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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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经研究决定:
一、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二、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
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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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办艺函〔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中华文化“走出去”新形势的要求,推动中国杂技艺术繁荣发展,文化部组织制定了《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现印发给你们,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中华文化“走出去”新形势的要求,推动中国杂技艺术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特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
  杂技艺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艺术形式,也是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杂技整体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多个重大国际赛场上摘金夺银,以“惊、险、奇、美”的特色弘扬了中华民族的进取精神,赢得了世界杂技金牌储藏国的美誉。振兴杂技艺术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国家民族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软实力,提升综合国力,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中国杂技艺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杂技基础性建设不足,艺术本体创新不够,各艺术门类间发展失衡等。此外,中国杂技团体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无序竞争现象,需要树立更加良好的整体形象。作为杂技艺术的发祥地之一和杂技资源大国,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破解制约杂技艺术繁荣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在理念创新、节目制作、市场运营等各个方面,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提高国际主流市场的竞争实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推动杂技艺术又好又快发展,将之培育成舞台表演艺术和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点和亮点。
  (二)基本原则。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增强发展活力;以人才建设和科技进步为保障,提升创新能力;以民族特色与世界水平为标准,提高艺术质量;以服务群众与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全面发展;以产业融合和整合资源为途径,积极开拓市场。
  (三)规划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艺术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国内优质资源,推出一批久演不衰、享誉国内外的原创品牌节目;在国内外建立若干高端杂技演出基地,抢占国际主流市场;加强杂技艺术理论研究及专业机构建设,科学规范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拓展完善对外文化贸易的渠道和网络,鼓励杂技艺术“走出去”,大力促进中国杂技艺术健康有序地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工作
  在“十二五”期间,着力做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中国特色。中国杂技艺术要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汲取精华,推陈出新,同时积极吸纳西方文化的优秀成果,赋予崭新的时代风貌,创作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秀杂技剧(节)目,成就当代中国杂技艺术的独特品质,积累一批“叫得响、留得住、传得开”的精品力作。
  (二)坚持世界水准。中国杂技艺术要走向世界,通过整合资源,着力创新,逐步从零散节目、单个演员,发展成为能够“走出去”的品牌节目;要针对国际主流演出市场,打造2至3台代表国家形象、达到国际一流水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深受国内外观众欢迎、具有市场感召力的精品佳作;要支持中国杂技院团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中国杂技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要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监管,杜绝杂技国外演出无序竞争,树立中国杂技艺术的崭新形象。
  (三)坚持改革创新。中国杂技艺术要注重科技创新,积极实施杂技艺术创新工程,以创新为重点,通过举办展演、比赛、杂技(马戏)节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运用数字技术、声光电等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丰富艺术表现手段,增强艺术感染力;要鼓励演出设备厂商研发新型杂技表演的舞台道具和技术系统等,推动杂技表演技术持续升级;要鼓励不同艺术品种的相互借鉴,在借鉴中实现新的突破,努力做到创作构思精巧、艺术精湛、意蕴精深、制作精美,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杂技品牌节目、品牌剧目、品牌团体和企业。
  (四)坚持面向市场。中国杂技艺术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艺术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域、行业界限,将优秀演员、创作团队及技术人员引入创作领域;要认真研究演出市场,细分目标观众群,大力培养一支既懂得杂技艺术,又懂得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的营销人才队伍;要注重对自身品牌进行创造性使用和延伸,逐步形成与节目创意、演出策划、市场营销、媒体推广、旅游演出等紧密衔接、相互协作、良性互动的演艺产业链,持续推动中国杂技艺术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坚持服务群众。中国杂技艺术要面向基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放在第一位。要改变杂技艺术多年来“墙内开花墙外红”的现象,在关注国际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国内广阔市场,更好地服务城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要注意把握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把舞台搭建在基层,并且延伸到普通群众之中,通过“下基层”、“三下乡”等公益性演出活动,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更多地共享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
  (六)坚持全面发展。中国杂技艺术要重视发展魔术、滑稽、马戏等相关艺术门类,通过举办中国杂技、魔术、滑稽、马戏大师班,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杂技、魔术、滑稽、马戏明星;要创作更多融音乐、舞蹈、戏剧等其他舞台姊妹艺术手段为一体的、既有掌声也有笑声的综合性杂技剧(节)目。
  (七)坚持健康发展。中国杂技艺术要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含有伤害性、低俗化、低龄化的表演以及缺乏安全保险措施的杂技表演;要对杂技演员的从业年龄、伤残保险、再就业等现实问题予以特殊关注,切实保障杂技演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献身职业的后顾之忧;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积极鼓励原创,打击杂技领域的侵权行为,确保中国杂技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八)坚持可持续发展。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杂技艺术的扶持力度,重点做好政策制定、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培养杂技艺术产业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人才,规范杂技教育,努力探索科学选材、科学育人的教学模式,使杂技后备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要加强杂技艺术理论研究和机构建设,组织编写杂技艺术理论专著、教材,拍摄优秀杂技剧目舞台艺术片;要加强杂技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杂技艺术的腾飞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硬件支撑。
