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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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 〔2011〕 50 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三〔201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掌握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员: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魏传忠 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徐祖远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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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2)101号
1992年8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建设效益,以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

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开发,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管理手册》、《取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及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市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以及未授权给县(区)的工程项目和三级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厂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区)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混凝土构件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必须到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市或县(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向监督站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未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由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施工。

二、在施工和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站核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擅自使用的,或未经监督站核定而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并限期返修达到合格标准,未经核定的,必须经监督站补办核定。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企业,由市或县(区)建设局给予降低等级的处分,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勘察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航空港是我市的门户之一,也是体现天津城市面貌的一个重要窗口。为维护航空港治安秩序,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各区、县,各部门要注意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执行航空港的证件使用办法,共同把天津航空港办成文明、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的航空港。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国发〔1982〕139号),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现拟订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航空港控制区所包括的范围是:旅客隔离区、旅客行李物品存放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客机坪、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
二、航空港控制区证件是民航及各联检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进入航空港控制区或上下飞机的专用证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来航空港执行公务时,一律使用临时证件。
三、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分为长期证件(有本人照片)和临时证件(无本人照片)。
长期证件有效期为两年,限于民航、各联检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在控制区内的工作人员使用。
临时证件分为限期证件和一次性证件。限期证件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四、控制区证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种:
(一)隔离区通行证:限于旅客隔离区、行李装卸区和免税商店区域之内。
(二)客机坪通行证:限于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区域之内。进入航空港跑道,除持客机坪通行证,还必须在航空港航行管制值班人员允许的时限内通过。
(三)客机坪登记证:限于上述控制区范围内并需登机工作的人员使用。
(四)特许全通用证件:准许登机和在各个控制区域内通行。
五、控制区各种证件适用范围的区分,采用红(代表隔离区通行证)、桔黄(代表客机坪通行证)、蓝(代表客机坪登机证)、绿(代表特许全通用证)四种颜色标明。临时性证件适用范围区分,同长期证件标明颜色相同。
六、办理控制区证件的程序:
(一)驻航空港的民航和各联检单位人员办证时,须经处以上主管领导批准申报,填写《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申领表》并交本人照片一张,送民航公安分处审核批准。
(二)非驻航空港单位需申领控制区工作证件(含临时证件),须经委办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和持本人工作证到民航公安分处审核办理。
七、凡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港控制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控制区证件,并服从验证人员检查。使用无照片的临时性证件者,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否则不予放行。
八、持证人员只准按当班时间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
九、在特殊情况下,检查、验证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十、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绝对禁止无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
十一、丢失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挂失,并说明丢失原因。补发证件仍按申领证件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持证人证件到期,或工作变动及离、退休时,在办理工作移交和离、退休手续的同时,证件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并送发证机关注销。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处理:

(一)不服从验证人员验证,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强行进入控制区者;
(二)不佩戴证件,跨区域使用证件者;
(三)丢失长期证件者;
(四)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未及时上交证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涂改、转借、冒用或使用过期证件者。
十四、驻航空港的民航、联检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自觉遵守本通知。
十五、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统一由天津航空港公安分处制发,其他单位不得制作和发放航空港控制区证件。
十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二十日零时起执行。
十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天津航空港公安处。



199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