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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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的罢免
第三章 代表的补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章 代表的罢免
第四条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
(一)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作出相应决议;也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经全体会议同意,授权常务委
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还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经全体会议同意,直接授权常务委员会调查、审议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条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
对于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组织进行。其中对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可以请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
第六条 罢免案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被罢免代表的姓名,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
(二)罢免理由;
(三)提出罢免案的单位名称或提案人。
第七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罢免案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审议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罢免案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应当印发原选区选民或者会议全体
成员。表决之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罢免案,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九条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十条 被罢免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自罢免案通过之时起生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各该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

第三章 代表的补选
第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由于下列情况终止代表资格而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一)死亡;
(二)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
(三)被依法罢免;
(四)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
(五)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补选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
(一)在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组织进行。其中对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工作,可以请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
行。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征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推荐表,写明推荐理由。推荐者应向选民、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差额补选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至少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人。
差额补选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数多于上述差额,由补选代表的组织者,根据较多数代表或者较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十五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选区在补选代表后,代表不应超过三名。
第十六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八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 补选结果,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选举单位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补选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确认。
代表资格经确认有效,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辽宁部队罢免和补选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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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住房(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
改办、资金管理中心、开发办(建委开发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住宅与房地产业信息化工作,提高房地产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部决定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以下简称“中国房地产网”)。该网内容涉及住宅与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动态、企业信息、统计数据及分析等,是一个覆盖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和供应、住房金融、住宅产业现代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目前,《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已制定完成,随后下发。主网站(网址为:http://www.realestate.gov.cn)已于2000年底启动。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房地产网”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中国房地产网”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机构,做好网络的建设工作。
“中国房地产网”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房地产行政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网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机构,专人负责,做好网络的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在做好省级网站建设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本省(区)建网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所辖各市(地、州、盟)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中国房地产网”的市级网站,尽快实现与建设部主网站的连接。
二、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信息
为保证“中国房地产网”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时效性、权威性,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信息。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信息员(每单位至少一名),负责“中国房地产网”的联系,协调、上报信息等具体工作。
信息员报名表详见附件一,各地上报的信息目录详见附件二,信息上报方式详见附件三。
三、要认真做好建网的试点工作,为全国组网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为保证全国范围内“中国房地产网”组网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决定分级进行试点工作。省级网站的试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向建设部申报;市级网站的试点单位,首批50个试点城市(首批联网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四)由建设部确定,其他试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向建设部推荐。申请参加试点的省、市,请于2001年6月10日前将名单报建设部信息中心。
为了全面了解各地计算机应用和网络建设情况,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试点城市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计算机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五)。
四、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做好地方网站的建设工作
“中国房地产网”与各省市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网和信息交换。具备条件的省、市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省、市级网站,发布当地的房地产信息。没有条件建立网站的,可以委托建设部主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为了形成统一完整的数据共享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节约联网成本,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做好地方网站的建设工作,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原则上一个城市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站;尚不能建立一个统一网站的,暂可按其房地产行政管理范围建立相应的网站,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过渡到一个统一的网站。在进行有关管理平台建设时,各地应尽可能选用建设部统一开发的通用软件。
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要求抓紧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落实。信息员报名表、计算机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请于2001年6月10日前通过网上提交、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报建设部信息中心。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部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
一、信息员报名表;(略)
二、报送信息目录;(略)
三、信息上报方式;(略)
四、首批联网试点城市名单;(略)
五、计算机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001年5月14日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判决能否对抗第三人?

刘永强


[案情]
1998年,原告邓科丰将别人抵欠其款的瓷砖卖给被告林天潮,作为被告林天潮、李秀琴在婚续期间共建的房屋装修的材料。1999年元月1日,双方结算,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当日,被告林天潮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言明: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2001年,被告李秀琴因与被告林天潮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林天潮离婚。在二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返还上述瓷砖款项。2001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01)漳民初字第 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欠原告瓷砖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被告林天潮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2)岩民终字第 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一审上述判决内容。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分文未还,拖欠至今。2002年12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天潮欠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评析]
被告林天潮欠原告的瓷砖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且该欠款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虽然二被告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已判决该款项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但法院对二被告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只是在二被告中确定共同债务的最终负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即原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