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43:26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现将《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纪要》中提出的要求,认真抓好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全面试点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进展情况和经验告诉我们。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经部决定,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至二十三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二十二个部门和部分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一百三十人出席了会议,李伯勇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明确方向,注意政策,搞好
配套,加快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步伐》的报告。会议期间,与会同志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劳动部领导今年以来有关劳动制度改革、搞活固定工制度问题的讲话,提高了对搞活固定工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会议总结交流了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经验;讨论研究了搞活固定
工制度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布署了全面试点工作。
(一)会议指出,我国现行的固定工制度是在建国后逐步建立和形成的,这种用工制度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曾经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小型企业实行租赁
经营责任制以后,这种用工制度的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活力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的劳动制度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到现在已经走了两大步:第一步,改革的侧重点在企业外部,结合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实行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改革了就业制度;第二
步,改革开始深入到企业内部,即改革招工、用工制度,以去年十月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四个规定为主要标志。从现在起,将要迈出第三步。改革的重点,将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转到搞活固定工制度上来,进而逐步对原有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二)会议认为,自从去年十月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制工人数量不断增加,给企业注入了活力。但是,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九千三百多万职工中,固定职工有七千四百多万人,占总数的80%,不把现有的固定工制度搞活,我国劳动制度就难以发生根本变化;劳
动合同制与固定工制度长期并存,也会引起摩擦和矛盾,不仅会给企业管理和思想工作带来困难,而且对推行劳动合同制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今年二月在广西桂林召开全国劳动制度改革座谈会议后,各地搞活固定工制度有较快的发展。据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统计,参加搞活固定工制度的企业已发展到五千多个,职工二百二十多万人;试点企业实行了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多种搞活的形式;少数大
型国营企业也进行了试点。所有试点企业都取得了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的明显效果。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由完全在企业内部消化开始逐步通过劳务市场进行跨企业、跨行业的调剂,推动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三)几年来的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实践,尤其是今年以来的改革实践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主要是,搞活固定工制度要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和中心环节进行,为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服务,目的是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搞活固定工形式要从实际
出发,根据企业生产条件、行业特点和人员结构,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不要一刀切;坚持劳动、工资、人事、保险等制度的配套改革;要对企业的富余人员进行妥善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发挥所长。但是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时间毕竟不长,前一阶段的试点面还比较小,在许多方面还存在
着一些问题需要在扩大试点中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会议认为,搞活固定工制度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目前阶段的必然步骤,也是当前劳动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企业劳动制度特别是固定工制度不进行根本改革,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就难以推行,在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也难以巩固,企
业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也会遇到障碍,整个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因此,搞活乃至改革固定工制度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抽样调查表明,绝大多数职工对固定工制度的“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早有要求改革的迫切愿望;各地试点经验说明,搞活固定工制度符合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对企业、对职工都有好处。
但是,搞活固定工制度会深深触动旧体制的许多方面,涉及到几千万职工,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特别是不少人还把“铁饭碗”当作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搞活固定工制度比在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人们思想上所引起的反映要广泛和深刻得多,工作任务也复杂艰巨得多
,需要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要加速试点,扩大试点,进一步取得经验。
(五)会议认为,劳动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应将目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制,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合同,实现企业和职工的相互选择,把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统一起来,建立起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劳动制度体系。鉴于历史的和社会的条件,要做到这一步必须经过若干过渡步骤。在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多种形式,就是这种过渡步骤之一。
(六)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市、县劳动部门要按照中央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结合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原则上凡是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试点;目前还没
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已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只要企业有要求也可以试点;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热情指导企业的试点,要尊重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尊重他们在用人方面的自主权,为搞活企业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劳动部门都要对所属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工作作出规划,拟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在青岛、株洲两市进行劳动、工资、人事三大制度改革的综合试点,这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会议认为,按照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凡是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为重点的工资制度
