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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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家公派与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自费出国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来我省工作,均应按本规定给予优待和妥善安置。
第三条 省人事厅是综合协调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职能部门,其所属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教育、外事、外经、科技、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配合人事部门做好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须提供本人出国护照、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和论文的复印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留学国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和学历证明(如无学历证明,可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学历)。
第五条 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如与所学专业不对口,允许按本人志愿和专长调整工作。自费及外地来我省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本人志愿,可由人事部门分配,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自主联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积极选择
留学回国人员。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到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亦可到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或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留学回国人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及私营企业工作,根据本人要求,可以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其人事档案。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引进或利用国外资金、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可以自办或合办科技实体和企业;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投资,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讲学、咨询、指导、参观考察等形式来我省短期工作。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自办、合办的科技实体和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申领高新科技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审批、办理。对国家、省下达的重大攻关项目、课题,应优先考虑出国留学人员,省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其科研资助经费。
第九条 省设立“河南省留学人员科研基金”。基金以国家下达的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为基础,与省财政每年拨款构成。鼓励有关方面赞助或海内外留学人员捐赠。留学人员基金用于留学人员的科研或技术开发。
第十条 到企业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可实行联效工资制,按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联效计酬,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可纳入成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出国留学人员从国外引进项目、科研成果,在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五十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八十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实现税后新增利润的5%至7%计算,一次性提取。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50%?
给第一主要完成者。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出国留学人员,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可以定居,亦可定期或不定期在我省工作。对要求再次出境的,只要持有有效护照和我国再入境签证,即可再出入境。
第十二条 外地自费出国留学来我省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留学回国人员凭护照和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从事短期工作的,凭应聘单位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三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应积极接收安置好出国留学人员。如受用人指标、工资计划限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追加。凡需受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按规定程序评审,经省人事厅批准,可单列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业绩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出国留学并大学毕业,出国前与出国后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国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学习年限可计算为工龄;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攻读博士、
硕士学位的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十五条 来我省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如配偶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或在高中就读的子女原系农村户口,凭省人事厅的审批手续办理“农转非”,免收城市增容费。正在上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安排就学。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出国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接收留学回国人员的单位应安排好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凡到省、市地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县以下企业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给予安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 建立出国留学人员联系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关心海外留学人员的学习与生活,充分发挥留学人员联谊团体的作用,加强联系,拓宽渠道,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以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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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和设备安装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轻工总会归口管理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室内装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和装饰材料、配套产品出口。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等级和营业范围。
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承揽工程。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申领甲级资质证书,由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由市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
(三)申领丁级资质证书,由市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变更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轻工总会印制的文本,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与室内装饰投标、承揽室内装饰业务,必须出示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二条 甲、乙、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工程的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企业转包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家庭室内装饰除外)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工程结构需要提交施工合同、结构图等,报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施工任务,其业务范围以等级高的企业为准,并负责技术和质量责任。参加联合的企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五条 投资额较大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会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轻工总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跨省承揽工程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提供便利条件。
省外施工企业到我省承揽工程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验证登记,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收费标准、预算定额、工程质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和施工,保证室内装饰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室内装饰工程的具体验收办法,由省轻工总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由该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用户投诉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有关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认真处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10%的罚款: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揽室内装饰工程的;
(二)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的;
(三)未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
(四)超越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的;
(五)倒手转包室内装饰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未经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质量不合格而使用的。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工商行政、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物价等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对应当招标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以及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室内装饰市场秩序,妨碍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包括整体工程室外部分。
建筑装饰业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5年10月11日

玉林市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考核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58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财源建设的管理,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的决定》(玉政发[1999]53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效益项目建设为中心,以强化效益企业管理为重点,通过合理运用国家投资产业政策,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结构调整、减轻企业负担等综合措施,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重点产品、骨干企业和支柱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区域经济优势的形成和发挥,促进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努力建设稳固高效的重点财源,确保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目标要求
提高重点企业单位税收在全市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力争列入实施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的企业单位上交税收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达到60%以上;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全市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以上,赶上全区地市先进水平;提高地方税种增长比例;提高国有资产收益水平;提高全市财政收入的总量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力争财政总收入进入全区地市前列,人均财政收入水平赶上全区平均水平乃至全区地市先进水平。
三、考核对象
当年实现并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不包括先征后退和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数,下同)以上的企业单位。
四、考核指标
(一)对企业单位按年上交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分为4个档次,分别定为“税收重点企业”、“税收大户企业”、“税收支柱企业”、“税收明星企业”。
(二)对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效益达到设计投入产业产出标准或行业平均水平的定为“效益达标项目”,高于设计投入产出标准或行业平均水平的定为“高效益项目”。
五、考核办法
(一)年度终了后的30天内,各县(市)区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附表一、二)和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重点财源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分别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填报)。
(二)由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计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考核,以年终报表和上交国库的税收入库单为考核依据,对达到考核标准(界定重点范围)的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的企业单位定为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单位,并公布升降界定档次。市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工程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上交国库税收入库并参考上报有关材料,提出对各县(市)区及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单位的考评意见,经重点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完成好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分类考核。当年与上年相比,档次上升的企业单位列为“档次上升企业”。档次下降的企业列为“档次下降企业”。税收下降达不到100万元的企业单位“列为重点整顿企业”。税收连续两年达不到100万元的企业单位退出重点财源建设管理单位范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并且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单位列为重点财源建设优胜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档次分别授予相应称号。
六、奖励标准
对被评为“重点财源建设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等级设4个档次,由市政府分别授予“税收明星企业”、“税收支柱企业”、“税收大户企业”、“税收重点企业”称号,并由市、县(市)区政府,从同级重点财源建设资金中奖给“税收明星企业”奖金50万元,“税收支柱企业”10—30万元,按企业单位年上交税金分为4个档次奖励,其中年上交税金在1000万元至1999万元间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至2999万元奖励17万元,3000万元至3999万元奖励24万元,4000万元至4999万元奖励30万元。“税收大户企业”6—9万元,分3个档次,其中年上交税金500万元至649万元奖励6万元,650万元至799万元奖励7.5万元,800万元至999万元奖励9万元,“税收重点企业”2—5万元,分4个档次,其中年上交税金100万元至199万元奖励2万元,200万元至299万元奖励3万元,300万元至399万元奖励4万元,400万元至499万元奖励5万元,上交税金比上年度下降的企业单位不设奖励,所得奖金用于奖给重点财源建设中的有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