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纠纷怎么办之律师谈企业改制法律问题/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8:28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生贵:遇到纠纷怎么办之律师谈企业改制维权

企业改制工作主要参与方有工商、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以股份制改造、产权出售、售租、售股、售赊结合、抵债返租、挂帐建新、建新租旧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工作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企业改制不规范,清产核资不严格,审计评估把关不严,转让拍卖公开性不够,有的地方改制关系理不顺,层层牵制,加之配套措施不到位,改制工作难以深入开展。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企业改制后企业财产是公有财产还是业主的个人财产,如何确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公共成分;二是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何落实,改制中遗漏的债务、潜在的债务如何处理,如评估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三是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确定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四是承包、租赁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如何终止承包、租赁合同,能否强行终止,对承包、租赁期间的资产如何处理;五是如何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六是如何做到既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具体法律问题:
(一)关于改制企业财产性质: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带有私人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等。企业改制打破了财产的所有制界限,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的财产性质就需要重新界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公司制改造,进行兼并、联合的,不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企业资产仍属公有财产;
对乡镇企业和市、县属小企业,以产权拍卖整体出售为个人购买的,就改变了其所有制性质,企业资产转变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
对以售租结合、抵债还租、挂帐建新、建新租旧等形式改制的,原老企业的资产性质不变,仍为公有财产,经营者使用老企业的资产仍属租用性质,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
对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改制的,就发生了国有财产、国有与集体、国有与私营、国有与个人财产、国有与外资相混合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6 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的管理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就在实际上确认混合财产可视为公有财产,但能否视为公有财产,根据十五大报告,主要看这些财产是由谁来管理、使用和支配,即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因为“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混合财产,只要公有财产部分达到控股的,其所有财产就是公有财产,反之就是私人财产。因此,企业改制并不影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企业改制过程不是私有化的过程,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由个人出资购买集体、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同时,企业改制后,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有财产、或公有财产控股的混合财产,即构成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应结合刑法第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规定,以贪污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
企业改制中对债务的处理上存在许多问题:有的处理债务不经债权人同意;有的债务转移手续不完备;有的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致使债务悬空。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改制中要积极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取得联系,在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办好有关转让手续,以避免留下后遗症和不必要的纠纷。对债务的落实,可根据改制形式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企业兼并、联合的,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被兼并、联合前企业的债务;
企业分立的,坚持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
企业出售的,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应由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购买企业总资产的,应由出售方用产权转让的收入偿还债务;
资不抵债企业出让时,采取抵债反租形式的,原企业的债务已用其资产抵偿给债权人,故债务已冲销;采用挂帐建新,建新租旧形式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用新企业上交的租金、规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返还部分,偿还债务;对政府无偿送养给个人,约定几年时间偿还债务,这个方式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如果债权人起诉,企业仍无法偿还的,政府将成为债务的承担者,因为政府是依职权将企业“送”或“卖”出去的;对改制中政府将企业债务揽归政府名下,由政府承担的,只能视为政府自愿接受债务,由其承担,这将直接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影响企业的信用度,在今后的改制中,要切实防止这一现象的产生。
财产已进行贷款抵押的企业被转让或拍卖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改制企业与银行重新办理贷款合同和抵押、保证手续,不得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拍卖、转让,如抵押权人愿意接受转让或购买,应保证其优先购买权。要依法处理遗留的债务纠纷,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改制中评估不实的处理。高估企业资产,资产接受人拒绝清偿超过接受资产值以外债务的,如果原资产没有改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评估,明确企业接受人只能在实际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低估企业资产而导致剩余债务得不到落实的,重新评估,由资产接受人承担清偿责任。评估机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31日《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第一项:“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中不实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改制中遗漏债务的处理。
遗漏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遗漏债务,主要是对原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债务遗漏。如某建筑公司清产核资时未将贷款的利息计算在内,企业拍卖后,从借款之日到拍卖之日的利息就属遗漏债务。从调查的情况看,造成这种遗漏主要是因被改制企业自身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上存在漏洞,改制审计只限于帐面审计,改制工作粗糙,核定企业债务不细、不严所致。二是被改制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其开办单位抽逃资金所遗漏的债务。对这种所遗漏的债务,不能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其债务因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原开办单位要在其不到位资金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
对企业隐形债务的处理。隐形债务主要是指在企业改制中由于客观原因,其债务尚未出现或尚未预见到,而随情势的变化而出现的债务。隐形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帐面中难以反映出来。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对这种债务在处理上,如果企业在转制时,被兼并、联合的,原企业的担保责任应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整体出售的,应由出售方从出售所得中承担担保责任,如出售所得为政府国资部门接受,则由国资部门从接受所得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采取其它形式转制的,则以债随物走的原则,由接受资产方从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的损害赔偿之债;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对这类因侵权损害所形成的隐形债务,处理原则与因担保所形成的隐形债务相同。
关于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
