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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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办理。
一、建房安排问题
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去年十二月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的登记统计表是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人。根据基建经费安排情况,今年先按三万零二人下达建房指标,其余四千八百二十三人住房的修建,推迟到明年安排。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确定后,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通知干部所属军队 大单位政治部,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等)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二、改变安置地点问题
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号文件,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作了原则规定。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登记表中,有少数干部所报的安置地点,不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规定,民政部门又不同意接收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
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联系协商。在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协商解决;超出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协商后,仍需改变安置地点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
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 新报安置地点及理由等),报告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三、复议调整的问题
原定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经批准改为转业、离休、留队工作或已经病故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 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变化结果等)函告干部原报安置地区的省、市、 自治区民政部门,同时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备案。
四、职务等级改变后增减建房面积的问题
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中,有少数干部在退休干部登记表移交政府之后才评定职称等级。经组织批准确定的职称等级高于或低于原报职务等级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函告原报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并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职称等级调整后所需增加或减少
的建房面积及其经费、材料,请各地在已下达的建房指标中调整解决。
五、自建住房和维修旧房问题
军队退休干部中,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他们要求在农村自建住房或维修旧房的,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应予协助。有的退休干部在安置地点原有住房(指本人有房产权的),自愿维修或增建即可安置的,也应允许。自建住房或维修、扩建旧房的具体办法和所需经
费、材料指标等,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凡属上述情况,由退休干部本人提出要求,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与安置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协商,提出意见,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以上五项工作,有关单位要抓紧进行,在九月底以前搞完。
六、搞好住房的选点、设计和质量问题
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在安置地点确定之后,各地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办发[1981]3 号文件的精神,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退休干部建房的选点、设计和修建工作。选点时,要考虑到军队退休干部多是年大、体弱
、多病、伤残的情况,尽量选在治病、生活比较方便的地方。设计和修建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尽量搞得适用一些,质量好一些,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七、建好住房提前办理进住手续等问题
定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的城市采取买房等办法,解决了住房,要求提前进住的,按如下办法办理:(一)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直接联系办理。在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供给;易地
安置的,由安置地区的军分区或县、市人武部代管代供;新的退休规定颁布后,由干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和移交工作。(二)易地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配偶、 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以及干部退休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其他亲属 , 可随同干部前往
居住;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待业的子女和当地待业青年一样安排就业。退休干部亲属随迁后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原为市镇户口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这项工作由干部原单位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八、第二批退休干部登记统计工作问题
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的登记统计工作即将进行。鉴于退休干部登记统计工作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重申,退休干部安置地点的填报,必须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填写表报要准确、具体、清楚。各级政治机关要
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军队各大单位于今年十月底以前将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的登记表和统计表上报总政治部。(附《军队退休干部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九、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之间加强联系问题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任务,双方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几件事:一是了解来本地区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情况,协助部队同政府取得联系;二是主动关心退休干部住房的选点、修建情况,
协助政府做好安置工作;三是协助政府和部队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了避免军队、地方联系时头绪过多,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军队一般由大单位政治部与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联系为宜。安置地点确定后,退休干部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可委托团以上政治机关
与县以上民政部门直接协商办理。为了节约开支,距离较远的单位联系时,主要通过函电,尽量不要派人前往。
十、加强领导和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国家在大幅度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拨出专款专材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把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应加强领导,做好管理教育和安
置工作,下大力把这项工作抓好。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对已经批准退休的干部,在移交政府之前一定要搞好对他们的管理,管政治、管思想、管生活,充分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要听从组织的安排,按照有关指示、规定办事;要实事求是,准确地反映情况;要顾全大
局,体谅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困难,不要提出过高过急的要求。对他们提出的要求,凡合情合理又能够解决的,要在移交前抓紧解决。对个别坚持无理要求,经过说服教育仍无转变的,要给予批评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的各项工作
,热情地为军队退休干部服务。



198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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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教办[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央部署,我部制定了《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

  5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继续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当前,抗震救灾已逐步转入全面安置和准备恢复重建的阶段。教育系统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工作和学校重建准备工作。

  一、高度警惕和切实防范余震和次生灾害,始终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1.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切实防范余震和各种次生灾害。

  2.有余震和次生灾害威胁的地区,要周密部署学校防灾工作,制订细致的应急预案,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学生自防、自护、自救能力。

  3.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警校联系制度,组织教师和高年级学生开展夜间值班或巡逻,确保临时校舍、师生临时居住点和校园的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和安全预警工作,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

  二、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1.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灾区学校、安置点环境的清理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和饮水安全工作。