改革和实行干部招聘制或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工人实行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多种形式搞活固定工制度为重点的劳动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综合改革试点。
为使三大制度综合改革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进行三大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需报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市、县的综合改革试点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搞。总的设想是,从现在起,经过一二年的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全面试点,在不断总
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改革固定工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八)为了切实搞好全面试点工作,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扩大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搞好扩大试点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试点规划、方案经当地政府和部门批准后,
报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结合当前改革形势做好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是搞好全面试点的重要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宣传解释,提高他们对改革固定工制度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他们对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疑虑和误解,
从而增强广大职工群众对劳动制度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
在扩大试点、加速试点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注意政策,妥善安置老弱职工和从生产岗位撤离下来的人员。可以广开生产经营门路,组织各种劳务活动,使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各得其所,发挥特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积极建立、发展劳务市场,逐步形成社会劳
动力调节机制,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搞活固定工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推动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会议建议各级政府在不增设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成立精干的指导小组来抓这项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劳动局负责。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只要大家思想统一,计划周密,精心部署和组织,同心同德,紧密配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就一定能够取得劳动制度改革的成
功。



1987年10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直属各单位:
《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随文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津贴标准按不同岗位分别定为每人每天2.5元、2元、1.5元、0.9元。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
实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60%,不足部分由市、区、县环卫部门自行解决。市财政补助款项,按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1988年末编制内的在册职工人数(年人均180元)计算,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下达给市环卫
局和区、县财政局(预算指标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凡本市环卫系统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均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
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与原有环卫津贴合并使用(以下简称津贴),按以下四类标准执行:
(一)掏粪、掏化粪池、疏通厕所的工人,公厕保洁工,清运垃圾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垃圾场(站)的常设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5元;
(二)运输粪便、渣土和洒水、扫尘(大、中型扫尘车)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清扫马路工,维修公厕的工人,清洁车辆修理工(含徒工),每人每天2元;
(三)修理清洁车辆的车、磨、铣、刨、钳等机械加工工人(含徒工),水暖工(含锅炉工),检验工,外线电工,每人每天1.5元;
(四)除执行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职工,每人每天0.9元。
三、环卫系统各基层专业队和车队的正,副队长,车间的正、副主任以及生产调度,均执行本部门主体工种的工人所执行的津贴标准。
北京市环卫车辆改装厂、清洁机械厂、环卫科研所、环卫技工学校、环卫教育中心、环卫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职工和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的机关工作人员(含北京十一所职工)一律执行第四类津贴标准。
四、上述各类津贴均按职工所在岗位的上月实际工作天数,随同当月工资计发,半日工作的发半数津贴。
五、凡缺勤或在优化劳动组合中下岗的待业人员,停发津贴。
六、新工人在参加入场(厂)教育或汽车司机学员培训(包括正式工人改学司机)期间,不发津贴。
七、职工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之日起,其津贴改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凡调出环卫系统的,自调出之日起停发津贴。
八、职工临时借调到不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在借调期间,其津贴由原单位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
九、职工参加各种脱产学习,学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其津贴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停发津贴。
十、环卫系统各级干部下基层劳动、工作时的津贴,按所在岗位同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执行。
十一、各单位对津贴的使用,要按规定执行。在不提高标准、不扩大范围和不突破应发津贴总额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同生产、工作任务挂钩。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以及违纪的职工,应酌情减发直至免发其津贴。
十二、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原京国工改字〔1986〕第3号《关于〈改革环境卫生行业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报告的批复》、〔86〕环卫劳字第121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环卫系统环卫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87〕环卫劳字第30号、(87)
财文字第1253号《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对《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解释(〔89〕环卫劳字第90号)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
1989年3月28日(89)环卫劳财字第68号《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区、县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是否属于发“环卫行业岗位津贴”范围。现解释如下:
《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其他职工”中含编内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享受环卫行业岗位津贴。
1989年4月20日



1989年3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问题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刑字第219号请示已收阅。你们提出3个问题,其中的第一、第三两个问题,最近即另有统一答复。对于第二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对于已判处过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是否可以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的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一致认为经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对这类死缓罪犯,除个别重新犯罪而又非杀不可的,可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外,其余根据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可减为无期徒刑。