新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新企业是在老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改制中,旧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以一定的形式由新企业来承担,因而,理顺新、旧企业之间的关系,确定新、旧企业之间的主体资格,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确定在涉讼时的被告资格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我们认为,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不能按一般债务案件处理,应本着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支持改制企业迅速发展,增强还债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兼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兼并主要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四种,因兼并形式不同,兼并企业的主体资格也不同。以承担债务式兼并的,其对外债务应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具有被告资格;以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兼并的,由兼并企业在兼并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为共同被告。2.企业分立、合并后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因企业合并前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合并企业具有主体资格;企业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由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其债务由分立企业承担按份的民事责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企图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逃避债务。一是采取剥离经营的,即原企业名称依然存在,利用原企业的人员、设备、技术重新组建新企业,老企业的债务仍由老企业承担的方式。对此,应认定为企业分立,将分立后的几个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采取“挂帐建新”方式改制,由于债务仍挂在原企业帐上,故原企业作为第一被告是必然的,如新企业是用赊购的方式取得原企业资产的,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第300条的规定处理,即将新企业作案外人处理,必要时可对新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新企业是直接用原企业资产组建的,可比照企业分立处理,将新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三是采取建新租旧方式,由于原企业仍然存在,故原企业应作为案件的被告。而新企业租赁了原企业的资产,故对原企业负有一定的义务即给付租金、租赁期后返还租赁物,故可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第300条的规定处理。但租金和租赁时间明显不合理,四是采取抵债返租方式改制。实际处理中,如原企业存在,可以原企业为被告,在执行中执行已被原企业处理的资产;如原企业不存在,可列作出决定的企业主管部门为被告,在执行中执行已被处理的原企业的资产。
出售企业的主体资格。出售企业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又不是普通的买卖关系,已涉及到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在确定买卖行为的效力和购买者的主体资格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充分考虑改制工作的实际,不能过于严苛。只要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不能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不能直接确认由购买者承担还债责任。只要对原企业债务作了合理分割,购买者又愿意承担债务的,一般应认定债务转移行为有效,购买者即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在出卖时,债务没有落实,或落实悬空,而应由出售人承担而出售人被注销的,由接受被卖企业价款所得者在接受范围内承担债务。
股份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如果原国有资产已转换成国有股,保留在股份合作企业中的,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用国有股及股息还债;如果未转换成国有股但保留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其占有、使用的,由该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既未转换成国有股,又未被股份合作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其资产损耗或流失的,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清偿责任。5.对遗漏债务和隐形债务的主体资格前文已述及,不再赘述。
关于承包、租赁企业的改制
一种情况是承包者(承租者)在经营期间,有《企业经营条例》第20条和《企业租赁条例》第20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发包方和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在改制前合同能得到正确履行,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情势变更”的原则,在和承租人、承包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后终止合同。二要正确处理承包、租赁期间的增溢资产。承包人、承租人在经营期间为追求利润,实现高效益,对原承租、承包的资产进行更新和改造,解除合同时,其所交付的资产往往大于承包、租赁资产,增溢部分的财产应界定为承租、承包人的经营利润,并予以返还。三要依法保护承包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企业的原经营者对原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同等条件下更能充分发挥企业的潜力,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故在企业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有优先购买权,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有的地方政府感情用事,片面强调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在竞买者之间,不按竞价的高低,一味支持原经营者,使购买者与出让方产生矛盾,使改制工作不能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关于职工权益保护:
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及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是改制工作成效的关键因素,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的热点。暂时不能上岗的内部待岗,不得推向社会,并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社会保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为解决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便于改制工作中具体操作。改制企业普遍面临生产力不足和人员富余的矛盾,在迫于改制人员分流的要求下,改制时均能公然接受,但改制后就很难保证业主因人员富余、成本增强而不变相让职工下岗。一要正确认识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企业转民营后,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其理由是:在企业内部,职工是通过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形式来规范自己与企业的关系,其实质是劳动者本人对自己劳动力使用权在一定的时间内的让渡,而使用权的让渡并不影响劳动者参与对其在劳动成果的创造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的民主权利。企业改制后,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建立民主管理职权。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入股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职工既可以行使劳动权,又可以行使股权,既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又可以参与分红,不存在雇佣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宣传力度,清除这种错误认识,否则就会直接影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引起职工和企业主之间的对立,不利于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正确对待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要承担解决职工就业的义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用多少职工,用什么样的职工,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明晰,企业自主性更强,原有劳动制度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制工作的要求,人浮于事、人员富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优胜劣汰必将产生严重撞击。要规范劳动合同,加大管理力度。劳动管理部门要依据劳动法,积极参与改制工作,认真督促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合同签订率,并认真审查劳动合同,看其有无违反劳动法而附加条件逼使职工就范的条款。要认真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企业改制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456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超市(卖场)熟食卤味销售加工行为,提高本市超市(卖场)熟食卤味的食品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非典型肺炎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近期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流行,主要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肺炎,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的聚集现象。

