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案件充分利用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张凌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6:04:04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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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当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但是,如果选择了投诉或信访,环保部门接到投诉或信访后,依职权进行查处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还要再经过法定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而环境违法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也不能及时制止,致使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如果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是举证难,其次从立案、开庭、判决生效到执行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公众的环境权益仍得不到及时维护。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其反复投诉和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及时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是解决环境维权的根本所在。
  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往往是环境违法者造成了水、大气或噪声等污染,如果能及时制止这些污染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就能切实有效地减少污染危害,降低并消除因污染带来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由于环境侵权的持续性和紧迫性,应属于需要立即制止的紧急情况。
  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完全可以运用先予执行的权利,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来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由于通过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环境执法监督,环境民事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因此,可以探索环境执法监督和环境民事诉讼的有效结合和衔接,发挥环境执法监督对违法事实确认的优势,运用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环境侵权行为,及时制止环境侵权,使公众环境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如果公众遭受环境侵权,选择了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环境执法监督迅速查清违法事实,必要时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对于依法需要处罚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查清属于正在进行的环境侵权,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的,环保部门可以建议并支持投诉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把调查事实的材料提供给投诉者,作为环境侵权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环境侵权事实成立并正在进行的,投诉者可以立即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行强制环境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从而及时地消除污染影响,切实保护投诉者的权利。
  如果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可以寻求环保部门的帮助,由环保部门通过环境执法监督查清环境侵权事实后,环境受害者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调查材料,必要时申请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之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强制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这样可以达到及时维权的效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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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全面提升我市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现就我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提升产业集群质量和打造区域品牌为核心,以促进资源整合、增强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为原则,以监督与服务、扶优与治劣、整顿与提高有机结合为方针,从我市产业集群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培育和创建一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全市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
  二、目标要求
  在全市现已具备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中,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五大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产业,加大培育力度,将其所在区域打造成为全省、全国知名的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近期目标:对我市各产业集群及其所在区域进行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掌握产业集群内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采用标准、质量管理和控制水平、产品质量状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加大扶持力度,规范产业发展,力争在1至2年内创建1-2个国家或省级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远期目标:全市创建 5个以上国家级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区域产业集群规模明显扩大,竞争能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保持领先,市场占有率有一定优势,成为本地区支柱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龙头企业按照先进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研发与检验手段、产品质量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区域内具备相应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全省、全国知名的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梯队。
  三、主要工作
  1.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M)、标准化、质量认证等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检验、设备控制等关键点的控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推进能源计量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开展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继续开展打假治劣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秩序。深化“质量兴市”活动,促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2.促进产业集聚壮大。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规划,明确区域产业定位,注重引进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项目,推动关联企业集中与合作,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拉长产业链。积极引导区域内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引进国内外先进装备,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加快做大做强步伐。
  3.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自主创新体系,优化创新环境。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推进区域内龙头企业加快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制订奖励政策,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加快区域内创新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各类创新平台,并积极推进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步伐。
  4.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与保护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家级名牌企业采取项目投资、联合重组等形式,实施多元化拓展,创造更多相关联的产品名牌。鼓励区域内各类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组织开展质量攻关,增强产品更新换代能力,不断开发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加大对名牌企业的管理、服务、保护力度,发挥名牌的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产业集群规模不断壮大。
  5.推进技术标准战略。鼓励产业集群内相关企业以先进的技术工艺为支撑,形成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工艺要求或联盟标准,提高产业层次和技术质量水平。加强技术标准信息的收集,鼓励以区域内龙头企业为主体参与国际、国内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争取有更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在常州设立。积极推进产业集群开展区域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活动。
  6.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围绕产业集群的提升和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的要求,建设一批技术装备精、检测水平高、专业性强的区域公共检测实验室和技术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国家级或省级产品质检中心。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各类技术机构作用,建立服务机制,开展质量认证咨询、计量检测服务等业务,帮助区域内中小企业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和共性质量问题,推行资源共享,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四、组织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协调处理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常州质监局、市经贸委为副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农林局、环保局、规划局、常州国土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州质监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组建相关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专家评审组,跟踪、监督、指导基地的创建和发展。各辖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创建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2.制订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评价制度,把各地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工作情况纳入实施“质量兴市”工程的年度考核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每年命名一批市级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3.加大政策扶持。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区域和企业,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给予重点扶持,根据其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出台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并在项目引进、立项、融资、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动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4.营造创建氛围。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增强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凝聚力。采用多种形式普及产品质量知识,树立“以质取胜”产品生产经营意识,宣传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意义,认真总结各地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工作经验,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认识,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
公司法务部门主要的职责即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劳动纠纷是公司需要面对的重要法律风险防控领域。本文将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就怎样减少和控制人事部门劳动法律风险的发生加以分析,其中主要的问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公示方法
1、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公司执行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一个完善详细的制度,可以保证员工在违反相应的规定以及工作不能有效达到要求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处罚须注意不能超过工资的20%。同时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案例】王建华诉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中,新海宜公司诉称其业务员王建华在安徽市场期间因为工作能力差,与安徽移动公司产生工作上的不愉快,使得安徽移动对其工作表现很失望,投诉至新海宜公司,要求公司终止王建华的业务联络职能,否则不与新海宜合作。新海宜考虑到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认为王建华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诉讼中由于新海宜不能提供相应的公示规章制度,只能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以及违法扣除的岗位考核(具体案情可参考案号:2012苏中民终字第1860号)。
2、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公示方法一: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愿意遵照执行。
公示方法二:在劳动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乙方确认已经充分阅读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愿意遵照执行。
公示方法三: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参加人员签到。
公示方法四:发放员工手册时做好员工签收记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每一个实务案例所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关系到相关诉讼请求能否直接排除,对于过了时效的请求,是第一步需要清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劳动法》 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7条第4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的第一款即指诉讼时效一年。
【参考案例】:苏园劳仲案字[2012]第1031号
(三)关于法定假期的规定
1、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国家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比法定婚龄晚3年,也就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属于晚婚。晚婚晚育待遇,男女各自计算。 晚育,是指女年满二十四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晚婚晚育享受的待遇:(1) 婚假延长十天,即婚假可达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2) 晚育的,产假延长30天,按照新规定,晚育产假可达12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加班费
 加班费的规定和支付是每一个制造业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怎么样去减少这部分费用的支出,能否有效地避免,首先需要详细的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