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8:54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其他荒滩。
第三条 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浅海、滩涂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浅海、滩涂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邻的市地、县(市、区)应当在浅海、滩涂划定渔业养殖生产管理线。
渔业养殖生产管理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相邻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社会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参照行政区划线协商划定。必要时,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浅海、滩涂养殖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浅海、滩涂养殖发展规划,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不得划作养殖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的浅海、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使用权确认后,应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核发养殖使用证的具体事宜,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 鼓励、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充分利用浅海、滩涂,发展养殖业。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浅海、滩涂,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利用浅海、滩涂;鼓励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开发利用浅海、滩涂;重点扶持出口创汇产品开发、综合性立体开发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
对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一条 浅海、滩涂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自第四年起按实际占用面积征收浅海、滩涂资源费,主要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养殖使用证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四条 持有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进行开发,不得超越划定的范围,不得相互侵占,不得随意闲置。
持有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使浅海、滩涂荒芜的,依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养殖区域内投放人工鱼礁的,须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放海珍品增殖礁的,须报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定置网场用作养殖的,定置网具应予拆除,不得外移。
第十七条 浅海、滩涂养殖所需苗种,应通过人工育苗或半人工采苗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须报采捕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时间、地点,限额采捕,严禁滥捕滥采。
第十八条 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到浅海、滩涂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承包,实行科技成果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海上治安秩序和养殖生产秩序管理,公安边防、渔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浅海、滩涂养殖设施的犯罪分子,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乡镇、村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看护组织,在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
第二十条 无养殖使用证擅自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公顷资源费收费标准的2至3倍处以罚款。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殖使用证的,经发证机关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捕天然苗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苗种,并按苗种价值的4至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依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行、中国农行



一、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于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二、金融债券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按各自的业务范围向城乡个人发行,筹集的资金用来向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发放特种贷款。1985年,由农业银行在农村发行金融债券十五亿元,用于乡镇企业特种贷款;由工商银行在城市发行金融债券五亿元,用于城市集体企
业特种贷款。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2.金融债券要按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
3.金融债券的面额分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种,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能提前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4.金融债券只限于由个人自愿购买。
5.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可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垫付资金额度内垫付资金,垫付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垫付期间按年息百分之九计收利息。
6.金融债券分别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印制。
7.金融债券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四、特种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1.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放。
2.特种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对新上马的项目,对小钢铁、已淘汰的机械产品、烧油发电以及扩大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生产能力的项目,不得发放特种贷款。
3.特种贷款只能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之内发放。
4.企业取得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经济效益好;(2)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3)能够在一年或两年内归还贷款;(4)取得有足够盈利的经济实体(包括办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单位负连带偿还责任

5.特种贷款的逐笔审批权限,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分别规定。
6.特种贷款不得用一般贷款归还。如发现同一单位一般贷款逾期,而归还特种贷款的,对其逾期贷款按归还特种贷款额实行特种贷款利率。
7.特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五、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1.金融债券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九,利息在金融债券到期还本时一次支付。
2.特种贷款利率最低年息百分之十二,最高百分之十四,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用款期限长短,划分不同档次,实行不同利率。
3.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金闲置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由发行债券的银行在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差收入中解决。
4.个别市场利率较高的省、市,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适当提高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六、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七、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1985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8]54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
政办发〔2008〕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建立
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
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自治州人民
政府同意,现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
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提高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
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各县市、各部门应对和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
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坚持以
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
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
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
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
《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
作的意见》(巴政发〔2008〕15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
工作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
法。

  考核目的:强化各县市、各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
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不
断提高各县市、各部门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的范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
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州有关单位等。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比,采取计分制。根据考核细则逐
项对照计分,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0分以上)、合
格(800—950分,不含本数)、基本合格(700—800分)不合格(700分
以下,不含本数)。

  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被自治区厅局以上、自治
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按不达标
处理;被自治州各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降
一个等级处理。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采取自我测评与实际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10月下旬被考核单位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自治州应急管理
办公室。每年11—12月上旬,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
考核工作,并依据日常掌握情况和实地考核、抽查结果,提出考核意
见,经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形式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项指挥部、专家组、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社会
单元预案的编制、备案、演练和动态管理等情况。

  (三)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建设情况

  包括隐患排查、信息报告、信息监控和预警、先期处置、协助处
置和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等机制建设情况。

  (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包括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平台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五)科普宣教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包括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应急救
援物资资金储备、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普及、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上报应急管理
相关文字材料等工作情况。

  五、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
情况的依据,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不好的
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写出检查,并拿出
整改意见;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
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和组织各县市、相关部门组成检查
考核小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
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每年抽考不同内容,
考核细则以当年通知为准。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交叉
考核。

  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积极争先创优,努力提升自治
州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平安和谐巴州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