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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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新核准农药企业门槛。自2008年3月1起,新开办的农药企业核准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包括鼠药、卫生用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不再受理分装企业、乳油和微乳剂制剂加工企业核准。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须重新核准。
二、严格核准考核。对《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发改办[2005]1191号)进行修订,发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农药企业更名、搬迁参照延续核准考核要求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工作。调动和发挥地方农药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决定将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由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我委备案。企业更名由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我委备案。我委主要抓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企业更名工作的监督、抽查和指导工作。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和《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企业更名工作。
四、加强农药企业日常管理。从2008年开始,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公布已通过核准、延续核准、更名的农药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 《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农药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行业准入条件,特对《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进行修订。
一、对农药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制剂(含加工、复配、鼠药制剂及卫生用药,下同)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农化、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二名微生物、农化、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二)工程技术人员
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五名具有农化、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具有农化、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
从事原药合成及生物发酵的工人,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至少经过一年上岗前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四)检验人员
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大专(含)以上农化、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毕业,或高职农化、化工、化验专业毕业,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检验人员。
(五)专职安全及环境保护人员
原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经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培训学习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
(六)特殊岗位人员
某些特殊岗位,如高压、电气等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以上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并具有相应资格证件(证书)。
二、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的要求
原药和制剂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生产、仓储、运输过程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和预防交叉污染的要求。新设立企业原则上应鼓励建设在专业工业园区内。
(一)生产场地
1、总体布局
(1)工厂的总体布局应确保生产区和办公区、生活区分开;仓储区与生产区及配套设施(如配电站、供热、供冷装置)区分开;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高风险区域与低风险区域分开。
(2)道路的设计应该做到人流通道和物流通道分开,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
(3)仓储区应该做到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分开、成品和原料分开、不同类别和制剂的成品分开存放。
(4)除草剂生产装置,特别是制剂加工应该在独立区域进行生产, 与其他类别的生产厂房之间除满足相关的设计规范之外,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场地,若是租赁厂房及生产用地,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3、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卫生规范要求。如同时生产其他化工产品,其原料及半成品仓库可以共用。生产加工及分装设备和成品仓库必须专用,并应有明显的隔离区及标识。
4、制剂企业要有单独的农药加工车间,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5、各类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厂房建筑设施
1、生产厂房及仓库建筑必须符合生产工艺、物料特性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生产过程的安全、通风、废物的收集、排放与处理,有利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农药原药合成车间或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原料或成品的制造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2、厂房和设施之间应有足够的空间,设置安全通道、以便有秩序地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
3、生产厂房排水系统要做到清污分流。生产污水的排水管道要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一些特殊工段或工艺过程产生的含有特殊因子的污水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有效预处理。
(三)生产装置与设备
1、原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设备,包括各类反应器及附属设备、溶剂回收装置、产品后处理装置、污染物预处理装置等。
2、制剂企业必须具有可满足其剂型所要求的主要设备;液体药剂加工至少有一台不小于2000 升带搅拌反应釜;至少有两台300 升以上的计量罐及生产配套的真空系统;至少有两台以上、容积不小于3立方米的设备清洗液贮罐。
3、除草剂制剂生产必须具有单独的生产设备,不能同其他农药生产共用一套设备。粉剂加工要有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粉碎设备及有效的除尘设备。
4、农药原药、制剂生产应采用密闭式设备,其加料口、出料口、
分装作业未采用密闭设备的,要设局部排气装置,排放气体应采用吸收或除尘等设施加以处理,以防扩散。
5、产品包装必须采用自动包装生产线,包括灌(包)装、封口、加盖、贴签、喷码等操作。
6、生物农药生产企业,要具备菌种培养、发酵、过滤或配制设备,包装与贮藏设备,灭菌消毒设备。生产有扩散污染可能的生物农药车间,必须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7、生产气雾剂、盘式蚊香、电热蚊香、诱饵等卫生用药的企业,要具有成型或混合、灌装、滴加或喷药、泄漏检测等生产设备,并具有局部负压装置。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求
(一)生产区与行政区、厂内各生产现场及建筑设施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业场所应间隔划分,要求有充分的工作空间。
(二)农药生产车间或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原料或成品的制造场所、贮存场所,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并具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有关设施。
(三)生产、仓储、运输等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要配备至少一名受过处理农药中毒事故培训的人员。
(四)生产厂房内应设置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箱、紧急喷淋和洗眼器等防护设施。
(五)生产厂房、仓库用电设备,要符合防爆、防触电等安全操作规范,车间内部要求有充分采光、照明与通风设备。
(六)在有低沸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或库存区域,所有照明设备必须要安装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设备。
四、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新开办的农药原药企业、制剂企业增加原药生产,环评报告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复;新开办农药制剂企业,环评报告须经地市
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批复;现有农药原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品种生产,环评报告须经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批复;现有制剂企业新增加工剂型,环评报告须经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批复。
(二)农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符合规范的“三废”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废水、废气排放设施必须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企业自己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和废液,应集中送具备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并签订协议书。
(三)有害废弃物、农药废容器等,应设专用储存场所收集,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应符合《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四)对所产生的空气污染物,要设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采用负压操作,其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五)农药加工、分装作业场所的洗涤、尾气粉尘洗涤、化验分析等废(污)水,必须纳入废水收集系统,该系统应进行封闭、防渗漏处理,如需送出处理,应与处理单位签订协议。
五、对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的要求
(一)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按申报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如PH 计、光电比色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紫外吸收光谱仪、水分测定仪等),以及专用检验方法所需的仪器等。仪器分析室要安装空调设备。
(二)质监机构必须独立设置,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加温室等要适当分开。
(三)农药原药合成及加工、分装,要按有关控制指标对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
(四)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该产品的企业质量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管理人员
企业应设置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专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二)管理制度
企业应设置必要的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质量保障、环境保护体系等,上述体系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规程。
(三)职工培训
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现场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重新培训及考核,所有培训及考核应有记录存档。
七、相关许可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资格核准及延续核准后方可申请获得农药生产的相关许可,如企业营业执照的申办或修改、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八、附则
(一)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二)制剂企业应提供明确的原药来源证明材料。
(三)《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农药生产企业。
(四)《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自2008 年3月1日起实施,原《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同时作废,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农药行业发展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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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合理调整人工、材料、施工设备价格上涨造成的投资增加,使设计单位编报的设计概(估)算符合1991年物价水平和现行政策,部在能源水规[89]971号文基础上拟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现印
发给你们,从1991年元月1日起编报的设计概(估)算文件均应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方水利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此办法,提出补充规定执行。

