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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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完成和上缴单位及时得到有偿上缴外汇的人民币补偿资金。特规定如下:
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规定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30%的比例和有关要求,凡承担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必须按月等比例上缴中央外汇额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的外汇额度,并负责监督考核上缴计划的完成情况。所收外汇纳入国家用汇计划,按高来高去的原则办理。
(三)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收购价格,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月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月的收购价格。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增设“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总帐户”(简称:收购有偿总帐户),并为中央各承包单位设立“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分帐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为上缴单位设立“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分帐户”。
(五)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从外汇占款中支付。人民银行委托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收妥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通知,直接向上缴单位兑现人民币补偿资金。同时由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外汇占款项下所设科目中办理透支,并由人民银行负责清算。
二、办理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程序
(一)各地方上缴:原则上仍按〔(1991)外经贸计发1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地方所属各类上缴单位收汇后,按月填报《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申请留成外汇额度计算表》(简称:计算表)并附结汇水单和扣除项证明,于月后十日内送当地外经贸委(厅)初审盖章,并填制“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及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入帐通知单”,于月后十四日内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记入“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分帐户”,同时开出“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兑现人民币通知单(简称:兑现人民币通知单)”(附件一)加盖“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专用章”(章样另发)。
各地外汇管理局于月后十八日内以额度调拨单形式,将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上划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有偿总帐户”。
(二)中央各承包单位上缴:原则上仍按〔(1991)外经贸计发125号文〕和〔(1992)外经贸计发68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总公司汇总所属各地分公司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经外经贸部初审后,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并办理入帐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出“兑现人民币通知单”,由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将有偿上缴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一并兑现给上缴单位。
出口六种统一经营商品收汇仍按原渠道办理。
三、兑现补偿人民币资金的程序:
(一)人民银行设置“中央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单位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和用汇单位划交的使用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
该科目下按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分设帐户。
(二)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置相应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单位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和用汇单位使用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该科目下按上缴单位和用汇单位分设帐户。
(三)凡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兑现人民币通知单”,不迟于2日内将应付的补偿款项划转入上缴单位的人民币帐户中,同时向人民银行办理清算。人民银行各分行垫付的人民币资金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与专业银行核对相符后上划人民银行总行。
四、有偿上缴外汇的使用问题
国家计委要根据重点用汇的需要安排用汇计划。用汇单位可根据国家计委的计划安排,到外汇调剂市场按市场调剂价买汇,外汇管理局要让其优先入场购买;如不能成交,外汇管理局可按当日公布的市场调剂加权平均价保证供应。
五、兑现人民币补偿资金和使用有偿上缴中央外汇人民币资金的有关会计帐务手续另行下达。
六、报表与统计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总帐收支情况,于月后二十五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于月后二十日内向总局报送《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及人民币补偿资金情况月报表》(附件二),总局于月后二十五日报人民银行。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汇总中央各承包单位的有偿上缴及人民币补偿情况,于月后二十五日内报人民银行。
七、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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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近期,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过程,部分省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导致大量畜禽因灾死亡。为切实加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近期,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过程,部分省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导致大量畜禽因灾死亡。为切实加强灾后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现就灾后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受灾省份要切实加大灾区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村级防疫员作用,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

  二、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地区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各地要加强巡查,及时搜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环境消毒,做好对圈舍、饲喂工具和周围环境的清扫消毒工作,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消毒,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三、切实加强免疫工作。要结合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灾区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乙脑、炭疽、猪链球菌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免疫工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畜禽要及时补免,防止疫情发生。

  四、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值守,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信息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报告,有效反应,防止扩散蔓延。

  五、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强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条件,进一步完善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针对当前强降雨天气做好防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止疫情发生。

  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定点联系工作组要与所联系省份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受灾地区防控工作进展情况,按我部要求适时赴灾区开展实地督导,对灾区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指导。

                                       农业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
1.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直播节目或栏目;
2.有听众、观众现场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或栏目;
3.现场转播其他部门的有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
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申请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百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第六条 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报批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所报批的节目或栏目负责,审批单位要对所批节目或栏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规定责令播出单位立即停止播出,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发生政治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规定责令其暂停该栏目,进行整改,并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暂停的栏目可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播出。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已经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依照本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