  2.做好灾后饮食卫生、环境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教育学生做好个人卫生。

  3.加强疫情监测,一旦发现传染病例,立即报告,迅速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4.依托教育部门已经组织的学校卫生防疫专家指导组,为灾区学校卫生防疫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及直接的卫生服务。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品、饮用水、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灾区学生恢复上课。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转移安置等方式,设立临时课堂;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逐步复学复课。

  2.启动"活动板房临时课堂计划",按照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安置点学生、教师数量和构成,考虑高考、中考及中小学复课等因素,提出活动板房需求和使用安排。

  3.做好复课后的教学安排,维护好教学秩序。组织优秀教师志愿者支援灾区学校教学,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安排要优先满足地震灾区县的需要,在教材、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对散居在家和其他地方的学生要做好登记,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学习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远程教育教学。

  4.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大量转移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各地就学、实习和就业。

  5.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接收灾区学生入学,并提供生活补助。

  四、积极开展灾区学生心理援助工作。

  1.发挥教育部门派出的中小学生心理援助专家工作组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灾区中小学教师进行普遍培训,组织并依靠广大中小学教师,利用已编印的灾后心理援助手册和已开通的心理热线及专业网站,实现灾区学生心理援助工作的全员覆盖。

  2.灾区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心理援助队伍的组织协调,统一管理,加强对进入灾区从事心理援助的组织和人员从业资质核准,杜绝对同一学生进行多次采访、心理咨询等活动。

  五、认真做好灾区孤、残学生救助工作。

  1.抓紧核查因灾致孤、致残学生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底数。

  2.对每一名因灾致孤学生以及暂时与家人失去联系的学生,都要明确亲属或者老师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3.立即启动残疾学生教育机构的建设工作。

  4.抓紧救治地震中受伤的学生,对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学生特别是重伤学生,要给予充分关心和慰问,尽可能多地给予照顾。

  5.抓紧研究有利于灾区孤、残学生健康成长的长期教育方案和救助政策。

  六、妥善做好灾区学生升学考试工作。

  1.组织各方面力量为参加今年高考和中考的重灾区学生无偿提供复习和生活条件,可成建制转入有关学校或者安排活动板房以及其他安全场所复习迎考。

  2.全力保障考点和学生复习迎考的安全,制订考场防震应急预案,在考场周围设立临时防震避难场所,并做好防震演练。

  3.教育部统筹协调各有关高校增加灾区招生计划。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考生将予以破格录取。

  4.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尽快制订中考安排。重点高中招生计划要向灾区倾斜,优先录取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灾区学生,都可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并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七、切实做好灾区学生资助和帮扶工作。

  1.生源地在地震灾区的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都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的一系列资助政策,迅速、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发放到灾区学生手中。

  2.各级各类学校要了解掌握家在灾区学生有关信息,给予更多的经济资助,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3.按照"优先安排,具体帮助,保障上岗"的原则,全力做好家在灾区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家在灾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服务和扶持力度,对家庭受灾严重、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给予求职补助,对求职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

  八、积极做好灾区学校恢复重建准备工作。

  1.尽快做好教学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密切配合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建筑评估鉴定专家,做好灾区学校教学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对学校建筑进行安全级别分类,未经鉴定评估或鉴定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鉴定评估要提取样品,保留影像、建筑数据等资料,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重新规划新学校建设。教育部将密切配合建设部门,尽快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不同地震烈度带学校建设规范,提高现有标准,使学校房屋成为最牢固、最安全的建筑;组织专业设计机构设计中小学校校园规划和校舍建设设计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好学校重建规划。

  九、抓紧落实教育系统对口支援灾区工作。

  对口支援地的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迅速和受援地教育部门取得联系,建立专门的联合工作班子并指派人员专职负责。特别是要在师生安置、复学复课、职业教育、学生就业、恢复重建等方面提供人力物力支持。要在着力解决迫切问题基础上,注重灾区教育长远发展需要。

  十、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学习活动。

  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活动。大力表彰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大力宣传抗震救灾英雄师生的先进事迹。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英雄师生的先进事迹,把抗震救灾作为一次深刻的师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抓紧抓好。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一手毫不松懈地抓抗震救灾,一手坚定不移地抓教育改革发展,战胜种种困难,夺取抗震救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胜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35号)要求,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确定了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现予以印发,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

一、直辖市(2个)
天津市、重庆市。
二、计划单列市(1个)
浙江省宁波市。
三、省会、首府城市(22个)
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四、其他城市(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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