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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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已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填写,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要求,我部统一印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就《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到部水运司内河建设处申请领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由水运司内河建设处邮寄。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填写要求

  (一)航道工程。

  治理航道长度、航道等级、航道尺度(航深、航宽、曲率半径)等。

  (二)航运枢纽。

  电站装机容量、船闸级别、每座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泄洪闸孔等。

  (三)船闸。

  船闸级别、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等。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航道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做到标准统一,格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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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或者有害物质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蔬菜。
第三条 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制度。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区域范围明确;
(二)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蔬菜质量控制措施;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蔬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接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和责任人。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生产无公害蔬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施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环境标准;
(四)贮存或者运输无公害蔬菜,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防止无公害蔬菜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生产者索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无公害蔬菜实行挂牌销售。经营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上标注无公害蔬菜品名、产地认定证书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销售无公害蔬菜,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无公害蔬菜,鼓励和引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设立专柜或者定点经营销售无公害蔬菜。
鼓励和引导饭店、宾馆、医院、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单位,优先采购无公害蔬菜。
第十六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无公害蔬菜进行广告宣传时,其内容必须真实;未取得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颁发的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的,不得以无公害蔬菜产地或者无公害蔬菜的名义宣传。

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无公害蔬菜进入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的监测、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生产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有效地防治农业生产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销售无公害蔬菜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设置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网点,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消费者有关无公害蔬菜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销售的无公害蔬菜进行卫生监测、检验,发现无公害蔬菜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时,应当依据检测标准,依法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产地认定的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可以无公害蔬菜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检测和质量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十年来,科技开发贷款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调整产品结构以及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贷款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分管信贷、资金计划的行长要亲自抓落实,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二、改进专项贷款项目下达方式。从今年起,总行下达中央专项时,注明专项贷款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贷款额度。
三、科技贷款规模随季度贷款总规模一同下达。从二季度开始,总行科技贷款规模随季度总规模下达,专项用于科技开发贷款的发放,季内如确因项目不落实而结余的规模,由各行在下季度总规模中调剂落实,不得悬空。
四、地方切块规模的项目选择,由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国家级项目计划或地方项目计划中择优安排,用地方切块规模安排的单个项目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要报总行审批。
五、各行对中央专项要认真组织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更换的项目,由省级分行主管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下达的项目计划三个月以内书面上报总行,经审查同意后予以更换。
六、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加强贷款的监管工作。各行要按照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贷款必须采取有效财产抵押或由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法人提供担保。加强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今年总行对省级分行考核贷款执行情况和“三项”贷款下降两项指标作如下要求:1.科技开发贷款规模落实率要求达到100%;2.呆滞、呆帐和逾期贷款率较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上述两项指标将同科技贷款新增规模挂钩。分行可对下级行处下达
相应的指标,提出目标与要求,并认真进行考核。
八、对已经贷款支持并已开发出市场前景好、质量好、技术含量高、效益显著的新产品项目,各行在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方面要给予配套支持,促进企业实现规模效益。



199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