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平等信任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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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平等信任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平等信任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于2012年6月5日至6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分别会见普京总统。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一系列部门间、企业间重要合作文件,涵盖工业、民用航空、传统能源、核能、相互投资、旅游、斯科尔科沃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合作、出口信贷和保险、媒体合作等领域。

  一

  双方回顾了新世纪以来中俄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两国各领域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感到满意。

  双方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繁荣、世代友好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恪守尊重彼此利益和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在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互利共赢,不对抗的原则。两国元首指出,这一方针是两国外交最主要优先方向之一,符合两国的根本国家利益,有利于实现两国的发展繁荣,有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进一步落实两国领导人确定的未来10年中俄关系发展规划。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保持密切高层交往,完善议会、政府及部门间合作机制;

  ——完成2009-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制订并批准2013-2016年实施纲要;

  ——在中俄战略安全磋商机制框架内加强双方在地区以及全球问题上的沟通和协调;

  ——全面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努力在2015年前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1000亿美元、2020年前提高到2000亿美元,同步提升经贸合作的质量,加强在投资、能源、高科技、航空航天、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重点推动两国战略性大项目合作,扩大地方合作与企业交流;

  ——为进一步夯实双边关系的社会基础,制订中俄人文合作行动计划,举办好2012年中国“俄罗斯旅游年”和2013年俄罗斯“中国旅游年”活动,推动两国青年经常性交往,包括协商确定未来5年互派青年代表团机制,落实好莫斯科大学300名青年学生今年暑期来华研修计划,向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以及其他双边社会团体提供协助;

  ——本着睦邻友好、彼此理解、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精神深化两国边境地区的合作,包括对国界线进行联合检查,落实边境地区军事领域相互信任和裁减军事力量的措施,界河航行,对界河进行必要治理,保护环境,促进边境地区协调发展,推进跨境基础设施和边境口岸建设;

  ——增进两军传统友谊,深化两军各层次、各领域合作,开展旨在提高两军协同能力和促进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联合军事演习;

  ——完善打击跨国犯罪、反恐、禁毒等领域的现有合作机制,扩大司法及检察机关的合作,继续探讨建立中俄执法安全合作委员会问题;

  ——在移民问题全面协作框架内完善条约法律基础,以便利两国公民合法往来,防范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

  ——通过密切协作,包括通过对等增设领事机构,维护两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

  双方指出,国际关系正经历快速深刻变革。国与国相互依存进一步加强,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新兴经济体的作用不断提升,世界多极化趋势深入发展。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的必要性客观上要求各国团结一致,开展各种形式的协作和互利合作。

  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在以下方面共同努力:

  ——政治领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各领域合作,促进在国际关系中确立法治原则,促进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加强联合国核心作用,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反对对其进行修改和肆意解读的企图,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各国人民独立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坚持通过和平对话方式化解矛盾与分歧,反对干涉别国内政。

  ——经济领域,开展合作、优势互补,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互利、照顾彼此利益的方向发展,建立公正、公开、合理、非歧视的国际贸易体制,携手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积极发挥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的作用,挖掘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潜力。

  ——安全领域,以平等和互信为基础开展合作,建立公平有效机制维护共同、平等、不可分割的安全,摒弃冷战思维和集团对抗,反对绕开《联合国宪章》动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人文领域,既保持民族特色,又相互借鉴。尊重文化多样性,促进消除各国民众之间的精神隔阂和意识形态偏见,努力建立真正的文明对话,将文化交流作为实现国际关系和谐的有效工具。

  ——环保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创新技术走可持续增长的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三

  双方高度评价2011年至2012年中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主席国期间取得的巨大成绩,旨在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拓展经济和人文交流的条约法律基础显著巩固。由中方倡议举办的“睦邻友好年”活动进一步确立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基本理念,促进了上海合作组织各国人民之间文化传统的相互借鉴。各方积极致力于弘扬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相互尊重的原则,使上海合作组织的威望和影响显著提升。

  双方认为,即将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元首峰会将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是本组织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其作用的重大举措。

  双方认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就保障地区和平与安全进一步深化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在本组织框架内就地区安全问题,包括阿富汗问题定期举行磋商,邀请观察员国及其他有关各方参加。

  中俄两国将通过落实能源、节能、交通、农业和高技术等领域的大型合作项目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为给上述合作项目提供融资保障,双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在专家层面探讨组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开发银行有关问题。

