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流氓罪与抢劫罪/滕传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6:28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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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流氓罪与抢劫罪

滕传枢


  我国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50条对抢劫罪作了这样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菲,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侵犯的客体来说,前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后者属于侵犯财产罪拟、栓质和量刑来比较,流氓罪属于轻罪(刑法本身就规定了要"情节恶劣的九流氓行为才构成此罪),抢劫罪属千重罪。从条文上看,这两个罪很易区别。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发生把流氓罪误定为抢劫罪的现象。因此,如何正确区分流氓罪与抢翱罪,是一个应该讨论相必须明确的问题。
为了阐明这个问题,我先举下面两案为例。
案例一:被告人李XX,男,工8岁。一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中午李在汽车站候车室避雨时,见外县莱的三青年坐在凳子上看连环画,便坐到其申一青年黄X身旁间萤借书。李看完还书时,见萤穿的桔黄色皮鞋,便问黄在哪里买的?多少钱一双?并叫黄脱下给其试穿,进而提出与黄换鞋,黄不同意,李看到簧手摸腰部,误认为簧去摸刀子,即从身上拿出自制火药枪对黄说,"你脱不脱,不脱我就不客气了!"黄被迫把皮鞋脱给李。李把枪放进衣袋里,穿上皮鞋,把自己原来穿的皮鞋丢给黄,黄还是坚持不换,李说,"不换连手表都抢!"说完即扬长而去。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被告王XX、姚xx、王xx三人与另外两个青年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在贵州省贵定火车站一家小食店喝酒。适逢清镇县社员胡某、姜某路过;王误认为二人是龙里县人,即对同伙说:片那两人是龙里的。上次我们去龙里玩被他们打过,今天我们打转来!"喝完酒后,王等即赶往候车室,分坐在胡的身旁,先向胡索要香烟,后又夺取胡的日记本,继而王xx又拨出了刀子抵住胡的腰部。王等三人从胡的身上搜出现金三元多,将几角零头还给胡作路费后,将三元钱拿走。对胡的挎包•手表及其它财物没有触动。某县法院在审理申以"三被告互相借助,形成了共同抢劫犯罪的故意,由报复转变为抢劫"为理由,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男二人拘役六个月。
象这类案例,都是把流氓罪误定为抢劫罪了。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区分流氓罪与抢劫罪呢?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区分流氓罪与抢劫罪侵犯的不同客体

  流氓罪与抢劫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而且它@WP侵犯的客体之间是交叉关系。流氓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社会秩序,也侵害公民(特别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公私财产;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社会秩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易将两罪侵犯的客体相混淆,特别容易把流氓罪申侵犯了公私财产的行为误认为是抢劫行为。如上述案例一被告李XX的行为侵犯了公民(黄x)对私人合法财产(皮鞋)的所有权;案例二2xx等被告侵犯了公民(胡xx)对私人合法财产(三元现金)的所有权。由此误将流氓罪与抢劫罪侵犯的客体相混淆,造成定罪不当。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从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全部客体中找出它主要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从而正确定性。流氓犯罪活动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也受到馒寓,但流氓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一般没有什么仇怨或联系,馒犯的对象不是特定的,犯罪目的也不是针对特定的公私财产,它所遣戊的物质损害一般是流氓行为造成的附带后果。这种犯罪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造成威胁,•使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遭到破坏,它具有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所以,流氓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的是社会秩序而不是人身权利及公私财产。
  抢劫罪则不然,虽然它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这种侵犯只是作为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手段。抢劫行为从广义上说也侵犯了社会秩序,但不是刑法分则中第六孽所规定的那种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抢劫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是将公私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所以,它侵犯的客体主要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其它。

第二、正确区分流氓罪与抢劫襄的重现要件渖客观要件

  这两个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抢劫罪可能有不同的动机,但目的只有一个,即将公私财物揖为己有。流氓罪的动机、目的则比较复杂,它不是以取得财物为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侵犯某一特定的个人(有时也有特定的对象,如对某一妇女进行公开侮辱万,而是在无耻下流的心理支配下,企图通过各种流氓活动来达到寻欢作乐或者满足某种卑鄙欲望的目的。因而此类犯罪分子往往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违反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有意地以这些行为来表明自己对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藐视。
  流氓犯罪分子在实施行为时常会产生损害或夺取他人财物的心理状态。"比如案例申李xx想换取他人皮鞋,王Xx等人想占有他人三元钱。如果局限到这一具体环节来看,就会认为行为人产生了新的犯罪故意或者把它看成牵连犯罪,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为抢劫罪。
  由于流氓犯罪与抢劫犯罪目的不同,表现在客观行为上两罪之间也有区别。在时间上,抢劫犯『常发生在夜间或很少有人活动的白天i流氓犯罪常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甚至众目瞪筷之下。在地点上,抢劫犯『常发生在较隐蔽或不易被人发觉的场所;流氓犯罪常发生在闹市通衡和公共场所。在手段上,抢劫犯罪常采取突然袭击方式,甩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在较短暂的时间内将受害人的特定财物特别是现金及贵重物品抢走,。一般情况下,尽可能将钱财洗劫一空鼻流氓犯罪申侵害财物的行为常是在其它流氓行为的实施过程申渐进发生的,过程可能延缓较长,侵害的可能仅是受害人的部份财物而且数额不大。在危害后果上,抢劫犯罪主要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和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由于抢劫罪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抢劫数额的大小相是否实际抢到财物并不影响定罪,抢劫造戊的人身侵害则作为结合犯规定在同一条文内而不作数罪;流氓犯罪则主要健公共秩序遭受破坏,至于使公私财物遭到的一般损害后果只是成为组成破坏公共秩序这一一总危害后果的内容之一。
  由于流氓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比较复杂,如寻衅滋事行为,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强要硬夺,抓拿骗吃,•哄抢帽子、眼镜,拦截车辆等行为与抢劫行为澈相类似,加上流氓犯罪中常常发生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这样就极易把这类流氓行为与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相混淆。如案例一一申,被告人李xx甩火药枪胁迫强行换茬受害人簧X的度鞋;案例二申,•垂xx等被告人用刀子胁迫强行从受害人胡xx身上搜走三元钱等行为。