为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司组织专家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技术方案,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执行。现将上述方案发布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上。我司2月13日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等技术方案(卫疾控传一便函[2003]17号)停止使用。

由于该病病因尚未查明,其技术方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对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电子信箱:division-1@163.com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史
1.1 发病前2周曾密切接触过同类病人或者有明确的传染给他人的证据

1.2 生活在流行区或发病前2周到过非典型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
有发热(>38℃)和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

咳嗽、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罗音、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早期血WBC计数不升高,或降低。

4.肺部影像学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

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一旦病原确定,检测方法特异,即建立确诊病例的定义。

疑似病例:1.1+2+3或1.2+2+3+4

临床诊断病例:1.1+2+3+4或1.2+2+3+4+5



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非典型肺炎病例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1条可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1.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 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4.出现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备注:

1.密切接触是指护理或探视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

2.非典型肺炎流行区是指有原发非典型肺炎病例,并造成传播的地区,不包括已明确为输入性病例,并由该输入性病例造成一定传播的地区。

3.病人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

4.排除疾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排除原发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肺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附件2

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一、推荐治疗方案

(一)一般性治疗:休息,适当补充液体及维生素,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定期复查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天)、心、肝、肾功能等。每天检测体表血氧饱和度。

(二)对症治疗:

1、有发热超过38.5℃者,全身酸痛明显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冰敷、酒精擦浴等物理降温措施。

2、咳嗽、咳痰者给予镇咳、祛痰药。

3、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4、气促明显、轻度低氧血症者应早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三)治疗上早期选用大环内脂类、氟喹诺酮类、β-内酰胺类、四环素类等,如果痰培养或临床上提示有耐药球菌感染,可选用(去甲)万古霉素等。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建议应用激素的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②达到重症病例标准者。应有规律使用,具体剂量根据病情来调整。儿童慎用。

(五)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疗原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

(六)可选用抗病毒药物。

(七)可选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重症病人的处理和治疗:

1、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达到重症病例诊断标准要进行监护。

2、可使用无创正压通气首选鼻罩CPAP的方法。常用的压力水平为4-10cmH2O。应选择适当的罩,并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推荐使用无创正压通气的标准:呼吸次数>30次/分;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严重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考虑进行有创的正压通气治疗。

4、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二、非典型肺炎出院诊断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未用退热药物,体温正常7天以上;

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附件3

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由于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结合前阶段的防治经验,特制定本指南。

1、基本要求
1.1 全体医护人要提高认识,特别是急诊、门诊工作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

1.2 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诊室应通风良好。

1.3 坚持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留观室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无特殊原因,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专门病房由感染(传染)科、呼吸科和ICU医护人员组成的联合救治小组管理。

1.4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1.5 综合做好预防院内感染发生的各项措施,医务人员要增强体质,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1.6 其他普通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2、非典型肺炎病区管理
2.1 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基本要求是: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

(2)专门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

(3)医护人员办公室应通风良好,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

(5)进入病区应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

(6)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2 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尽可能分别隔离。

2.3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非探视不可,探视者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3、病区的消毒隔离
3.1 空气消毒

3.1.1 非典型肺炎病房的空气消毒处理

需要定期消毒的有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门诊候诊室、病区走廊等。

病房有人的情况下:

①强调病房的通风,特别是强调自然风的通风对流,保持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交换,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排气扇)。

②可用乳酸加热熏蒸消毒,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按下表用量将乳酸溶于适量水中,加热蒸发,使乳酸细雾散于空气中。

附表:以净高为3m计算,面积大小不同的房间所用乳酸量

面积(m2)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乳酸用量(ml)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病房无人的情况下:

①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

②0.5%的过氧乙酸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3%过氧化氢喷雾,用量为20-40ml/m3,作用60分钟;或用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用量为2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方能保证消毒效果。每天应消毒1次,消毒时腾空房间,密闭门窗进行喷雾,喷雾完毕,作用时间充分方能开门窗通风。

