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抚府办发[2006]24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校学生、其他持有长期城镇户口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我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 以单位、个人缴费为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二) 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 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资金;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不记征税、费。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模式、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方式:
(一)现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原方式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单位职工整体办理参加医疗保险。
(二)以下各类人员按下列模式,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方式参加医疗保险。
1、原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和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
参保模式:住院医疗保险(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及已改制企业继续按《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及已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05]30号)文件规定执行)。
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十五年(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资金来源:由原单位筹集解决,确有困难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对特别困难无力筹资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2、原国有企业其他职工
参保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9.5%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资金来源:个人缴纳。
原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但从2002年1月1日医改启动之日起计算缴费,连续缴费至男满60岁,女满55岁时,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即低保人员)
参保模式: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资金来源:由个人缴纳50元,从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提取50元,地方财政支付20元。其中低保常补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从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提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残联从本级征收的残疾人保障资金中支付。
4、市级以上(含市级)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联合鉴定为个人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
参保模式: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40元。
资金来源:个人缴纳120元,总工会在年终送温暖资金中提取120元。
5、各大中专院校(含属财政拨款的大学生)、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市城区及各县(区)城关镇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托儿所)在校学生。
参保模式:学生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
资金来源:由学生本人自愿缴纳。
6、其他城镇居民
参保模式:以户为单位,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9.5%的标准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缴纳。
资金来源:由参保家庭自筹。
7、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参保模式: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资金来源:由所在用人单位缴纳。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距退休不足5年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给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到位。
第十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到位,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由统筹地区总工会按规定收缴资金,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各大中专院校(含属财政拨款的大学生)、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市城区及各县(区)城关镇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托儿所)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学校共同征收后,及时缴入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享受财政拨付医疗费的大专院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医疗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其他居民可到所在社区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缴费等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照《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抚府发[2001]3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残疾人就医按政策规定享受就医“三免四减半”等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照《抚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抚医办[2001]10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院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居民门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由居民个人自付。
(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居民患大、重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付。
(三)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比例为:
300元以上——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000元以上——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5%;
2000元以上——4000元,统筹基金支付70%;
4000元以上——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75%;
6000元以上——8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
8000元以上——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如下:
(一)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标准为:
300——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000元以上——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5%;
5000元以上——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7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
20000元以上——6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
(二)学生医疗保险费年度内的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0元。
(三)因病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指定医院就诊,其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需先付15%后,再按上述规定结算。
(四)因疾病等死亡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五)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外伤,因自身责任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六)参保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其转诊转院,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审核、报销等有关手续的办理,按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经费,按相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设立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经费。教育部门在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学生医疗保险工作中承担着相应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可按本年度学生医疗保险费征收额的一定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另行制定),用于组织学生整体参保工作中的费用开支,所需经费在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配套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教基〔2002〕1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特别是面对社会竞争的压力,他们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升学就业和自我意识等方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因此,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总结实验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2.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教育,重在指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关注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积极做到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尊重、理解与真诚同感相结合;预防、矫治和发展相结合;教师的科学辅导与学生的主动参与相结合;助人与自助相结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3.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目标是: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4.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帮助学生树立在出现心理行为问题时的求助意识,促进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减少和避免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各种不利影响;培养身心健康,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按照“积极推进、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不同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师要在具有较全面的心理学理论知识和进行心理辅导的专门技能以及提高自身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上有显著提高。
——有条件的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抓好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同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区域性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推进工作。
——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和边远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中小学地区性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重点抓好一批心理健康教育的试点学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5.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6.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做到循序渐进,设置分阶段的具体教育内容。
小学低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集体、新的学习生活与感受学习知识的乐趣;乐与老师、同学交往,在谦让、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友情。
小学中、高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品尝解决困难的快乐,调整学习心态,提高学习兴趣与自信心,正确对待自己的学习成绩,克服厌学心理,体验学习成功的乐趣,培养面临毕业升学的进取态度;培养集体意识,在班级活动中,善于与更多的同学交往,健全开朗、合群、乐学、自立的健康人格,培养自主自动参与活动的能力。
初中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中学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要求,培养正确的学习观念,发展其学习能力,改善学习方法;把握升学选择的方向;了解自己,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同学、老师和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培养对挫折的耐受能力。
高中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具有适应高中学习环境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充分开发学习的潜能,在克服困难取得成绩的学习生活中获得情感体验;在了解自己的能力、特长、兴趣和社会就业条件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职业志向,进行职业的选择和准备;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的状况,正确对待和异性伙伴的交往,建立对他人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提高承受挫折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7.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注意发挥各种方式和途径的综合作用,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在小学可以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营造乐学、合群的良好氛围;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在做好心理品质教育的同时,要突出品格修养的教育;高中以体验和调适为主,并提倡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的紧密配合。
8.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包括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心理知识讲座等,旨在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学科化的倾向。
9.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有效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
10.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要创设符合心理健康教育所要求的物质环境、人际环境、心理环境。寻找心理健康教育的契机,注重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人格魅力和为人师表的作用,建立起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师生关系。班级、团队活动和班主任工作要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11.积极开通学校与家庭同步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学校要指导家长转变教子观念,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营造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环境,以家长的理想、追求、品格和行为影响孩子。
五、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实施
12.加强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根据本地、本校教育教学实际,保证心理健康教育时间,课时可在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时间中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到对学校督导评估之中,加强对教师和咨询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搞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关键。学校要逐步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专职人员的编制可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统筹安排中小学专职心理辅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或心理咨询人员。
要重视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一个方面,为教师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关心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教师的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使他们学会心理调适,增强应对能力,有效地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14.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培训。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培训骨干教师。高等学校的心理学专业和教育学专业要积极为中小学输送合格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师范院校要开设与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课程,以帮助师范学生和中小学教师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把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践锻炼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15.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学校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强调集体备课,统一做好安排。要以学生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教研活动,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难点,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带课题培训与合作研究等方式,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16.各种心理健康教育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的编写、审查和选用要根据本指导纲要的统一要求进行。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凡进入中小学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7.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的密切联系,既不能用德育工作来代替心理健康教育,也不能以心理健康教育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同时,各地应根据中央和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对此项工作统一规范称为“心理健康教育”。
18.心理咨询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大中城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配置专职人员。对心理咨询或辅导人员要提出明确要求。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如测谎仪、CT脑电仪等。
19.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要充分利用社会心理健康教育的资源,又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和学科化的倾向。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搞成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也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看成是中小学各学科课程的综合或思想品德课的重复,更不许考试。
20.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与科学管理,特别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关系的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大力指导,积极支持科研部门广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健康地发展。
20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