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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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的“定期定率”征收方法,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的征收率,分期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款=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征收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额”,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或项目的计税收入。
二、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年应税收入额超过200万元的,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年应税收入额虽在200万元以下,但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以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年应税收入额200万元的确定,应以纳税人上一个年度增值税产品和增值税项目实际实现的全部应税收入额为依据。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适用范围的标准必须一致。
三、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征收率,应根据该类产品或项目的增值税规定税负按税目或产品核定。
“增值税规定税负”,是指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和统一的政策性减免税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剔除增值税产品或项目的以税还贷和困难减免的税款。
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应以当年“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调查表”中的有关数据为依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增值税的征收率必须一致。
增值税征收率一经确定,除国家调整税率或统一决定、调整减免税政策的产品或项目可在当年调整增值税征收率外,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动。
四、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表中的产品,一律按照该表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五、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后,在同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征收方法。
六、对于无法就增值税收入额提供可信的财务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增值税应税收入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或调整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适用范围标准和增值税征收率,应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八、各地目前采取的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

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
产品名称 增值税征收率

机械手表、秒表 32.80
怀表 8.81
电子钟、表 5.40
机械钟 9.22
产品名称 增值税征收率

自行车 9.14
缝纫机 4.10
电冰箱 4.5
电风扇 7.20
吸尘器 4.5
空调器 5.36
电视机 4.49
录像机 6.29
录音机、放音机 4.12
电子游戏机 4.27
摩托车 5
化妆品 34.44
护肤护发品 20.61
糖精 16.75
粘土砖瓦 9.91
电度表 4.94
电子琴 5.17
钢琴 5.18
易拉罐 4.37
易拉罐饮料 4.38
铝合金门窗及建筑 4.37
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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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07]8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在我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车辆、船舶具体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甘肃省车辆、船舶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车船税主要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监督的方式征收。纳税人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代扣代缴。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船,由纳税人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五条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原则上不得减免车船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县境内,从事镇、乡、村之间具有公益和保障性质的载客运输车船。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城市市区内从事载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等。公交车船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 在省内使用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理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车船发生被盗抢、报废、灭失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变动情况和相关证明。不按要求提供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加强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扣缴义务人签订代收代缴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标准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第十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船,可于当年3月、9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有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义务,应当在联合办公、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甘政办发〔1987〕3号)和1952年8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车辆、船舶税额表.doc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车辆、船舶税额表


税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元) 备注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大型汽车 辆 60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中型汽车 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汽车 辆 360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微型汽车 辆 240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
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96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 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72 三轮汽车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摩托车 每辆 72 两轮和三轮摩托车
机动船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0吨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195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月14日法办秘〔57〕字第21号函及附件收悉。来文所问按照“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内所提“应该把犯人自动坦白和在法庭上因为证据确凿被迫招供加以区别”的原则,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了证据,或者稍稍提示了一下犯罪事实(如审讯员问被告:你在好久某地与某某人怎么样呢?)以后,犯人才交待,应作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视其坦白的程度,在处刑问题上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