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清收律师意见书/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2:48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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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xx县xx铝型材厂贷款情况的律师意见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xx县xx铝型材厂原在xx农村信用社先后贷款18笔累计70.2万元,这些贷款应属无担保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且大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并脱保,在2000年经法院、公安局共同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就其中的7.4万元,xx县xx铝型材厂才勉强与信用社签订了还款协议,才使本已失胜讼权的这7.4万元贷款得以保护,现信用社根据上述贷款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现我们对信用社的处理方案,就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7.4万元贷款通过起诉,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完全受法律保护,且起诉时又申请法院对铝材厂的财产予以查封,该7.4万元能依法收回。
  二、已超过诉讼效的62.8万元贷款,xx县新兴铝型材厂同意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签订后,意味着双方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含以商xx以个人名义贷款的18万元)。
  三、xx县新兴铝型材厂所欠的120多万本息,双主商定以该厂的所有设备及房产抵偿,信用社变卖时应请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依法变卖,应查清这些财产是否抵押给他人。
  四、对铝材厂的所余房产,铝材厂对外出租后,部分租金交给信用社用于归还贷款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4.5万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协调费等费用以商xx名义另在信用社办4万元借款。在法律上只要这4万元是信用社实现债权的费用,可并入总债权,一并解决。
  六、注意事项:
  1、应查清铝材厂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只有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才能代表法定人行使有关权力;
  2、兵贵神速,抓紧时间与张长水联系协商,以抓住有利时机,使信用社的债权得以切实有效的实现。
  七、值得肯定推广之处:
  信用在解决贷款问题上,方法灵活,能对症下药,区别对待,特别值得首肯的是,想方设法使已超过诉讼时效者起诉已丧失诉权的68.2万元,贷款,又与对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使已无保障的巨额债权又从法律上加以重新确认,使无望的债权变有希望,同时,信用社不要放弃任何时机,尚能抓住机会不失的有利条件,全面了解信息,与想购买铝材厂的张xx协商有关事宜,使信用社的该笔贷款早已变现,以实现信用社的资金回流,以上做法实在难能可贵。
  以上供参考。



   律师:张xx

二○○x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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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山东的公物警察——护路警察

刘建昆


  道路是行政法上重要的公物。尽管现在,城市道路与普通公路的管理是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同机关的行政权力是同质的,即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等;至于交通规则的执行,则属于一般治安警察权。

  民国24年(1935年)3月,山东全省汽车路管理局公布《修正保护专路处罚规则》和《台潍路工程保护暂行办法》。同年10月,山东省政府批准《全省汽车路省理局护路警察组织章程》及《服务规则》。月内,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护路警察大队,保护公路,维护正常通车。

  以行政权力(警察权)保护公物状态安定、不受损害,查禁破坏公物的行为和非法利用的行为,这种权力就是公物警察权。山东省护路警察的设立,即是专门设立一种警察机关,执行保护特定种类公物(汽车专路)公物警察权。

  护路警察又叫公路警察,与渔业警察、森林警察、铁路警察等,在民国时期都属于“特务警察”即专业警察。抗战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公路警察法令。因此各省出现不同的称呼,例如民国22年(1933年)8月15日,河南省政府核准公布《河南省公路警察组织章程》和《河南省公路警察服务规则》,就对公路警察的性质、组织、任务、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当然,具体的公物警察规则在不同种类的公物、甚至不同时期的同种公物上也可能是不同的,这与公物所处的时代背景,技术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民国时期关于公路的公物警察权,今天仍然可以在有关法规中找到他的影子。例如当年私自伐取专路树、草、土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仍然规定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当年禁止大车(马车)利用汽车专路的公物利用规则虽然不存在了,但是今天《公路法》上仍然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这样的利用规则——只是其执法主体已经从警察机关分化为城管局和公路局了。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录:《山东公路史》节选

  为了保护公路不受车马践轧,山东省建设厅于民国20年(1931年)颁布《禁止车马践轧汽车路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县政府应督该建设局、公安局、民团与区公所、各汽车路局和所属各站及稽查、押车等人员,负责禁止车马践轧公路,如有车马践轧,应由县政府处罚车户出工修路。暂行办法所指的车马,是指汽车以外的车辆和骡马牲畜,主要是民间马拉铁轮大车。当时将公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定的汽车专路,只许汽车通行,其他车马只准横过,绝对禁止通行;一类是原有官道加宽筑成的汽车路,由各县置备木牌,安设于路心,指示汽车与其他车马分辙行走,车马不得越辙通行。

  山东全省汽车路管理局制订的《保护专路处罚规则》,经呈省批准后,指定在烟潍、台潍、青烟3条汽车专路施行,如其他车辆、牲畜在这3条专路行走,规定脚踏车罚款10元以下,大车每辆罚款20元以下,小车每辆罚款5元以下,人力车每辆罚款2元以下,自用包车加5倍处罚,骡马牲畜每头罚款10元以下。私自伐取专路树、草、土方,规定伐树l株,一年生的罚款5元以下,二、三年生的罚款10元以下。私自在路线内割草,每平方米罚款2元以下。在沿路地基以内私挖土方,罚取土户出10—l00工日修路。车马违禁情节严重的,移送县政府依法惩办。全省汽车路管理局还订有《工程保护办法》,规定因农业耕作破坏桥梁、涵洞、磁管及其他公路上建筑物的,须照价赔偿。

