报联审小组审查,由联审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5、市委、市政府决定优先安排灾后重建资金或先期启动的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及时前移有关审批工作,并及时调整年度投资实施计划。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项目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对重大建设项目要建立监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各级、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逐步推行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严防税源流失。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对资金下达两个月内项目仍未开工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有权收回资金并不再重新安排。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行使项目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各地政府投资公司承担建设业主职责,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严格招投标管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均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监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情况要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项目建设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及违约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工期、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和调整工程概算、预算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和市联审小组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做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照评审办法规定,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审价机构,对项目的工程造价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书面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批文件。要积极推行项目竣工投产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和财政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批文件,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办理相应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八章 项目建设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项目稽查办要及时会同各级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对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和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全程监督。要及时纠正资金管理使用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及资金的投诉事项。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扩大内需项目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绵阳市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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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审民事案件中,原告撤诉以后又重新以原来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作为新案受理?还是按申诉案件处理,其主要法律依据和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之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予撤诉裁定除外。”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起诉案件对待,重新予以立案。笔者认为上述二种意见,均有偏颇之处,在此谈点不成熟看法。
  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一条重要诉讼原则,也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上述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处分实体权利,一般来说,处分实体权都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比如说,原告在诉讼中减少放弃诉讼请求,这表明原告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而处分此实体权利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诉讼权利作了处分,但是仍保留实体权利,比如债务人答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债务人为此而作了撤诉。显而易见,债权人所作的撤诉只是处分了诉讼权利并没有放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诉权是源于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民事法律的存在,当事人就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产生诉讼法律关系。综上所述,第一种主张按申诉处理的意见,显然不符合民事诉法综上所述,第一种主张按申诉处理意见,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这样说是否就可以认为原告在一审撤诉后都应该允许其其次起诉,给予重新立案呢?我认为,能否给予重新立案,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原告在撤诉时明确表示放弃了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不仅处分诉讼权利,同时也处分了实体权利。对此,可视为当事人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即原告不再享有诉权,也不能就原有法律事实再行起诉。如果原告在撤诉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请求,只是因某种原因,比如对方答应履行义务,或者因客观造成的原因不能继续诉讼等而暂时撤诉。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没有消灭,原告仍然享有再行起诉的权利,对此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由此可见,第二种认为只要在一审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论属于哪种情况,都应作为新案重新受理的意见显然不够准确,结论也过于绝对化了。
  笔者的认识是否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呢?回答也是出否定的。因为民事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所指的“裁定范围,从立法原意来讲,并不是泛指所有的“裁定”。如果该条所指的“裁定”泛指所有裁定,也即包括了“先行给付”、“诉讼保全”等裁定。试想这些裁定还存在着申诉吗?显然这里的“裁定”范围只能是“驳回起诉”、“指定管辖”的裁定,即能引起上诉审理审程序的“裁定”。而“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不能引起上诉审程序,所以不应该是该条所指的“指定”范围。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则是针对特定的案件而作的,只能供审判与此相类似的案件时参照。并不能对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
  综上所述,原告在一审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主要取决于撤诉时对自己享有的实体民事出有因权利是否作了处分。因此人民法院对原告重新提起的诉讼,应进行认真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132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促进北京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切实解决本市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将《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切实解决本市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以担保方式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在担保业务活动中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商贸流通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并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资金托管及日常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托管机构开展商贸流通企业担保业务的担保代偿补偿。

第六条 担保资金支持领域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2011-2013年支持重点领域为:

(一)商务服务业,特色商业、特色企业。

(二)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

(三)满足居民多元消费需求、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商务服务质量的项目。

担保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有调整的,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公布文件为准。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本担保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的商贸流通企业;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体系较为健全,主营业务已形成并具备一定规模,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担保资金托管机构要求的反担保措施,具备还贷能力。

第八条 托管机构提供的担保支持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综合授信担保、企业短期票据融资、履约担保等。

第九条 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特殊项目经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审定后,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担保资金托管机构,托管周期为3-5年。

(二)审议、批准托管机构专项担保资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审定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对备案项目进行书面确认。

(四)审议、核销呆、坏账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受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的委托,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告上年度担保资金运营执行情况。

(二)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年度担保工作重点支持方向、政策,实施担保项目的具体运营,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三)负责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营。

(四)提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议、核销呆、坏账。

(五)提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定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六)提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议变更资金规模方案。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托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托管机构应在2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资料:按照托管机构的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托管机构出具)和《委托担保申请书》。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通过初审的项目,托管机构独立对企业做出评判,决定是否提供信用担保。在企业资料提交齐全后15 个工作日内,托管机构应完成项目的评审、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发放贷款:托管机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出具担保意向书。托管机构收取保费、落实反担保措施后通知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对担保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定向使用,确保安全运营,接受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八条 担保资金余额沉淀部分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等高风险投资。担保资金托管运营收益用于增加担保资金,代偿项目追偿分配回款用于弥补担保资金。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保证担保资金的委托方每年担保资金余额获得以国家规定的人民币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准的固定收益,固定收益的净收益用于增加担保资金。若资金运营实际收益高于固定收益,超出部分由托管机构单独记账,用于弥补其日常商贸流通产业担保业务管理发生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担保额的2%,评审费率不得高于担保额的0.3%。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记录良好、成长快、发展潜力大及商务领域重点支持的项目,托管机构应简化程序,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每季度应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担保资金运营情况及担保项目备案表,备案表信息包括并不限于每笔担保责任金额、期限、担保费率、评审费率、反担保措施、贷款本金偿还情况、代偿追偿情况等内容。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备案项目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于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担保资金运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资金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每年4月1日前向托管机构发布担保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目录及相关政策,托管机构依据该目录及相关政策对涉及的项目给予重点担保支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托管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反馈、交流担保资金运营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担保工作及相关担保政策。

第六章 风险比例分担与代偿及核销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核定风险承担比率,对发生的担保代偿在限率内实行比例承担。

第二十六条 担保资金代偿项目风险承担比率:

当年担保代偿率在3%(含)以内,担保项目代偿额的70%由担保资金承担,由托管机构从担保资金中支付,其余30%由托管机构自行承担;当年担保代偿率超过3%的部分由托管机构自行承担。

每年担保资金承担的担保代偿额不高于2000万元(含)。

担保代偿额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担保资金不再承担,由托管机构自行承担。

当年担保代偿率=当年发生担保代偿金额/当年末在保责任余额×100%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担保代偿项目的有关材料,包括:代偿通知书、担保代偿凭据复印件、债权追偿情况等,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回款按照托管机构与担保资金双方实际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对属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补偿资金部分的,并入担保资金。追偿债权所得抵债资产,由托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现处置,处置回款按照双方实际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托管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后参照《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确认呆、坏账。担保资金发生的呆、坏账由托管机构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