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28   浏览:9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会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中期分红派息事宜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三、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分红送股的先决条件。
四、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五、上市公司应当密切注意新闻媒介涉及本公司的报道,对已报道的属本公司确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对报道中与本公司发生的事项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及时澄清;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报道,应当立即公告说明。证券交易所应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六、上市公司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行为,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进行股票面值拆细等,应按照“先立法、后试点”的原则进行,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得擅自行动。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督促本地区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办理有关登记、过户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配股申请或其他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事项;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易趣网被控售假案--析电子商务诉讼

阮传胜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下旬,上海市的杨小姐通过朋友在易趣网上注册的会员帐号,在该网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购买了一瓶KOSE(中文译名为“高丝”)的特效银杏减肥者喱。当时易趣网上介绍该产品为日本KOSE公司产品,并使用了KOSE公司的注册商标。
杨小姐在付清货款,拿到实物后,却发现这瓶减肥者喱与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商标有区别,产地也不符。而且该瓶减肥者喱外包装十分粗糙,印刷的说明也是错误百出。更出乎意料的是杨小姐打开商品后,竟然发现咖啡色的者喱中混有杂物,杨小姐简直不敢相信这就是在易趣网上专卖店购买的所谓正宗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为了给自己讨回个说法,杨小姐聘请了律师,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其合法权利。
这起“易趣网被控售假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电子商务诉讼案件。
一、 本案的特殊性
此案的交易方式具有特殊性,是通过互联网完成整个购买过程的。
传统的买卖过程中,一般由购买者与售卖者通过要约、承诺完成整个购买行为。如果,在购买之后,商品有质量上的问题,购买者可以凭借商家的发票或收据向商家请求调换、修理或退货,也可以单凭厂家的保修单据直接要求厂家作出调换、修理或退货处理。在一般消费纠纷中,这并不困难,消费者只需提供有关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即可。而对于本案中的受侵害方杨小姐,甚至所有网上消费纠纷中的受害方来说,似乎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杨小姐的整个购买过程均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杨小姐通过朋友在易趣网上注册的会员帐户进入该网后,点击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填妥格式化的定货表后,点击递交,进而完成了整个购买行为。这是本案的特殊性。
二、如何保全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
对于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保全,公证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案中,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对杨小姐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见证、核实,认为其购买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对于所购买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也进行了封存。由此作出的公证文书将在之后的诉讼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它能有效地证明杨小姐确实在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上购买了产品,而已经封存的减肥者喱经专门的鉴定后也能成为极具说明力的物证。杨小姐通过有效的公证程序,取得了合法、有力的证据。这也给其他的消费者带来了启发:不要让法律规定的公证制度成为虚设的名词,而是合理地运用它,充分发挥它的证明作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电子商务的载体-网站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杨小姐购买的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追究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责任,那么,怎么又将网站告上了法庭呢?“易趣网”为此大呼其“冤”。他们提出:易趣网只是在自己的频道内给“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开了一个平台而已,互联网上从事销售的专卖店的具体销售行为与自己并没有什么联系。况且,易趣网在其“商家专卖”栏目中的“易趣招商”上也发表了一份法律声明,其中有两点标明“所有在易趣商家专卖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均由销售商提供,因此,该等商品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销售商来负责”、“如果因在易趣商家专卖购物而遇到诸如商品质量、发货延迟、退换货等争议和纠纷,您直接与销售商协商解决,易趣将在其责任范围内协助您与销售商进行协商”。既有言在先,又毫无责任,易趣网怎么会就此成为被告呢?这个问题很有争议性,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也必将会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那么,网站在电子消费中究竟担当了什么角色?在这起纠纷中,易趣网又身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本案中,网站与商家在共同经销产品,因此网站应作为经营者,连带承担《产品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理由是,消费者在网站上订购物品,首先要注册成为网站成员,然后依照网站发布的商品广告信息选择商品,再利用网站平台完成交易的网上订购手续。在这之前,网站已经取得商品的完全的或部分的经销权,担当起了销售商的角色。网站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本案原告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提起诉讼,要求易趣网退回自己所购的假冒产品,赔偿一倍的价款和承担因诉讼所需的公证等费用,这完全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国对于互联网上经营操作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人们参与网上订购,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网站的信任,在订购过程中,人们也无法全面、彻底地调查入驻网站的商家资信。因此,网站更有义务为消费者把好关,严格检查并保证入驻的商家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格,出售的商品具有合格、良好的品质。本案中,由于易趣网的失职,造成对杨小姐的损害,在无法追究美循环化妆品专卖的情况下,易趣网应当担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起“易趣网被控售假案”还将在人们的关注中继续进行下去,谁输谁赢最终都将有一个了断,但电子消费所引起的纠纷决不可能就此打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化会使得问题更加地复杂化、多样化。

《深圳法制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藏人字〔1999〕106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将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34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550元,对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请你们按此批复抓紧研究提出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