  双方支持上海合作组织扩大同其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对话,重申坚持上海合作组织开放原则,重视有关国家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的愿望,将加紧协商涉及扩员的法律、财务和行政条件。

  四

  双方重申,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实现半岛无核化,符合有关各方共同愿望,实现这一目标对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双方坚决反对任何有损于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和不利于实现半岛无核化的行为,希望有关各国保持克制,避免半岛局势进一步复杂化。双方认为,对话协商是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中俄呼吁有关各国早日重启六方会谈,以和平方式均衡解决有关各方关切,实现本地区长治久安。

  双方重申,坚定支持维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强调叙利亚局势发展对中东乃至世界和平、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坚定认为,叙利亚危机必须通过冲突各方停止暴力,开启全面政治对话,并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寻求公正、和平解决。双方坚决反对通过外来武力干涉解决叙利亚危机的图谋以及在联合国安理会等场合强行推动“政权更迭”。双方深信,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联合国-阿盟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安南的斡旋努力,敦促叙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武装对抗,全面落实安南“六点建议”和平计划及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为此,中俄双方欢迎在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2043号决议基础上在叙部署联合国监督团。

  双方呼吁叙政府及所有反对派尽快开启政治对话,努力推动叙局势正常化,恢复叙国内安全和法律秩序。

  双方反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赞同对伊朗采取过度施压和单边制裁行动,主张在伊核问题上积极劝和促谈,通过对话与谈判和平解决,防止局势继续朝对抗方向发展。尤其在阿富汗和西亚北非局势总体动荡的背景下,这将对地区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双方支持阿富汗成为和平、稳定、独立、发展、没有恐怖主义及毒品犯罪的国家。双方欢迎上海合作组织给予阿富汗观察员国地位。双方认为,必须集中力量发展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涉阿富汗事务地区合作机制,避免机制重叠造成效率低下。

  双方强调,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不断上升。双方欢迎加强地区一体化和多边合作,指出该进程有利于加强国际关系多极化、民主化,维护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双方指出,亚太地区仍存在诸多挑战与威胁,要求地区各国共同努力加以应对。双方认为,两国的优先任务是,加强相互协作,推动两国元首共同倡议,致力于在亚太地区构筑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格局,以维护该地区各国共同利益,保持稳定与安全环境。双方支持包括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东盟与对话伙伴国防长会议、亚洲相互协作和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在内的地区组织、论坛和对话机制之间发展伙伴关系。双方重申愿在上述及其他多边机制框架内密切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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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环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环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



  第一条 为鼓励在鞍山环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新办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免征所得税。经过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免购各种债券,暂缓交电力建设基金。

  第六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取得科技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率另定。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创外汇,五年内企业全部留成,第六年起,地方外汇管理局和企业二八分成。

  第九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海关按加工贸易管理。为促进区内企业生产和开展保税业务,经海关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海关按《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按统一规划建设,优先列入固定资产计划,优先安排施工。

  第十一条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报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按收费标准的50%交纳土地使用税,适当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在5年内交付。

  第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国家授予外贸经营权。按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凡有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创汇情况给予缓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照顾。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所需资金,银行优先提供贷款。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方面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出国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省科委审批,以后由企业申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对被评为国家或省级先进单位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免征奖金税。

