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3:47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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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计价格[2001]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测算和分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保证《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顺利实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由价格、卫生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同时要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随着医疗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的变化,适时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一、成本测算基本框架


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分为三个层次:医院成本测算、科室成本测算和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总成本由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构成,包括行政和后勤科室费用在内的管理费用,按医疗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中。为了便于分摊医疗服务成本,根据科室服务功能,将医院医疗科室分为医疗辅助、医疗技术、临床等三类。

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需要,将医院医疗部门分为直接成本科室和间接成本科室,并把间接成本科室的成本按照一定的分摊系数分摊到直接成本科室中去。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技术和临床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辅助科室。

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步骤


 

(一)医院总成本


1、医院总成本


医疗服务成本与药品经营成本之和构成医院总成本。


2、医疗服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关于支出项目的规定,将医疗成本分为十四类:


(1)工资


(2)补助工资


(3)其他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社会保障费


(6)公务费


(7)卫生材料


(8)其他材料


(9)低值易耗品


(10)业务费


(11)购置费


(13)修缮费


(14)租赁费


(15)其他费用


3、药品经营成本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药品经营成本除上述十四类成本外,还包括药品成本和原材料成本。


(二)测算科室成本


1、成本科室确定


在得到医疗服务总成本后,将成本分摊到各医疗科室。医疗科室分为直接成本科室和间接成本科室,直接成本科室为直接产出医疗服务项目的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不直接产出医疗服务项目。直接成本科室包括临床和医疗技术两类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辅助科室。


为便于成本归集和计算,可将医院二级独立核算科室定为成本测算基本单位。


2、测算各科室成本


各科室各类成本的计算方法:


(1)工资


各科室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工资


(2)补助工资


各科室补助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补助工资


(3)其他工资

各科室其他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其他工资


(4)职工福利费

各科室职工福利费 = 各科室人数×人均职工福利费


(5)社会保障费


各科室社会保障费 = 各科室人数×人均社会保障费


(6)公务费


为便于成本分摊,将公务费分为水费、电费、燃料费和其他公务费。


水费:若科室有用水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若


无用水记录,可估算用水大户的水费,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其余科室人员


比例分摊。


电费:若科室有用电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若无用电记录,可估算用电大户的电费,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其余科室人


员比例分摊。


燃料费:若科室有用燃料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若无记录,可估算用燃料大户的费用,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人头分摊。


其他公务费:按各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7)卫生材料费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材料比例分摊。


(8)其他材料费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材料比例分摊。


(9)低值易耗品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低值易耗品比例分摊。


(10)业务费


按医疗科室人头分摊。


(11)购置费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购置费分为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和小型设备购置费,根据成本测算分摊的需要将提取的修购基金分为提取房屋修购基金、提取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其他资产修购基金。


 

某科室房屋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按规定提取的房屋修购基金×(某科室房屋面积/医疗科室房屋面积总合)


某科室设备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按规定提取的设备修购基金×(某科室设备面积/医疗科室房设备总值)


某科室其它固定资产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提取的其它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某科室其他固定资产总值/医疗科室其他固定资产总值)


某科室小型设备购置费 =


医疗科室小型设备购置费×(某科室设备面积总值/医疗科室设备总值)


(12) 修缮费


为便于分摊成本,将修缮费分为房屋修缮费、设备维修费、零星工程等三项。


某科室房屋修缮费 = 医疗科室房屋修缮费×(某科室房屋面积/医疗科室房屋面积总和)


某科室设备维修费 = 医疗科室设备维修费×(某科室设备综合/医疗科室设备总和)


某科室零星工程 = 医疗科室零星工程×(某科室人数/医疗科室人数)


(13) 租赁费


按各医疗科室实际租赁费计入。


(14) 其他费用


按各医疗科室人头分摊。


(三)测算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


为了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将间接成本科室的成本分摊到直接成本科室, 得到各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间接成本科室包括消毒供应室、门诊办公室、门诊部、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处、住院病案室、住院收费处等医疗辅助科室和手术室。具体分摊办法如下。


1、消毒供应室成本分摊


某直接科室所分摊到的消毒供应室成本 =


消毒供应室成本×消毒供应室向该科室分摊的百分比


消毒供应室成本分摊的百分比已通过专题调查获得,其结果已编入计算机程序。


2、门诊办公室、门诊部、挂号室、门诊收费处等科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门诊分摊到的成本 = 上述科室成本 × (某临床科室门诊人次/临床科室门诊人次合计)