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
1.凡能源部、水利部(含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行文规定,作为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的费用标准、定额中以金额表示的,采用1991年价格水平编制概(估)算时,如以1990年价格水平为基础,则应在1990年价格水平上乘1.05调价系数,其中施工机械台班
一类费用乘1.30调价系数。
2.根据国发[1989]83号和国发[1991]18号文有关规定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工资调整后的实际工资等级水平,编制概(估)算采用的定额标准工资各级均增加6元,工资等级由五级副调为六级副。计算建设单位经常费和生产单位提前进厂费中的干部、工人标准工资亦
增加6元,工资等级均在原工资等级基础上提高一级。
3.由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劳保支出大幅度提高,由施工企业负担的部分缺口较大,为解决施工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劳动保险基金办法未修改以前,能源水规[89]971号文颁发的间接费标准中的劳动保险基金费率,暂由直接费的2.5%调整为3%,
作为对施工企业负担部分的补偿,统筹部分标准不变。
4.水电站建设项目生产定员,应严格执行能源人[1990]374号文颁发试行的定员标准。定员定额中未包括的部分(如航运、过木),由设计单位参照相应行业标准论证补充,随同设计文件报审核定。
生产职工培训费标准改按11400元(1990年物价水平)计算。该项费用的50%由生产筹建单位掌握,其余50%由主管部门根据人员培训的需要统筹使用。
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永久房屋建筑面积,直接用于生产和办公的房屋,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设计确定;生产运行管理人员的生活文化福利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384号关于《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并结合水利水电建
设项目远离城镇、生产运行管理人员较少的实际情况,人均综合指标可按下列标准控制,不得超过。
大Ⅰ型工程 30 ̄32平方米/人
大Ⅱ型工程 32 ̄35平方米/人
中型工程 35 ̄37平方米/人

5.部分省、区开征了粮油基金,编制概(估)算时可视为粮贴计入人工预算单价。
6.施工津贴,在劳动人事部未颁发新标准以前,编制概(估)算时暂按1.2元/工日计算(六类工资区)。其他工资区乘以地区工资系数(与六类工资区比较)。
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0]38号银行电传通知,建行贷款实行当年结息不计复利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文规定,凡1991年元月1日及以后编报的水电工程概(估)算包括修改概算,均按建设期付息的工程投资和现行利率,按分年度投资计算建
设期内应还息的工程贷款利息,并构成工程总投资。
(1)利息计算公式
N n 1
S=∑(∑Fm·bm--Fn·bn)·i
n=1 m=1 2
式中 S——建设期内还贷利息;
Fn、Fm——在建设期内的第n、m年的分年投资;
bn、bm——各施工年度需还息贷款占当年投资比例;
i——建设期内还息利率;
N——合理建设工期;
n——施工年度;
m——还息年度。