3.1.2 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ICU病房必须专用,不能收治其他病人。

3.2 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病房、走廊、检查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治疗室、医护人员办公室等场所地面要湿式拖扫,可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病历夹等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消毒。

病房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3 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

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有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经消毒后的呼吸道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厕所,每天消毒痰具一次。

3.4 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3.4.1 病人使用的被服、口罩要定时消毒,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避免污染的发生。便器、浴盆的消毒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4.2 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建议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4.3 体温计使用后可即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应即用75%乙醇擦拭消毒。

3.4.4 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消毒。救护车运载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5 使用后的隔离衣、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他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可能的污染。

3.6 污水处理。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现阶段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使总余氯量在≥6.5mg/L。

3.7 终末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4、医护人员个人防护
4.1医护办公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2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

4.3 医护人员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4.4 进行近距离操作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应戴防护眼镜。

4.5 医护人员在进入、离开病区时,要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附件4

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1、核实诊断

2、病例个案调查

(1)病例基本情况

(2)发病治疗情况

(3)接触者调查

(4)有关因素调查

3、对于暴发疫情的病例要重点调查职业史、禽畜接触情况、类似病例接触情况

4、样本的采集送检、检测

(1)发病早期要及时采集血清、鼻咽拭子、痰液、胸液、支气管冲洗液

(2)聚集性病例要采集病例的双份血清

(3)死亡病例要采集尸解组织:肺组织等

(4)必要时采集病例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5、分析总结要点

(1)三间分布

(2)临床分析

(3)有关因素分析:职业因素、接触者发病情况分析

(4)病例间相互关系

(5)潜伏期分析

附: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编号:

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姓名: 性别:1.男 2.女 年龄: 岁 月 户主姓名:

职业:A.医院工作人员:a.医生 b.护士 c.护工 d.行政管理人员 e.其他     科室:  

B.非医院工作者:a.幼托儿童 b.散居儿童 c.学生 d.教师 e.保育保姆 f.饮炊食品业

g.商业服务 h.工人 i.民工 j.农民 k.牧民 l.渔(船)民 m.干部职员

n.离退人员 o.家务待业 p.其他 q.不详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      发病地点: 市 县(区)



一、临床表现

1.症状体征(有打√)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A.发热(>38℃) 有 □ 无 □ 不详 □

B.咳嗽 有 □ 无 □ 不详 □

C.咳痰 有 □ 无 □ 不详 □

D.胸闷 有 □ 无 □ 不详 □

E.鼻塞 有 □ 无 □ 不详 □

F.流鼻涕 有 □ 无 □ 不详 □

G.打喷嚏 有 □ 无 □ 不详 □
H.咽痛 有 □ 无 □ 不详 □

I.咽红 有 □ 无 □ 不详 □

J.罗音 有 □ 无 □ 不详 □

K.呼吸加速 有 □ 无 □ 不详 □

L.气促 有 □ 无 □ 不详 □

M.呼吸窘迫综合征 有 □ 无 □ 不详 □

N.其他


发热描述:最高: ℃ 入院: ℃ 咳痰性状描述(颜色、性状、量等)



2.治疗情况

是否住院治疗: 有□ 无□ 不详□

如果是,收治医院: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

病人处于隔离病房: 有□ 无□ 不详□

上呼吸机: 有□ 无□ 不详□

如果病人没有住院治疗,是否在家隔离: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菌素治疗: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病毒药物: 有□ 无□ 不详□



3.实验室检测

项 目
检测时间
结 果

(WBC、中性、淋巴细胞)






胸部X光

(详细描述)






其 它






二、流行病学因素调查

1.发病前2周有无与类似病人接触: a.有 b.无 c.不详

如果有,

与患者接触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地区
发病时间
接触时间

(起止)

A
B
C
D
E
F
G




































A.接触方式:a.与病人同进餐 b.与病人同处一室 c.与病人同一病区 d.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e.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f.诊治、护理 g.看望 i.其他接触:

B.接触地点:a.家 b.工作单位 c.学校 d.集体宿舍 e.医院 f.室内公共场所d.其他

C.接触频率描述:a.经常 b.偶而

D.接触时场所通风情况:a.良好 b.不良(未开门开窗 布局不好不利通风)

E.接触时有无戴口罩:a.无 b.一次性 c.十二层棉纱式 d.b+c;

F.接触时有无戴手套:a. 无 b. 有

G.接触后有无洗手: a. 无 b.每次都消毒 c.每次都洗但不消毒 d.经常洗 e.偶尔洗

H.请描述接触时病人的状态: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