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署发〔2008〕70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左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研究,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巴彦浩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质量,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凡在巴彦浩特镇区内开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先重点后一般,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二)旧城改造范围:
按盟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确定。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范围:
1、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3、城中村、城边村、危旧房改造项目;
4、盟行署、阿左旗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一)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1、土地政策: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收费政策:
(1)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占道费、土地测绘费、消防验收电气安全检测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气象审核评估跟踪建设竣工验收费、防雷检测费、排水增容入网建设费、给排水排污勘察设计费、免收水资源费、免收规划审图费、规划测绘费、规划竣工测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散装水泥费、拆迁管理费、供热增容入网建设费、供热勘察设计费、移动网通配建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检测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全额返还,不得提取管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低压供电设计费。其他各项收费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全额拨款的,只收工本费;执收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的,减半收费;执收单位为企业性的,按最低标准收费。
3、税收政策:
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依法缴纳后,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4、经批准的廉租住房小区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1、土地政策: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收费政策:按照第二条第二款收费政策执行。
3、税收政策:
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得税金额缴纳后,按税收入库级次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4、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三)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
按照专项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拆迁用地面积占整个小区用地面积2/3以上的,并当年当期开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分两年建设的。
1、土地政策:
旧平房改造土地采取毛地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净收益收取,净收益标准出让宗地的不同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不再返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得到土地后,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限期拆迁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负。
2、收费政策:
(1)对经审批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标准(20元/m2)每平方米减收10元;
(2)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40元/m2)每平方米减收20元。
3、税收政策: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得税金额缴纳后,按税收入库级次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对于项目区域内原村民购买的用于经营的商用房,给予契税返还,营业税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退返的政策。经营性商品房出售(出租)一年经营期内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危旧房改造项目
按照专项规划要求,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用地面积占整个小区用地面积2/3以上的,并当年当期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建设的。
1、土地政策:
旧城改造土地采取毛地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净收益收取,净收益标准根据出让宗地的不同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上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政府将土地出让金作为拆迁投入、小区内外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全额返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得到土地后,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限期拆迁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负。
2、收费政策:
按照第二条第二款收费政策执行。
3、税收政策: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得税全额缴纳后,按税收入库级次由财政将营业税属地地方留成部分和所得税属地地方留成作为扶持资金足额注入开发建设单位。
(五)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项目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项目,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免收。
2、中学、中专、技校的校舍项目,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项目,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40元/m2)每平方米减收20元。
3、公共建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40元/m2)每平方米减收15元。
(六)特殊地段改造
对老旧区内无连片改造条件的特殊地区、特殊位置的平房密集区、危旧房及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中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盟建设局综合评审后,提出意见报盟行署研究确定。
三、建设项目管理
(一)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经过工程招投标,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政策及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允许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
(三)供水、供热、供电、排污、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管线负责通至小区的红线处并保证及时组织配套施工,简化办公程序,配合建设单位搞好协调服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小区内的配套设施除供热外由开发单位负责施工,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使用材料的监督。
(四)小区内商品房套型面积必须执行“普通商品房住宅90平方米以下中小型住宅比例达到70%”的标准,小区配建5%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五)优先安排占地范围内被拆迁户,妥善解决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国家、自治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具有合法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项目拆迁需遵循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定程序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并按有关规定有效安置被拆迁户。对不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屋拆迁规定、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被拆迁户,阿左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拆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在规定或承诺的建设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验收及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土地使用用途,不得倒买倒卖;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特别是总体设计和单项立面造型设计,必须按规划设计进行美化、绿化、硬化、亮化及配套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不得指定或认可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造成以往开发住宅不能办理登记房屋产权证的,建设、土地、规划部门对其不予办理新的用地、规划、建设手续;建设部门停止办理开发资质、年审等手续,并依法对其警告、罚款、降级直至吊销其资质;也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变卖抵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设工期超政府批准时限的收回。
开发建设单位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者,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追缴应交款项。
(八)申请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土地部门的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协议,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申请文件等必要资料,需发改委立项的还应有相应批准文件。优惠政策申请文件报盟建设局,由盟建设局综合评审后批准执行。
(九)税收和土地收益等政策随国家、自治区政策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四、相关部门的责任
(一)本优惠政策的执行责任人为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涉及上级部门的由执行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涉及下级部门的由执行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
(二)各部门应不断加强行政效能管理,在受理政府保障性住房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严格按承诺工作时限管理,对于超过工作时限或严重超过工作时限的相关部门由督查室、监察局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九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的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的意见》,由市政府筹集安排,主要用于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产业。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研发和新产品开发补助
1. 对新兴产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开发,获得“安徽省新产品”称号的,给予企业投入研发费用10—2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二)项目补助
1. 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指除土地以外的基建投资、设备投资,下同),且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且年销售收入增长30%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且年销售收入增长35%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且年销售收入增长40%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补助;
(5)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2. 支持新建、引进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新兴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1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3. 支持高成长性新兴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体量虽然不大,但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带动作用大的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三)贷款贴息
1. 对年销售收入增长30%—40%(含30%),且被认定为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15%的贴息;
2. 对年销售收入增长40%—60%(含40%),且被认定为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0%的贴息;
3. 对年销售收入增长60%(含60%)以上,且被认定为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5%的贴息;
4.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时间为一年;
5. 对发展速度快且无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兴产业企业,根据税收贡献,参照上述贴息比例给予一定补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均需向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专项资金的县区属企业,须经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选后上报。
第九条 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的补助采取年度申请的办法,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属于新兴产业并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简介;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或登记备案文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同时提供贷款合同,资金拨付及利息支付凭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区专项资金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在市级媒体公示。
第十三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公示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并及时将确定的项目和汇总意见报请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得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上报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