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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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1991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局

通知
根据各地反映,现将集体企业税收、财务若干政策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支持回收、加工废旧物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供销社系统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其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所取得的纯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一九九一年起二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
二……
三……
四、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中规定,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对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对这部分增资额,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
五、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636号文件关于供销社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的规定,是针对供销社企业不同于国营商业的情况作出的,并经财政部、商业部会签同意下达的,各地应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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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及其他(诗两首)

作者:唐时华

谭千秋:以雄鹰的姿势

当灾难袭来 公元2008年5月12日
四川绵阳东汽中学 这个悲情的地点
一切 喑哑无语

这个早晨 一个叫谭千秋的老师
我看见他在和女儿散步
吃完妻子做的早餐
然后走上讲台 面对那些清澈无邪的眼睛
讲一些传道授业解惑的话语

在风中定格成永远的心痛
有谁能告诉我 那些遥远的村庄
学校和孩子们的脸
要怎样才能策马追回

灾难袭来 家园流失的方向
千秋 就凝固成一瞬
就是这短短的一瞬
一瞬 都要以雄鹰的姿势出现
一瞬 都展现抗争的精神
一瞬 让身下的孩子不再恐惧
一瞬 让旁观的我们屏息无声
泪流满面

四名被救学生 五兄妹
扎根四川二十七年 五十一岁
打动我的 除了关注这些数字
我忽然想起在若干年前 在云南腾冲
八十高龄的抗日县长张问德
高黎贡山上 蘸着骨气和血性写就的
那一封铁骨铮铮的答田中书

问德 拷问着每一个人的良知
而今天 千秋
这个看似无意的名字
在历史深处 竟然与腾冲边城的地热遥相呼应
千山之外 直逼我心

今夜 谭千秋
怀揣一个怀念的词汇
我们必须释放所有的疼痛
召唤回所有的圣洁与莲花
才能照亮他平静的脸庞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17日 财预〔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了妥善处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
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省企业经营收入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省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经营收入计入所在省,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经营收入均不计入所在省。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各省企业职工人数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数计算。企业总部的职工人数计入所在省。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各省企业资产总额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省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资产总额计入所在省,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资产总额均不计入所在省。
第八条 各省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九条 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及分配2002年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0年各省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
各省分配系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时所采用的因素及数据按调整前一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划转到地方国库,年度终了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进行清算。具体划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变化时,中央财政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分配范围及相关省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
第十二条 分配给地方的所得税收入,如涉及跨市(县)经营企业的,地方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