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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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九、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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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应统一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应统一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的通知

1984年4月11日,民政部、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关于公安干警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即中办发[1982]47号文件)发出后,一些地方先后来函来电询问对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问题如何掌握。为此,通知如下:
关于因公牺牲人员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有规定。 民政部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对《条例》中“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一项作了三条解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军事、公安等战线担负的特殊任务,民政部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九日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一项又作出了两条补充解释。因此,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应统一按《条例》的规定及民政部的解释办理。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增加政府非税收入,合理配置小汽车牌号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汽车特殊牌号是指社会热点牌号(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习惯、意识,简单、易记,读起来顺口)。
小汽车特殊牌号具体包括:
(一)市本级小汽车特殊牌号:末三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四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五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每个号码段前100号,号码组合方式为AAAA、AABB、ABAB、AAAA、BAAAB、AAAA,末二位数是以66、77、88、99结尾,末位数字为8结尾等牌号。
(二)各县(市、区)小汽车特殊牌号:末三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四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五位连号,数字组合方式为AABB、ABAB、AAA、BAAB,以66、77、88、99结尾,末位数字为8结尾等牌号。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协调小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和市监察局组成。
市财政局为小汽车特殊牌号竞价拍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汽车特殊牌号的确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对竞价所得资金进行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确定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底价。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锁定用于竞拍发放的小汽车特殊牌号,并按规定为买受人注册登记。
市监察局负责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发放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小汽车特殊牌号动态管理系统,锁定第三条规定的小汽车特殊牌号。每个新放号段的特殊牌号按上述选号规则一经产生,在市公安局配合下予以锁定,产生小汽车特殊牌号库。
除通过小汽车特殊牌号管理规定的发放途径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发放特殊牌号。特殊牌号范围外的牌号由市公安局按公安部规定的上牌方式发放。
第六条 小汽车特殊牌号采取竞拍方式发放。
小汽车特殊牌号的竞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拍卖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产生,承拍期限为一年。由信誉好、服务意识强、操作规范的拍卖公司定点承办特殊牌号公开拍卖工作。中标的拍卖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操作、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开展拍卖工作。
市财政局应对拍卖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指导拍卖公司不断提高拍卖活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拍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拍卖。
第九条 对不同类型的特殊牌号采用不同的起拍价。具体根据对特殊牌号的市场需求情况,以及拍卖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建议调整、确定。
第十条 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常住户口(包括已办理暂住证)的个人均可参加特殊牌号的公开拍卖。
已上牌小汽车车主对原小汽车牌号不满意的,允许通过参加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方式,更换小汽车牌号。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小汽车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不得参加特殊牌号的拍卖。
第十一条 对竞价成交的牌号,由拍卖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买受人应当按拍卖公司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拍卖款。逾期视为放弃该牌号竞得权,该牌号转入下一次竞价拍卖。
第十二条 买受人必须在通过拍卖取得牌号的3个月内,持《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牌号竞价交款收据、购车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居民身份证、国产小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小汽车进口凭证等资料,按规定办理牌号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牌号无条件收回。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时拍卖公司必须按报名资料填发拍卖成交确认书,严禁更改成交人姓名或名称。如有擅自更改,则取消拍卖公司定点拍卖资格。
第十四条 因国家调整小汽车牌号使用有关政策,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成交牌号办理注册登记的,买受人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买受人退还应退的牌号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买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
第十五条 遇国家统一调整小汽车牌号式样和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规定,小汽车报废后,小汽车所有人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小汽车牌号。但是应在小汽车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通过现场公开拍卖竞买的小汽车特殊牌号长时间未能成交的,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以交还给市公安局纳入普通电脑选号程序。
第十八条 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所得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管理。拍卖公司应在收到成交款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款项全额划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结算拍卖佣金。
第十九条 拍卖所得款项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