  铁轮大车行走公路,损坏路基路面严重。当时大车是农村主要运输工具,一向有路行走,后因修建公路,占用了原有的大车道,公路又不让大车行走,在大车没有适当道路可行情况下,仅靠行政命令禁止践轧公路,效果不大。为此,当时采取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汽车与大车分道,修公路时如占用了原有人车道,而附近又无他路可走,则在公路旁另修大车道;一是准许大车在公路一侧路肩上行走。民国23年(1934年)12月21日,山东省政府召开了一次规模较大的会议,在决定修筑8条公路中,济东濮段八里庄至南馆陶、八里庄至濮县和济利沾段济南至利津等3条,因公路占用原大车行走的沿河大堤,要各县在堤下另修大车道,济德南段齐河至夏津、曹济郓段济宁至曹县、巨野至鄄城、济利沾段济南至临邑和商河至乐陵等5条,则在公路旁修一并行的大车道。并规定公路高于大车道0.7米,宽6米,大车道宽4米。公路和大车道外侧及两路间各植树l行。会后根据12个县的资料,曹县、济阳、东阿、乐陵、商河、齐东、历城、蒲台、高唐、齐河等10县均征调民工修完应修的堤下大车道和与公路平行的大车道,范县修的沿金堤大车道也征工修竣。只有一处堤下经常积水又无绕道余地,只得沿用长约150米的金堤,竖立木牌,汽车与大车分辙行走。

  在公路上设置护路警察,是仿照铁路的办法。山东省汽车路管理局于民国24年(1935年)公布护路警察组织章程和服务规则,规定每一汽车路管理段设1护路警察大队,每大队设队长、督察员、书记员各1人。分队长和督察各若干人。大队长承局长及主管段长之命,管理全路护路修路等工作.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长警。分队长承大队长之命,办理所辖路段内护路修路事宜。长警驻站时,并受汽车站长的指挥。护路警察在所辖段内巡查和管理护路修路.每日汇报巡查和处理情况。送有行车事故或其他必要事项,需要协助站长或押车员时。应负责办理,不准推托。如有损坏道路阻碍行车者。随时送附近部队或汽车站,转送该管地方行政机关处理。规定路警每天出勤,必须佩或符号警笛,在正常情况下,一律步行。有紧急任务时,才许乘坐汽车.为了提高路警的知识和服务质量,规定分期轮训办法。训练分队长及巡长(或一等警察),训练期一般3个月。训练科目分军事、工务、警务章则3科.军事方面主要是步兵操典、构筑沟垒工事、防空、防毒常识,工务方面主要是道路工程、简单测量、架设简易桥梁工程。警务章则方面主要是违警罚法、公路规则、护路章则等。根据1935年5月调查:当时烟潍路设有护路警察45名,警长1名,在商办时,护路警察曾多至100多名。

  注释

  《山东建设月刊》第一卷第六期《法规》,1931年版。

  《山东全省汽车路管理局特刊》第二期,1936年版。

  《山东全省汽车路管理局特刊》第二、三期,1935年版。

  《山东全省汽车路管理局特刊》第三期,1936年1月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
196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青海、陕西、黑龙江、贵州、广西、内蒙古、河北等7个省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报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逾期没有处理的数量很大。(中略)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的是:(1)有些劳改管理部门和监狱从1958年以来对生产抓的多,对执行政策注意不够,认为死缓罪犯即令减刑,也是无期徒刑,早一天晚一天没有关系;(2)犯人调动频繁,制度不严,手续不清,档案不全,犯人刑期何时期满也不清楚;(3)由于法院与劳改机关和监狱无领导关系,平时对死缓犯人的刑期没有检查,等等。这种情况,不仅反映了政法机关对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表现了极不认真和极不严肃的态度,而且也影响了对罪犯的改造。现在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为此决定:
(一)各地劳改机关和监狱,应当对现在关押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全部彻底地进行一次清理,凡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的,监所、劳改队应根据其悔改程度分别提出减刑意见,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个别特殊表现好的,也可以减为十五年徒刑,报送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查。公安厅(局)审查同意后,分别提请各该罪犯原判法院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然后交监所或劳改队执行。
(二)凡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计算。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至减刑确定前关押的日数应计算在新的刑期以内。
凡原判死缓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现在又减为有期徒刑时,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自判决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判决有期徒刑以前的关押日数,不得计算在新刑期以内。
(三)为了切实按期对死缓罪犯进行处理,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经常对在劳改机关和监狱关押的死缓罪犯进行了解,凡死缓二年期满的,应及时通知罪犯所在地区的公安厅(局),以便转知有关劳改机关和监狱。劳改机关和监狱对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二年期满后,应根据罪犯的表现主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省公安厅(局)审查,不要拖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按期处理死缓罪犯的情况,应经常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今后各地人民法院向劳改机关和监狱移送犯人时,必须附送判决书、执行书,没有这些文件,劳改机关和监狱应及时提出意见要求补送。监狱如果发现这些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时候,应当及时退交有关法院说明或者补充。
(五)对这一清理工作应迅速进行,越快越好。你们应根据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统一作出安排下达执行,并在清理工作结束以后分别报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