第三、正确认定流氓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数罪和牵连犯罪

  由于流氓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比较复杂,因此在犯罪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同时实施抢劫或者抢夺•强奸•杀人、伤害、盗窃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动机目的就起了变化,即在主观上产生了新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根据主客观要件相一致的原则,除了符合流氓罪的构成条件以外,又符合了另外一个或一个以上罪的构成条件。这样就成为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去处理,而不发生牵连犯罪的问题。
  至于在流氓犯罪中发生与抢劫罪牵连犯『的问题,我认为这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不同于一般的牵连犯罪。其一,蔬氓犯罪的方法和结果本来就常常触及一一般的抢劫以及抢夺、伤害、盗窃等罪各,而这种情节本身就已包含在流氓犯『的构成要件之申,不该也不必作牵连犯罪处理。其二,流氓罪除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与一一般抢夺、盗窃、伤害等罪相比,已属重罪,即使按牵连犯处理,亦应以流氓罪处罚。"而流氓罪与一般抢劫罪相比,则属轻罪,如果把流氓罪中饱强要硬夺这类侵害公私财产的行为都按牵连犯罪以抢劫罪论处,显然失之过重。因此,只有从犯罪的全过程而不是从某一情节考虑,当这类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对公私财物的侵害)超过流氓罪本身的危害后果(对公共秩序的侵害)肘,才应考虑按牵连犯罪的原则去处理;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这种危害程度呢?那就只能以侵害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来认定了。但是,惋若流氓犯罪分子明知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而加以抢劫,则必然已产生明确的抢劫故意,那将是数罪的问题而不是牵连犯。只有流氓犯罪分子抢劫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却并不知道此项财物的价值时,才构成牵连犯『。
  从本文所举的案例一、二来分析,被告人李XX出于"赶时肇"的动机,目的是换取受害人的一双皮鞋(价值不大)。被告王xx等三人的动机是"报复",目的是寻衅扛架。因此,他们在一种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心理文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他们并非以劫取对方钱财为主要目的,在客观上。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中,采取了强要硬夺的方式使受害人的人身和物质部造成了损害,给社会上人们的心里造成恐怖感和不安全感,影响是极坏的,情节是恶劣的。但是他们对受害人的其它财物,特别是对贵重物品(如手表)均未触动。这与他们的主观要件一致。因此,上列两案被告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应是公共秩序而不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不发生牵连犯罪和数罪的问题。他们的犯罪应定流氓罪而不应定抢劫罪。

1982-09-18于贵州都匀




[ 原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报《 法学季刊 》1982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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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3]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屠宰厂(场)〕。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三条 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纳入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第四条 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上的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厂(场)1—2个;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城市市区和县城可各设屠宰厂(场)1个;距市区、县城1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和工矿区可各设置屠宰厂(场)1个;鲜肉需求量小的乡(镇)可按经济区域与其它乡(镇)联合设置屠宰厂(场),不单独设点;地处偏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的屠宰厂(场),当地可适当增加设置数量。

  牛、羊屠宰一般在当地屠宰厂(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食用牛、羊的民族风俗习惯,也可专设屠宰厂(场)。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的规划选址,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厂(场)设置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调整屠宰厂(场)的布局结构,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屠宰牲畜和从事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的屠宰加工。要逐步采用国际通用的屠宰方式和实行品牌经营,逐步淘汰设施简陋和工艺落后的屠宰厂(场),提高屠宰加工水平。

  因市、县人民政府调整屠宰厂(场)布局结构造成屠宰厂(场)损失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标准进行设计、建设或改扩建,还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设置病畜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检疫检验室以及防疫、消毒、冲洗设施,动物防疫、肉品检验和分割车间的场地设施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屠宰厂(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五)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牲畜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第九条 已设立的屠宰厂(场)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十条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四)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六)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厂(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厂(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会同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件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同意设立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市的区人民政府不得审批设置屠宰厂(场)。

  申请设立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凭市、县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屠宰厂(场)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商品流通部门应会同建设、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标志牌;卫生、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屠宰厂(场)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必要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和屠宰厂(场)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管理,依法经营,促进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屠宰厂(场)设置的实施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乡镇牲畜屠宰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题词:商业生猪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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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4]100号

1994-1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所属的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坛加油站经营供应使领馆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二、使领馆须持“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格式见附件)到上述两个加油站购买不含税汽油票。加油站据此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供应油票。“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由外交部印制,按外交对等的原则,登记分发给有关使领馆。
  三、使领馆凭购买的油票加油时,须出具在油票上注明车号,并加盖“_________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的油票。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______使领馆加油专用章”由使领馆刻制,并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须将销售给使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油票和“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汇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按油票数量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五、对使领馆1994年从上述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购买的汽(柴)油,经外交部按对等的原则确认后,可凭购油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办理退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将报来的发票与加油站的发票存根联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
  六、北京市以外的外国驻华领事馆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问题,请有关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