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
卫生部
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各种自然的、人为的灾害时有发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暴发流行。为了及时沟通信息,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医疗救护,尽可能的减少因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及疾病暴发流行造成的损失,使人民群众在困难的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现将有
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的报告
下列伴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及有关部门。
1.凡重大灾害、突发事件、事故造成一次伤亡50人以上或人员伤亡在50人以下,但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如涉外事件等)。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旅游开放城市10天内发生人间鼠疫续发病例;其它地区人间鼠疫暴发5例以上,并危及相邻省、区、市,需要采取联防措施的。
3.旅游开放城市在10天内发生200例以上霍乱病例或出现5例以上死亡;其它局部地区在短期内发生霍乱大流行,危及相邻省、区、市,需要采取联防措施的。
4.其它法定传染病在短期内大面积暴发流行,超出所在省、地、市控制能力的。
5.发生50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1次造成千人以上毒气或毒物及其它理化致病因素造成的中毒事故的。
上报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发生原因以及当地组织救护的领导、人员、救治能力、采取措施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二、处理程序
1.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疫情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救护力量或专业防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护和疾病防治。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2.省、地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有关负责人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救治和组织协调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卫生部。
3.重大疫情及中毒事故在组织救治的同时,要组织专家尽快到现场查明原因,并提出报告。如属破坏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等部门。
4.卫生部按规定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和将中央及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迅速传达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5.疫区处理
疫区处理和疫情的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执行。
三、组织协调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的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及消、杀药械和急救用交通工具的联系。
2.按国务院决定由卫生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卫生部接到伴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疫情后,如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需由卫生部予以协调,将指定有关司局派出人员和组织专家赴现场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救护和疾病防
治的领导组织及技术指导工作。
3.卫生部有关司局对应急工作的分工:
(1)办公厅负责组织联络和传递信息工作。
(2)医政司负责对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专家的选派。
(3)防疫司、地病司负责有关传染病的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和有关专家的选派。
(4)卫生监督司负责对重大中毒事故和理化因素所致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和有关专家的选派。
(5)药政局负责生物制品的储备和供应及国外无偿援助的救援药品检验工作,负责与国家医药管理局研究编制常用应急医疗抢救用药目录,落实生产计划和供应单位。按国务委员李铁映的指示,急救用药品、医疗器械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储备、调拨和供应。
(6)爱卫会负责急需的消、杀药品的联系工作。
(7)医政、防疫、地方病、卫生监督司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商有关单位,建立参加应急医疗抢救和疫情处理工作备选专家联系网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派出所需专家。
(8)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的疫情发布和公开报导由卫生部按有关规定归口处理。
1990年7月20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率指标,划定绿地界线,落实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详细规划方案应实行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制度。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临时占用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到期后应按绿地原有状况恢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绿地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绿化配套建设,其绿化指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其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者变更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缺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园林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对批准实施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绿化企业进行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
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和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