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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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办法》和本规定,向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提交所获地质资料。
第三条 陕西省地质矿产局是全省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在下简称资料管理机关)。
陕西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和本省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和份数,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此外,以下地质资料,应向资料管理机关 汇交一式两份:
(一)达不到正规普查要求的普查项目,包括计划外承包的地质项目、扶贫地质项目和物化探异常检查报告者;
(二)石油、天然气钻井资料中,达不到《办法》所列资料汇交范围规定井深的普查井、工作区的主要探井,以及生产井中有代表性的油、气井完井地质报告。
第五条 汇交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办法》要求,并填制地质报告目录检索卡一式两份,矿产地质报告还应填制矿产地质报告索引卡一式四份,连同地质报告、汇交地质报告质量检验单一并汇交。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资料管理机关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条 从事地质工作地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向资料管理机关报送本年度地质资料汇交计划。资料管理机关对各单位报送的地质资料汇交计划,经审核、汇总后,于六月底前报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更改地质资料汇交计划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资料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建立汇交关系的地质(科研)项目,由资料管理机关发给汇交证,作为收集地质资料的凭据。
第七条 资料管理机关每年三月底将上年度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将一年中新收馆藏的地质资料编目公布。新收到的地质资料,从收到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提供借阅使用。
第八条 属于下列用途的地质资料,资料管理机关应当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一)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编制计划、规划和进行资源预测、经济决策所需的资料;
(二)经国家和本省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重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使用的资料;
(三)为完成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地质、科研、教学等任务所需的基础地质资料。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将资料管理机关馆藏的地质资料用于转让或营利活动时,应与汇交资料单位协商,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从汇交资料单位提取资料的,应报资料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资料管理机关应对汇交单位新发现的和详查的基地资料保密。对近期(一至三年)安排进行地质工作的矿点、矿化点、物理化学勘探异常地区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以及直接涉及汇交资料单位经济权益的地质资料,汇交单位可提出该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五
年),资料管理机关在保密期限内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或长期不向资料管理机关汇交资料的单位,资料管理机关除按《办法》和本规定予以处理外,并可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停止办理该单位新的勘查项目登记。凡申报地质找矿奖、地质勘查奖、科技成果奖的项目,无资料管理机关出具的
汇交资料证明的,主管评奖机构应不予评奖。
第十二条 对无正法理由,不按期汇(补)交资料的,按下列资料分类处以罚款;
(一)有按期汇(补)交大中型矿区地质勘探报告区域地质、水文、物化探调查报告,重点科研项目地质报告的,处以六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不按期汇(补)交大中型矿区地质详查报告,小型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非重点科研项目地质报告,大中城市和重点工程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地震地质、物化探地质、遥感遥测等资料的,处以三千元至七千元罚款;
(三)不按期汇(补)交矿产普查地质报告,小型矿区地质详查报告及其它资料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擅自将资料管理机关馆藏的地质资料用于转让、出卖或其它营利活动的,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罚款数额如下:
(一)违法收入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收入在三万元至五万元(含三万元)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收入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资料管理机关执行行政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开据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财物一律上交省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以复议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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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需求萎缩,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贸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
  三、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
   二○○九年六月四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为了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做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3年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用3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这一中心工作,以纺织、铁道、军工等行业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筹集资金,
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从1998年-2000年的3年中,为1000万国有企业下岗、转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为所有求职的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规范指导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工作,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保障下岗困难职工
的基本生活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提高工资分配透明度,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作重点。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重点解决好纺织、铁道、军工等行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根据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计划。规范企业职工下岗程序,积极稳妥地进行分流安
置和下岗再就业。
(二)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托管期限3年,基本生活费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托管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进入劳动
力市场。
(三)增加再就业投入。各地区都要建立再就业基金,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在各级财政预算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费,投入相应资金。同时,还应多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采取企业、政府、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各承担三分之
一的办法解决,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组织下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等。
(四)大力开展对下岗职工的培训。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培训。重点是实施“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抓好纺织、铁道、军工等重点行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3年中对纺织行业120万
人、铁道运输业40万人、军工行业40万人、煤炭行业50万人开展职业培训。对下岗职工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劳动部门要指导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和企业做好下岗职工
转业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下岗职工的就业观念明显转变,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能力普遍提高,再就业率显著提高。同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缓解城镇就业压力。
(五)加大扶持力度。提倡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和生产经营项目,开展多种经营,使本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岗位转换。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办理工商、城建等手续,以及提供小额贷款
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道路建设、市政工程、植树种草等,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六)继续办好劳服企业。国有企业可利用现有经营场地、设施、技术和生产经营项目等作为扶持条件,大力兴办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也可将企业的管理型、福利型及“三产”等辅助性服务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后,成建制转为劳服企业。劳服企业要扩大社会服务范围,主动
承揽第三产业项目,开展生活服务,努力拓宽就业领域。
(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劳动部门要督促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把国家及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资金支持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政府
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步伐,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保证养老金的及时、如数发放,并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九)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面建立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下岗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研究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研究制定企业以产定员、下岗分流的
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重点行业研究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通过政策调控,加强对使用外来工的职业、工种的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切实完善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资分配的透明度。研究制定改制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积极推动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抓紧构筑以中心城市为主的劳动力市场价格
指导体系,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引导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3年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是国有企业改革赋予劳动工作最突出、最重要的任务。各地劳动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抓好落实。劳动部负责规划的总体设计
、政策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助制定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划,做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协调指导和相关服务工作。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具本指导企业
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
(二)抓好督促检查。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根据确定的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工作进度进行检查。要及时了解和总结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情况,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行业、企业经验,推动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的实施。有
关实施情况,请及时书面报送劳动部。
(三)做好基础工作。劳动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下岗职工状况的调查,掌握下岗职工的数量、素质状况和就业意向,建立下岗职工求职档案。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状况;了解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专业设置和培训能力,以及下岗职工
的培训需求,为统筹安排下岗职工提供依据。



19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