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37:41   浏览:9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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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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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文档附件: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8/t20120809_1283681.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26日《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苏工商标〔1997〕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药品、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及图形商标,已由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第832040号,刊登在第540期《商标公告》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提供的材料,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的“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份进行说明的文字。因此,不构成侵犯“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苏工商标〔1997〕177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使用在药品、药酒、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商标已由济南三株保健药品厂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最近,我们在对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双歧天宝口服液”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等说明性文字
。对此产品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三株”已经核准注册,其他人不能在同类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商品装璜中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三株”虽已注册,他人在介绍产品主要成份时出现“三株菌+中草药”实质是在表述细菌构成时加了数词
和量词,故应视为善意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也同时认为,为避免发生误认,今后在商品包装中叙述菌株数时最好使用阿拉伯数字。
以上意见当否,请示复。
附:“双歧天宝口服液”包装一只。



19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