  四、保障条件
  (一)推动杂技艺术的市场主体建设。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先导,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合理地整合资源,鼓励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杂技演艺企业适应资本市场,开展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组建具有一定规模、投资主体多元、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的大型杂技产业集团,打造具备相当资产规模和强大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骨干演艺集团,推出一大批既能够代表国家水准、又能够在市场上长期演出的品牌节目,从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发挥好国内外重要杂技比赛和展演的杠杆、激励作用。加强与国际杂技界沟通,提升中国杂技话语权。通过举办全国杂技比赛、国际杂技节及专项奖励等形式,支持和鼓励杂技领域新作品、新技术的创作与研发,全面提高大型节目和魔术、滑稽、马戏节目的整体水平,保持和发扬中国杂技在国际赛场上的优势地位。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杂技艺术的支持,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在国内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城市,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准的杂技专门演出场所;制定并实施中国杂技“走出去”专项规划,加强对作品的内容引导,提高对获奖人员的奖励标准,建立杂技商演节目审核制度,不断完善国际杂技比赛参赛选派办法;大力扶持中国杂技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品牌创新,以多种方式支持优秀杂技节目和作品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全国杂技节目资源库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信息库;大力扶持民营杂技团体发展,在人员引进、市场开拓、参赛交流等方面提供良好发展空间,促进中国杂技艺术整体发展壮大。
  (四)加大杂技行业的制度建设,扩大杂技艺术的宣传和推广。加强杂技行业组织建设,不断自我完善,推动建立杂技演员伤残退役制度和保障机制,加大宣传与推广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跨越式发展的新格局。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柳秀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质特点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动频率和分布情况并结合城市夜景效果,确定城市的总体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或规划导责。
第六条 独立支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栓系式、吊挂附着式、粘贴式、镶绘式和其他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或规划导则结合市容市貌专业规划和标准审批。
第七条 市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取缔无许可手续或手续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各区市容管理部门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实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和协议转让3中形式。
第十条 本市实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授权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和经营权有偿使用,遵守规范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由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有偿使用办法和出让计划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规划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所得收益的用途为:
(一)支付招标、拍卖过程中所必须的佣金;
(二)城市基础建设;
(三)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制定和完善;
(四)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经市规划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出让设置权和经营权。经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经营单位凭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转让协议书之一)到市规划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变更手续。市规划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不在直接审批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规划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申请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
(五)1:500地形图一份(独立支撑式类户外广告设施提供)。
第十三条 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的设置载体设置发布自己的名称、产品、服务或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包括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并需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交通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楼、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道路灯杆(柱)和其他物体设置过街商业性宣传横幅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审批许可手续;却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申请设立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期审批按照新设置审批方式进行。
公开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按照出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出让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许可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
阅报栏应当每日更新报纸,公益宣传栏(牌)应当定期更新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虚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合理补偿或异地设置;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经营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内,每300天应有15天发布公益广告,发布方式可以是:
(一)分阶段或集中时段自行发布;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价,将公益广告发布费用交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代为发布。
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取消其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新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没有达到维护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仍然有效,但不再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属旗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