3、住院处、住院病案室、住院收费处等科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病房分摊到的成本 = 上述科室成本 × (某临床科室住院床日数/临床科室住院床日数合计)


4、手术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分摊到的成本 =


手术室成本×[某临床科室手术项目成本当量(点数)/临床科室手术项目成本当量(点数)合计]


(四)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通过前面成本分摊,得到了涵盖医疗服务项目的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扣除另收材料成本后,采用成本当量(点数)法将科室成本分摊到医疗服务项目上。直接成本科室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当量指各服务项目的成本点数,即同科室各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该点数通过“成本测算项目调查表”,由专家根据项目技术难易及物质消耗等情况进行判断获得。通过计算某服务项目点数占该科室所有服务项目点数合计的比值,将直接成本科室总成本分摊到该服务项目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服务项目单位成本 =


该项目所在科室成本×{某服务项目成本当量(点数)/∑[该科室各服务项目成本当量(点数)×服务列数]}


 

(五)测算医疗服务项目社会平均成本


在测算出各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后,可进一步测算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主要指全成本的社会平均成本。各地也可以根据需要测算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和药品差价收益后的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可以是不同级别医院的平均成本,例如省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地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县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可以是区域内社会平均成本,例如某省项目平均成本、某地区项目平均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某级别医院某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 = ∑(某医院该项目单位成本×项目服务列数)/该级别医院该项目服务列数合计


某区域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各级别医院该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合计/医院级别个数


附:


附录一、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调查表


附录二、诊次成本、床日成本测算方法

附录一、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调查表

医院成本测算调查表1(医院基本情况调查)

 

1、医院名称               填表日期         电话         

2、医院地址及邮编             填 表 人         审 核 人        

3、医院级别:省级 地(市)级 县(市)级 三级甲、三级乙、三级丙、二级甲、二级乙、二级丙

一、一般信息

1、在职职工人数      人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人

   医疗部门      人

   药品部门      人

   其他部门      人

2、房屋建筑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3、设备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4、其他固定资产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5、门诊总人次      人次

其中:普通门诊      人次

急诊       人次

6、实际开放总床位数      张

7、出院病人数      人

8、住院总床日数      床日

二、支出

支出合计      元

(一)、医疗支出      元

1、工资      元

2、补助工资      元

3、其他工资      元

4、职工福利费      元

5、社会保障费      元

6、公务费       元
    水费      元
    电费      元
    其他公务费      元

7、卫生材料      元

8、其他材料      元

9、低值易耗品      元

10、业务费      元

11、购置费      元
    提取房屋修购基金    元
    提取设备修购基金    元
    取其他资产修购基金    元
    小型设备购置费      元

12、修缮费      元
    房屋修缮费      元
    设备维修费      元
    零星工程      元

13、租赁费      元 

    14、其他费用      元

(二)、药品支出      元

    其中:药品购入成本      元

(三)、财政专项支出      元

(四)、其他支出      元

三、收入

收入合计      元

(一)、医疗收入       元

1、门诊收入       元

挂号收入      元

诊察收入      元

检查收入      元

治疗收入      元

手术收入      元

化验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2、住院收入       元

床位收入      元

诊察收入      元

检查收入      元

治疗收入      元

手术收入      元

化验收入      元

护理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二)、药品收入       元

门诊药品收入      元

住院药品收入      元

(三)、专项收入      元

(四)、其他收入      元

 


医院成本测算调查表 2-1(医疗辅助科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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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腾某系某信用社职工,2010年5月至9月,腾某在担任该信用社出纳员期间,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6份,共计贷款22万元。信用社发现后责成腾某到期收回贷款,并对上述6笔贷款由信贷员和信用社主任补签了审批手续。腾某将以上贷款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直至案发尚未偿还。

  【分歧】

  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腾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本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如果不是利用其担任信用社出纳的便利,利用信用社贷款审批的漏洞,根本无法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职务侵占虽然亦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也是本单位的资金,但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后,承诺所有贷款归由其负责偿还,并无非法占有故意,故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首先,被告人系本单位的出纳员趁本单位制度管理混乱之机,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次,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其相关责任人并在审批栏内补签相关手续。这说明,该贷款贷出完全是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且被告人承诺以上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更为准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述单位中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定海区生育保险职能暂由市本级承担。

市与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市本级暂定为0.5%。缴费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作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生育医疗服务范围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应发的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引)产前1个月的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尚未参加生育保险以及缴费不满6个月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第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述医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定额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可视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水平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作适时调整。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生育保险以及参保人员参保不满6个月的,其职工发生的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