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省
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订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原则
建立国家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面向社会,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
程序,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录用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是具
备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在统一规定的录取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经过考试考核,
竞争择优录用;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其他代表参加,对
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范围与对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是:
1、国家计划内分配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
2、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党政群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中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在职人员;
4、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役的志愿兵)。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待业人员。
三、考试的程序
1、招考计划的申报。由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初向政府人事部门书面申报当年拟录用公务
员的计划,本单位实际空缺编制数额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具体为:
十堰市直(含白浪开发区,下同。)各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十堰市人事局申报;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本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各县
(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上报十堰市人事局。
2、招考公告的发布。十堰市人事局将各县(市、区)、市直各行政机关的申报计划研究
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告。具体为:
十堰市直各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或者由十堰市人事局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3、招考公告的内容。发布招考公告的时间一般在考试时间前的一至三个月。公告内容
包括:招考原则;用人部门和分专业岗位录用人员的名额;报考资格及条件;考试(包括
笔试和面试)的专业分类、科目及方式;报名、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及地点;合格人员被录
用的通知时间及方式等。
4、组织报名。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户口簿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5、资格审查。按照报考范围及条件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报考资格者
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者不得参加考试。
6、组织考试。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纪律及考试科目进行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考核。对体检合格者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从高分到低分按
一定差额依次排出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
品质以及适应岗位职务要求的基本能力。
六、合格者的录取到职。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政府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并向被录用者本人发出《录取通知书》。被录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录取通知
书》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手续或者工作关系调动(或安置)的有
关手续。
七、凡未经考试而新进入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予办理有关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各种材
料,不予审批工资计划以及有关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各种关系。
八、本细则由十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印发的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有关录用工作人员的办
法,即行废止,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航天工业部 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确认发展空间研究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给双方带来的利益,考虑到空间应用给发展经济贸易提供的广泛可能性,注意到双方的能力以及进一步了解双方计划所带来的益处,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权力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为专一和平目的,在空间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主要包括下列民用空间应用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设备和系统的研制、试验、制造和使用:
——发射系统,
——地球观测卫星,
——通信和广播卫星,
——气象卫星,
——科学和技术卫星以及其他领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可以采用下列合作方式:
——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
——参加公共科学技术部门提出的研究和发展项目,
——咨询和交流第二条规定项目的经验,
——交换科学情报和文献,
——联合举办学术讨论会,
——人员培训,
——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1.双方促进公共科学技术部门实施联合项目。
2.有关部门将就联合委员会(见第五条)指定的合作项目的开展达成专门协议。需要时,专门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1)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间,
(2)双方参与项目的性质和方式(包括经费),
(3)交换情报、科学家和专家的细节,
(4)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条件。
第五条
1.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探索第二、三、四条所述的合作活动,为落实合作提供方便,并负责监督。
2.联合委员会由六人组成,双方各派三人。必要时,专家可以出席会议。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日期由该委员会确定。会议一般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
联合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得到一致同意。
3.委员会也可以通过书信作出决定。
第六条 双方各自负担为执行本议定书而派出人员的费用。
第七条 缔约双方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议定书过程中获得的情报保守秘密。
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将这些情报转交第三方。
第八条
1.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和规章,对根据本议定书而交换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办理入出境手续、提供签证、申请居住、及其动产进出口、履行公务、免税等方面尽可能给予方便和协助。
2.这一原则的细节以及根据本议定书为合作所需进出口器材和设备的手续将在第四条第二点所述的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九条 第四条中规定的专门协议可以导致工业应用,在合理竞争的前提下,缔约双方保证其民族工业有利可图。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在期满前十二个月,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2.本议定书失效后,专门协议中规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其具体条文执行。
本议定书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签于巴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航天工业部 研究与技术部
李 绪 鄂 居 里 安
(签 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