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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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依法治理早婚私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早婚,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违法婚姻关系。
本办法所称私婚,是指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违法婚姻关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早婚私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治理早婚私婚工作的主管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早婚私婚查处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为查处早婚私婚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做好治理早婚私婚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早婚私婚行为进行举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并予以奖励。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查处早婚私婚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
第七条 对早婚当事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宣布其婚姻无效,责令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明知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予以婚姻登记的责任人员,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私婚当事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早婚私婚当事人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前计划生育部门不得给予生育指标,公安机关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村民委员会不得为嫁入方(含男到女方落户的)分配责任田、口粮田,红白事理事会不得为其操办婚礼。
第十条 早婚私婚当事人已生育子女或者怀孕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移交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查处早婚私婚确需增加办案费用补助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审核同意后专项拨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发布的《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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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超过两年期限的抗诉能否启动再审

秦利亚 兰平


我院于1998年1月16日对原告周廷谦诉林选清买卖钢材欠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6月29日,林选清提供新的证据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00年10月17日以林选清超过两年申诉时效,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规定,驳回林选清申请再审的请求。2000年10月20日林选清向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于2001年6月6日提出抗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检察院可否提起抗,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再审,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本案应当进行再审。理由是: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诉法只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为两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效。因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地进行再审。2、民诉法只规定了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而没有规定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抗诉了,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3、本案上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进行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该依法进行,违法抗诉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根据启动再审程序。其理由是: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诉时效2年是不变期限。立法本意是当事人申诉不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还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都受到申诉时效的限制。当事人申诉超过两年时效的,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时,都应当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诉。2、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规定本身是以人民检察院抗诉合法为前提,依法行使职权,是每个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不例外。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本案而言,人民检察院把当事人超过两年申诉时效,并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再立案并提出抗诉。这既没有法律依据,又破坏了执法的统一性,导致人民法院在社会中的公信度;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本案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书。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发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违法,抗诉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形成执法的统一。既然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就不应进行再审。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
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中医药工作,积极配合我局执行本办法,上下联动,步调一致,形成全行业的优良作风,推动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31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改进调研作风,注重实际效果
1.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深入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有的放矢,围绕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破解重大和难点问题。调研要采取听、看、查、访及调查问卷、现场座谈、个别谈话、召开研讨会等多种方式方法。既要选择工作比较好的单位,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更要深入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切实推动问题解决。注重提高调研能力,严防走马观花、形式主义。
2.局领导到地方出席会议、考察调研,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避免同一时间内,局领导集中或轮番到一个省(区、市)、一条线路、一个点上调研。调研时,陪同的局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简称“省局”)要减少陪同人员。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到地方调研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
3.调研期间要简化接待,不在调研点举行各种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要严格控制标准,注意节俭。调研时集中乘车,压缩车辆数量。跨省调研应选用便捷、经济的交通方式,不安排在辖区边界迎送。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4.重大调研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要主题突出、内容详实、措施明确,讲真话、报实情;要针对基层反映比较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及时向调研地区通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
5.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专题会议,原则上每个部门每年不超过1次,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会议审批。确需召开的临时性会议,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能以电视电话形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出席人员多数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不组织地方人员参加各种学会、协会举办的收费性活动。未经局党组、局长会议或局长办公会批准,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督导、检查、评比、评估等活动。
6.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人员,各类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各级政府领导出席,不安排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不超过200人,会期不超过2天。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专题会议不超过100人,会期不超过2天,局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出席,原则上不安排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不超过2小时,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7.会议经费由举办部门承担,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向企业、下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能在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得在外召开。会场布置务求简朴实用,工作会议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格执行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安排宴请,严禁组织消费娱乐活动。不发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等。已经印发的公文或已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的材料,会议上不再印发。印制会议资料及代表证、工作证、停车证、文件袋等,要厉行节约,压缩成本。
8.各类工作会议发言和汇报每人控制在15分钟以内,补充发言每人不超过5分钟。会议讨论要精心设置议题,发言要紧扣主题,提高讨论深度,确保会议质量。坚持开短会、开管用的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工作会议不安排合影。
9.局领导参加重要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未经批准,局领导不出席剪彩、庆典、揭牌、奠基、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等活动。局长出席庆典、研讨、论坛等活动,须报卫生部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副局长出席此类活动,须报局长批准。
10.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管理办法》中的请销假规定。副局长出差、休假,应当向局长报告。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休假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其他负责同志出差、休假应当报分管局长批准。局机关同一部门的负责同志不能同时全部离京外出。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和借调人员的管理。
三、精简文件简报,提升行文质量
11.严格按照职权和行政隶属关系行文,不多头报文、越级行文。要尽可能运用网站和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印数。凡是通过会议、电话、传真、政务专网作出安排部署的工作,不再发文。可公开的领导讲话原则上不再印发纸质文件,确有需要可以摘要形式印发。已印发的项目方案、技术方案、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文件,不再印发贯彻意见。已全文公开发表的文件,在贯彻落实中无新要求和意见的,不再层层转发。
1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不超过5000字,局办公室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不超过4000字,简报不超过1000字。各司办编发简报(含信息、动态、专报等)不超过1种。政务通报印发局领导讲话时,可作必要的精简。附件内容较多、凡属全文公开的,应标注网络下载地址,不再印发附件内容。
13.起草文件和讲话稿要切合实际,有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条理清楚,简短朴实,通俗易懂。简报要提高时效性,注重反映工作动态、经验、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叙述和汇报。严格执行文件、简报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审核把关,切实提高运转效率。
四、规范出访活动,控制出国(境)经费
14.要从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大局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出国(境)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任务。局机关外事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局机关人员出国(境)工作。现任局领导原则上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次数实行总量控制,避免短期内集中前往少数国家和地区。出访时间、团组人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出访活动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私自变更出访路线。杜绝以出访和参会为名变相公费旅游。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或违反规定收送礼品。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16.局机关财务部门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访经费,节约外汇开支。出国(境)前,须由财务部门审核计划经费之后,方可由外事部门审核出访任务。出访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双方议定的合作项目与任务。
五、改进新闻报道,强化政策宣传
17.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一般性活动不作报道。到地方调研,不安排记者随同。如确需报道,由中国中医药报驻地记者随同采访进行报道,压缩报道数量和篇幅。
18.新闻报道内容要突出反映中医药工作者和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实质性问题,要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除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和全国性专题会议外,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研讨会、学术会不作报道。
19.局领导一般不题词、题字,不对庆典、研讨会、论坛和商业性活动等发贺电、贺信。对中医药改革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确有必要题词、题字或发贺信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确有工作需要的,须经局党组批准。
六、改进机关作风,切实服务基层
20.坚持局领导联系点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中医药改革发展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和措施,及时回复地方和下级请示,为群众、为基层办好事、办实事。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进一步增强机关服务意识,加强政务公开,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1.充分发挥信访联系群众、更好了解中医药社情民意的桥梁和窗口作用。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对有明确政策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给予协调解决;对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和新录用公务员到信访部门锻炼的工作制度。
22.进一步做好地方同志来局商谈工作的协调和安排,规范机关接待工作。认真落实我局与地方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机构商定的工作计划、协议,及时督导进展情况,不断提高为基层办实事、解难题的效率和水平。
七、厉行勤俭节约,坚持廉洁从政
23.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局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24.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各种铺张浪费行为,降低机关服务成本。局内公务接待就餐安排在局机关餐厅,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不选用高档菜肴,不饮酒。自觉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5.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26.加强局机关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和施政行为公开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八、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27.局领导、局机关和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深刻领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动工作作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28.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狠抓落实,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29.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3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