(2)总概算表的列项顺序
①一至六部分投资合计;
②基本预备费;
③价差预备费;
④建设期还贷利息;
⑤静态总投资;
⑥总投资;
⑦开工至第一台机组发电期静态投资;
⑧开工至第一台机组发电期投资。
⑨由于分年投资变化和当年计息贷款所占比例,对工程投资影响较大,请设计单位根据该工程投资的安排,认真按合理工期编制分年度投资表和确定各分年还息贷款的比例,使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较为接近实际。建设期完工以后还息的工程贷款利息不再在总概算表中列示,但应在编
制说明中列出。
8.需计入送出工程投资的水电站枢纽工程,可在总概算表开工至第一台机组发电投资之后独立列出送出工程投资。该投资不包括在枢纽工程总投资内。
9.规定编制修改概算的工程,凡已成立了建设单位的,1990年12月底前完成的工程项目,原则上按在原概算投资基础上计入至完工年的价差和政策性变化因素增加的投资;个别工程项目经审查同意后可特例处理。1991年及以后施工的工程项目,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定
额、价格进行计算。施工企业自营工程另行研究确定。
10.凡修改概算审查批准以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修改概算所列工程项目和投资,根据能源部、水利部以能源水规[89]677号文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合同,实行节奖超罚制度,以鼓励设计单位进一步精心设计、优
化设计,加强对工程投资的控制。
11.设计单位在修改概算中所列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与原批准概算所列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相比较,因优化设计节约了投资的,由设计单位提出详细报告,经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审查核定后,其优化设计所增加的勘测设计费用可列入修改概算勘测设计费内,具体额度在审查修
改概算时予以审定,一般应控制在节约投资的1%左右。同时还可按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的比例增加勘测设计费,作为认可优化设计的奖励。



1991年5月24日

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七月二日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1)《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 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3.数据发送

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各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批量发送深圳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本次发送数据的账户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已经申报了账户使用信息的A股账户及有托管余额的B股账户,各证券公司自行加载后使用。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把上海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放至A股PROP公告板->工具箱栏目中,各证券公司自行下载后使用。

4.数据查询与交易经验认定

对存量客户数据的查询,各证券公司加载或下载中国结算发送的存量客户数据后,可自行对存量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进行查询,并可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新增客户数据的查询,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深圳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实时开户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工作日的8:30-17:00。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上海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系统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8:30-17:00。

5.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的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的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查询方式见中国结算网站的查询指南,中国结算的网址为:http://www.chinaclear.cn/。

6.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见附件。

三、风险揭示书签署与交易开通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申明。营业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等作为经办人,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

2.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3.对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

4.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5.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证券公司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

1.证券公司应当拟定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做出安排,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客户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及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投资者、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板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知识服务,设立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客户有关创业板业务的咨询。

2.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等处增设创业板专栏,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对本所发布的创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及时张贴在专栏内。

3.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创业板培训,并对公司创业板相关营销、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员工及时、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知识、规则和制度。

4.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会员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并负责将证券公司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于2009年8月1日前报送深交所备案。上述报送内容应包括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证券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一年内每季度首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报深交所,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成果及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等。其中,首次总结报告报送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前。

6.前述报送材料请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上传”通道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电话:0755-2591 876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深圳分公司:400-883-3008 上海分公司:400-883-805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数据接口



一、深圳市场

(一)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有效数据包括二个字段:证券账户号码与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接口如下:

首次交易日期库SZSCJY.dbf

序号
字段名
字段描述
类型
长度
备注

1
ZJJS
资金结算主席位
C
6
D-COM通信用

2
ZQZH
证券账户
C
10


3
JYRQ
首次交易日期
D






(二)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现有的账户使用信息实时查询接口(SJSKW.dbf,业务代号为‘1C’)申报查询指令。返回数据(SJSKB.dbf,业务代号为‘1C’)的KBTXDZ字段9-16位填写账户首次交易日期,例如20070101表示首次交易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对于机构账户,或没有交易的自然人账户,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为空格,需要注意处理。对于已注销的账户或没有申报使用信息的账户,返回数据中将提示相应的错误信息,并同时提供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



二、 上海市场

(一)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文件名:shscjyrq.dbf

文件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2
JYRQ
Character
8
首笔交易日期


合计

18






(二)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交易类型为“账户资料管理-首笔交易日期查询”

ServiceDomain =“SSCCRC”

ServiceName =“ZHZLGLXT”

ServiceType =“40”

请求数据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合计

10






应答数据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2
JYRQ
Character
8
首笔交易日期。如果没有交易,显示为空。


合计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