  第十九条 经核定批准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环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4日凌晨4时41分,10辆从广东运稀土至江西省修水县的新余籍大货车到达永武高速公路武宁县境内的澧溪收费站,面对着收费站工作人员示意停车的手势,不仅没有减速,反而加速冲了过来。收费站的挡车器与栏杆均被冲断。 经警方调查,冲卡前,十辆货车车主一起商量冲卡的事,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冲岗的顺序。这次大货车集体冲岗逃费案件,分工明确,偷逃金额大,影响较为恶劣,这些货车大多为100%超载,从定南至武宁,路程长,每辆车分别逃费7000至9000元,10辆车共计逃费8万余元。后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10名冲岗逃费者实行逮捕,对其余11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目前,此案已经侦查终结,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综合中国警察网、九江新闻网消息)
二、分歧意见:
对司机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冲岗逃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形成了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一)构成犯罪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签订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冲岗逃费行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有冲卡逃费的行为,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①。目前武宁警方也持该观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驾驶员采取合法驾车的手段隐瞒了违法犯罪的目的,使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认为驾驶员不具有犯罪的目的,只是一般的通行者,因而将通行卡给驾驶员,导致后来冲岗逃费行为的发生,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008年3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出台文件,将多种偷逃通行费行为界定为诈骗。其后,四川、江苏、浙江也先后出台类似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例如,浙江和四川规定:“对聚众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车辆强行冲卡,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
第四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司机冲岗逃费实际上可理解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用危险驾驶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哪怕没有实际造成后果损失,比如撞伤人,也可以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刑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构成“抢夺罪”。理由是:司机冲岗逃费是公然使用冲岗方式,来达到其应当支付而不支付通行费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二)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目前我国刑法对司机在高速度公路收费站冲岗逃费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此类行为目前不宜以犯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司机在高速度公路收费站冲岗逃费行为构成“抢夺罪”,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
(一)司机在高速度公路收费站冲岗逃费行为显然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是: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机强行冲岗逃费使用的是“暴力”方式,而不属于“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司机也不是骗取高速公司经营者的通行费,而是强行不交通行费。因此,司机冲岗逃费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司机在高速度公路收费站冲岗逃费行为显然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是: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②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各种巧妙的方法让受骗者主动给付财物,而在司机冲岗逃费行为中,司机并没有实施什么欺骗行为,使用的的强行“暴力”冲岗来实现其目的的,逃费的利益并不是受害者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自愿给的。因此,司机冲岗逃费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司机在高速度公路收费站冲岗逃费行为不能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理由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高速公路经营者在法律性质上是企业,并不是国家执法机关,他们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其次,司机仅是破坏了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收费秩序,还不能上升为公共交通秩序;第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人数必须是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该罪定罪处罚,不能解决一、两个司机冲岗逃费的情形,不能普遍适用。因此,司机冲岗逃费也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费。
(四)司机在高速度公路收费站冲岗逃费行为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理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司机冲岗逃费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高速公路经营者正常的收费秩序和收费权利,并不是公共安全,其次,司机冲岗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险程度显然不是一个级别的、并不相当。因此,司机冲岗逃费也不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司机在高速度公路收费站冲岗逃费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③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抢夺的方式是“公然夺取”,但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主观上,行为人存在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1、司机驾车上高速公路从领取通行收费卡开始依法即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达成了一个通行服务协议,那么司机就有义务在下高速公路时向收费站交纳相应的通行费,该通行费在法律上即为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产。司机冲岗逃费的行为,侵犯的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物(主要是应收的通行费)。
2、司机冲岗逃费,是在看到收费栏杆拦下要求其支付通行费的情况下,采取强行冲岗的方式,即通过冲开挡着的、标志着收费权利的栏杆,同时将象征结算凭证的通行收费卡带走,来达到离开高速公路、拒付应付的通行费目的。司机夺取的是一种通行费的收费权,该收费权表现为一定金额的通行费。但司机没有对收费人员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没有危及收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这是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3、司机冲岗逃费时,他在主观上是明知要支付通行费而拒不支付的,存在非法占有该通行费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强行冲岗离开高速公路,在没有付出对价的基础上来达到消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收费权利的行为。司机在冲岗的同时将作为结算凭证的收费卡带走,和“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以抢夺罪论处”④⑤在法理上是一样的。
4、依照“抢夺罪”处理司机冲岗逃费行为,一是,可以解决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冲岗逃费行为。如果逃费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司机补交通行费即可达到制裁目的。二是,对于司机冲岗时对有关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以及抢夺转化为抢劫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20日法释[2002]18号)以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都有明确规定,都可以得到解决。
5、对于本案,十辆货车车主事前一起商量冲卡事项,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冲岗的顺序,分工明确,每辆车逃费数额均在7000元以上、逃费金额巨大,我们认为对行为人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并且行为人属于共同犯罪。

[注 释]:
①刘建平,《高速公路冲岗逃费行为的法律定性》,来源: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1703,2012年12月1日9:05访问。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889页。
③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四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1095页。
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2002年1月9日),“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⑤例如杜新珍在其《暴力抢走债权人借条并销毁的行为认定》一文中即认为:“茆玉林及其妻女徐秀华和茆晶晶三人,将冀益春按倒在地,捉住其手脚,从其衣服口袋中掏出借条并烧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载《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02期第44页—第46页)。当然这是在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行为夺取借条,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将借条抢走的话,显然构成了抢夺罪。
(2012年12月1日完稿)

作者简介:
戴建利:男,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副局长。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邮编336300。
杨连富:男,江西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地址:江西省宜丰县永和东大道292号,邮编336300,联系电话:13979511929。电子邮箱:lawylf@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