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异地存取款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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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异地存取款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异地存取款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6年7月18日,邮电部

通知
现将邮政储蓄异地存取款业务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异地办理邮政储蓄存折、邮政储蓄卡挂失,每笔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撤销挂失,每笔收取手续费2元。
邮政储蓄卡工本费及手续费维持现行资费标准每张5元不变。
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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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8日)

深工商广字〔2005〕9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原件1份)。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相对人应当在发布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同时,将广告印刷品正样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编号______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广告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规格

(长 CM ×宽 CM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介绍

的商品与服务的类别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细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对其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需使用中文以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
  4.申请人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申请延续,除提交本表外,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申请延续的还应提交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上述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1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提升温州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同类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市产业发展导向、自主品牌有一定影响、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技术工艺水平先进、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和辐射作用突出、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产业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的生产企业集聚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认定标准:

  (一)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规定的产品。

  (二)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集聚度高、特色明显。

  (三)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取得合法生产资质。国家实施许可证制度的生产企业均取得相应许可资质;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均通过认证。

  (四)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规模以上企业按严于相应标准要求、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建立从原材料进厂验收到成品出厂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企业计量器具均检定合格或通过校准,区域内具备能够满足产品质量控制和检测所需要的检验能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合格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出口产品质量满足进口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同的要求。

  (六)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区域内所有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能发挥作用。

  (七)区域内创建产品上一年度总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企业销售额达到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

  (八)龙头企业技术装备雄厚、生产方式先进、产品结构合理、具有自主开发能力,同类产品获国家、省、市级名牌称号的企业数占区域内同类企业总数的10%以上或累计达到10个以上,且上一年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额占区域内同类产品销售额的30%以上。质量安全故意违法行为基本杜绝,区域内近3年未发生重大假冒伪劣案件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认定。各县(市、区)成立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初步审查、申报工作,并承担示范区的日常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五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坚持“合格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由市政府每年命名一批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行挂牌管理。每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六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申报,由创建区域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当地县(市、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自评报告,并填报《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申报表》,经当地县(市、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机构初步审定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内的企业,由示范区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登记造册管理,按申报程序报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定意见,上报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审核认定。

  第九条 符合规定标准的乡镇(街道),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内的企业,应优先得到项目审批、资金、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 对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温州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3年开展一次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农产品可按《国家(省、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